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辨識在倫敦街頭
據報導,2020年1月24日,倫敦警方宣布:將在街道等公共場所啟用人臉辨識技術。AFR的設置,受到人權團體的強烈批評,指責警方此舉不僅影響民眾日常生活,更嚴重侵犯公民的自由與權利,特別是表現自由和隱私權。
2019年11年6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作出兩則憲法訴訟的裁定,分別標示Recht auf Vergessen I(遺忘權I)與Recht auf Vergessen II(遺忘權II)。這是德國最高司法機關在裁判中出現「遺忘權」的首例,結果是一件原告勝訴,另一件原告敗訴,一種權利兩樣情。
今年(2019年),瑞典一家高中因進行臉部辨識系統點名測試,被瑞典資料保護機關在八月處以200,000 瑞典克朗(約$21,000美金)罰金,成為《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全面施行後首度於瑞典因違反GDPR開罰的案例。
伊利諾州州長J. B. Pritzker於8月9日正式簽署人工智能影像面試法(AIVIA),此為美國首個規範雇主使用AI作為面試分析工具的州法法案,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儘管AIVIA並未規定違反本法的罰則,並且AIVIA內容也有待州政府提出更精確的說明,但多數評論均認為,本法將成為美國各州規範先進科技應用上的仿效指標。
本文分析Household Robots(HRs)在實際應用上,可能侵犯隱私的6種情況,作者以美國憲法和法院判決為基礎,針對HRs持有人或存取HRs所蒐集之個資,區分成政府執法單位與私人機構之不同,並以相關判決結果來分析與類比,說明不同持有人或存取人在同一情況下可能侵犯隱私的判准為何。
臉部辨識技術進展迅速,現有法律體系顯然已經無法妥善規範日新月異的應用層面,在民間與公權力機關享受AI臉部辨識技術所帶來的精確、安全與便利性的同時,身而為人的基本隱私權利卻已經受到嚴重侵害。個人資料隱私侵害程度與面向不一而致,若要對侵害態樣以不同密度規範,必須對潛在危害風險進行分類與匡列辨識指標。
BIPA(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為美國伊利諾州規範私人企業對於生物識別特徵與生物識別資訊之蒐集、儲存、利用與銷毀之法規,也為全美首個針對個人特有之生物識別特徵與資訊所提出的規範,同時,本法也是全美目前唯一可以允許個人生物識別權利受侵害者提起私人訴訟的州法。
投資失誤,誰應該負起責任?如果這個投資由機器而非人為決定,投資人的權利該如何保障?近年,AI操盤手已在金融業廣泛使用,投資公司使用AI系統決定如何使用投資人資金。然而,「機器人」並非現行法規下可以對之進行責任追究的實體,因而出了問題時,投資人有極大可能落入求償無門的窘境。
2019年4月3日,美國舊金山法官Samuel K Feng使用非營利組織Code for America所設計的演算法,依照該程式運算結果,撤銷1975年至今近一萬件的大麻相關案件當事人犯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