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en v. Missouri (142 S. Ct. 647)
◎ 整理人:鄭心穎

案件事實
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令65歲以上長者,與特定範圍的身心障礙人士,享有醫療保險;而聯邦醫療補助(Medicaid)則令低收入戶享有醫療保險。二者皆由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依42 U.S.C. §1302(a)負責管理,並給予參與二者的醫療院所一定資金補助。
2021年11月,該部長發布暫行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調整聯邦醫療保險與聯邦醫療補助之補助規定,要求參與的醫療院所須確保員工,除因醫療或宗教原因外,皆須接種COVID-19疫苗(下稱系爭規則)。
系爭規則發布後,路易斯安那州與密蘇里州分別提起訴訟爭執之。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蘇里州之聯邦地院,均認為系爭規則存在缺陷,並對其作成臨時禁制令。聯邦政府上訴後,第五與第八巡迴法院分別肯定,路易斯安那州與密蘇里州之聯邦地院所為之臨時禁制令。聯邦政府上訴至本院,而本院接受並審理之。
案件爭議
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調整聯邦醫療保險和聯邦醫療補助之補助規定,令醫療院所員工強制疫苗接種,有無超越其法定權力。
判決結果
依42 USCS§1395x(e)(9)賦予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之權限,其可基於保護醫療服務提供者之健康與安全,調整並發布系爭規則。因此,該部部長要求系爭規則規範之醫療院所須確保自身員工接種COVID-19疫苗,以獲得聯邦醫療保險與聯邦醫療補助之資金,未超越其法定權力。
系爭規則並非武斷和反覆無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因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已確認相關資料並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另外,系爭規則雖延遲踐行告知與評論程序,但因此加速發布系爭規則並有效減少冬季流感季節所生的COVID-19感染、住院,與死亡人數,符合充足例外理由(Good Cause Exception)。
法院見解
- 為確保聯邦醫療保險與聯邦醫療補助下,各醫療院所中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健康,並控制接受醫療服務患者的感染風險。美國國會制定聯邦法律,授予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一定權限,得管理聯邦醫療保險與聯邦醫療補助,發布所需之聯邦法令,定期檢視醫療服務提供者之法定資格與責任,並以此作為醫療院所獲得資金補助之判斷。因此,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得制定系爭規則,要求各醫療院所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接種COVID-19疫苗;就如同此等醫療服務提供者也需要接種乙型肝炎、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等疫苗。
- 相對人主張系爭規則存在武斷和反復無常情形,並舉出:得以強制檢測取代接種、要求具備自然免疫之人亦需接種疫苗,與背離過往鼓勵接種疫苗之作法作為事例。然而,本院僅是確保公權力行為的合理性。在調查與閱讀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提供之資料後,本院認為系爭規則並未逾越合理範圍。
- 雖然,系爭規則延後踐行告知與評論程序,但也加速該規則的發布,使其有效應對冬季流感季節。同時,依42 USCS §1395z之例外規定,本院也同意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發布係爭規則前,無需諮詢其他行政機關。此外,依42 USCS§§1302(b)(1), (2),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發布規則前,也無需踐行法規政策影響評估(Ragulatory Impact analysis)以此說明系爭規則對小型鄉村醫院的影響。最後,系爭規則未違反42 USC§1395,否則這將造成聯邦政府無法監督或控制,參與聯邦醫療保險與聯邦醫療補助之各醫療院所與其醫療服務提供者。
不同意見1
- 因國會未強烈表明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有發布系爭規則之權限,故本席拒絕保留系爭規則的聲請。若要維持系爭規則之效力,聯邦政府必須證明 (1) 本院有合理的可能性應授予調卷令(certiorari); (2) 我們有可能推翻下級審之判斷; (3) 拒絕維持系爭規則可能會導致無法彌補的傷害。對此,本件確實值得本院審查,惟本院之判斷主要是聯邦政府能否「強烈地表明」前述要求。就本席而論,聯邦政府並未符合此等要求。
- 聯邦政府的主張,主要援引42 U.S.C.§1302(a)與42 U.S.C.§1395hh(a)(1),認為這些條文授予衛生與公共服務部之下的聯邦醫療保險與聯邦醫療補助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CMS)權限,制定並發布系爭規則。然而,本席認為系爭規則所稱「管理(adiministration)」,係指實際的管理或指導(practical management and direction)。對此,系爭規則迫使數百萬醫療服務提供者,接受不需要的醫療程序,且與聯邦醫療保險和聯邦醫療補助的管理無明確關聯。
- 縱使肯定聯邦法律42 U.S.C. §1395x(e)在「健康與安全」款的內容,隱含強制施打疫苗的權力,但這類條文也應指出其權力範圍。例如:以列舉方式呈現條文的影響範圍。在該款中,僅表明聯邦政府的權力屬管理性(adminidstrative)的要求,例如:要求包括提供24小時護理服務、維護臨床所有患者的記錄。此等內容與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強制接種疫苗,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 最後,我們希望國會在授權行政機關行使具有巨大經濟和政治意義的權力時明確表態。若國會希望顯著改變州和聯邦權力之間的平衡,我們希望國會使用「非常明確的語言」。
參考資料
前審判決:https://www.covid19litigation.org/case-index/united-states-america-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eastern-district-missouri-no-421-c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