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 Ass’n of Realtors v. HHS (141 S. Ct. 2485)
◎ 整理人:張德威

案件事實
阿拉巴馬州不動產經紀人協會與其他原告,針對被告(HHS)轄下CDC之驅離禁令,向哥倫比亞聯邦地院提起救濟。該院認為CDC驅離禁令缺乏授權依據,故撤銷之。惟,該院同意被告之聲請,故暫時停止撤銷效力。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聯邦地院之暫時停止決定。
2020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新冠疫情救助、紓困,與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作為補助部分物業公司配合聯邦政府,一同實施120天的驅離禁令。惟,國會未於7月延續禁令,故CDC依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361 (a),重新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並擴大至全國住宅物業公司,且對違反者施以刑罰。2020年底,國會以綜合經費法(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2021),將驅離禁令再次延長至2021年1月31日。屆期時,CDC依公共衛生服務法§361 (a),重新實施至3月,後至6月,再至7月。屆期後,CDC於8月3日重新實施,並限縮範圍。
案件爭議
依國會制定之法律,CDC是否享實施驅逐禁令權力,致聯邦地院得合法作成暫時停止決定。
判決結果
聯邦最高法院肯定阿拉巴馬州不動產經紀人協會與其他原告之主張,認為CDC作成驅逐禁令之行為,已超出國會授予之權限。CDC依公共衛生服務法§361 (a),不享作成驅逐禁令之權限。若聯邦政府欲使驅逐禁令合法有效,需由國會立法明確授權予CDC。
法院見解
- 聯邦地院認為被告無實質勝訴可能,但亦肯定被告主張,暫時停止與否涉及政府施政考量;聯邦最高法院肯定此等見解。
- 惟,公共衛生服務法§361 (a)係於1944年通過,用於隔離感染者,以及禁止進口或銷售可傳播疾病動物,至今鮮少使用且未曾作為驅逐禁令依據。該條文係以識別、隔離,與摧毀感染源防阻疾病跨州傳播,但非所有租客皆為感染者,不能將條文之「隔離感染者」與「禁止進口或銷售可傳播疾病之動物」合併解釋而擴大機關權限。
- 本件租賃關係應屬州內事務,若立法者欲調整聯邦與州,以及政府對私有財產之管制,條文必須有更明確的表示,不得僅以本件所涉500億美元補助款為據。
- 自地院暫時停止至本院審理,政府已享額外時間採取緩衝措施。縱使防範Delta變種病毒對公眾具強烈利益,亦不能允許政府採取非法措施。
不同意見1
聯邦地院之暫時停止並無明顯瑕疵,理由有三。
其一為,公共衛生服務法§361 (a)確實賦予政府實施驅逐禁令權限,且其已將實施範圍限縮於高傳染風險地區。國會在綜合經費法之立法資料,對政府第一次延續未見反對態度;下級法院對驅逐禁令之合法性亦存在相異見解。是故,政府對條文授權之解釋,無明顯錯誤。
其二為,房東雖因驅逐禁令受有損害,但已獲得國會補助。反之,因疫情所生之確診與死亡者每日劇增。若未暫時停止,將對公衛產生難以扭轉之影響。
其三為,暫時停止與否涉及公衛之公共利益,下級法院對此存在歧異且本院未曾就此表示見解,需詳盡陳述與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