全美第一個規範AI用於影像面試之法案——伊利諾州的人工智慧影像面試法(AIVIA)

◎ 顧長芸(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中研院法律所資訊法中心,2019/10/04發佈
*本研究感謝中央研究院「健康雲跨領域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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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諾州州長J. B. Pritzker於8月9日正式簽署人工智能影像面試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deo Interview Act, AIVIA),此為美國首個規範雇主使用AI作為面試分析工具的州法法案,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儘管AIVIA並未規定違反本法的罰則,並且AIVIA內容也有待州政府提出更精確的說明,但多數評論均認為,本法將成為美國各州規範先進科技應用上的仿效指標。

AIVIA規範的主要對象為雇主,若其提供之職務位於伊利諾州境內(based in Illinois),並且要求申請者錄製影像面試,同時將使用AI對於錄製的影像進行分析者,不論面試地點位於何處,雇主必須遵守AIVIA 的規定:包括面試前的通知(Notify)、提供(provide)資訊與取得(obtain)同意之規定,以及面試後對於面試影像的分享(sharing)與銷毀(destruction)的規範。

AIVIA規定,雇主必須於面試前(section 5),通知申請者將可能會使用AI分析面試影像並評估申請者是否適合此職務;同時,雇主也須於面試前提供資訊,解釋AI將如何運作以及AI將以何種特徵類型(general types of characteristics)來評估受試者是否適合此職務;再者,雇主須面試前取得申請者接受AI評估之同意。對於沒有同意的申請者,依AIVIA規定,雇主不得使用AI進行分析。

面試後,AIVIA規定,除非是為了評估申請者是否適合此職務,而必須分享影像給具有專長或技術者之外,雇主不得分享申請者的影像(section 10);並且,在雇主收到申請者提出要求(request)的30日內,必須銷毀面試影像,並且雇主應指示所有收到影像副本者,刪除副本影像,包括所有電子備份檔案(electronically generated backup copies)(section 15)。

由於AIVIA並未針對AI進行定義,也未說明何種程度的AI資訊說明才可滿足其提供資訊之要求,並且AIVIA要求雇主於收到申請者要求的30日內刪除影像,將可能與聯邦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對私人企業雇主(private employers)所規範之1年記錄保存義務(Recordkeeping Obligation, 29 CFR Part 1602)相衝突;綜上所述,AIVIA的確切施行範圍與施行方式,皆須待伊利諾州政府提供更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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