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與AI論壇(十七)
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
◎ 主持人:李建良(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 主講人:楊岳平(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 整理:吳智鈴、林宛潼

前言
本會議簡報講者與政大法律系臧正運老師、政大外交系陳秉逵老師於2022年10月假Washington DC FinTech Week共同發表之獲選文章「Disciplining Central Banks: Addressing the Privacy Concerns of CBDC and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全文可於SSRN下載(https://ssrn.com/abstract=4253888)。本文主要討論數位貨幣涉及的隱私問題,以及此隱私問題如何影響到中央銀行獨立性等諸多議題。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簡介
概念區辨(貨幣、銀行存款、虛擬通貨、電子支付儲值)
CDBC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之簡稱,為中央銀行(下稱央行)發行的數位貨幣。以實體貨幣做類比,實體紙鈔、銅板係央行發行之貨幣,在我國中央銀行法之下,具有貨幣的地位。而CBDC跟實體貨幣的不同,主要在於將貨幣轉為數位的形式。
CBDC與銀行存款與不同。銀行存款雖然目前亦多以數位的形式存在,但係表彰存戶對銀行的債權,既然作為債權,便有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風險,例如銀行倒閉導致存款無法提領。即便有存款保險的保護,在保險額度的限制之下(目前一個帳戶為三百萬元),超過此額度的存款仍然無法拿回,此即為銀行存款跟貨幣很大的不同。相對而言,CBDC性質就是貨幣,除非國家破產,否則CBDC於金錢上的價值不會受到影響,因此與銀行存款相比是更加安全。
CBDC與電子支付儲值也不同。電子支付儲值的額度或點數代表的是用戶對於公司(例如:悠遊卡公司)之債權,若該公司倒閉,此債權亦可能無法回收,這也是CBDC相較於電子支付儲值更大的優勢所在。
最後再與虛擬通貨比較,例如比特幣以及最近非常熱門的穩定幣。CBDC某程度而言是由虛擬通貨發展而來,但是CBDC與虛擬通貨最大的不同在於CBDC係由國家發行,虛擬通貨則是由特定公司或民間單位發行。並且,CBDC本質上就是貨幣,具有法償效果,而虛擬通貨則通常不具有法償效果。
潛在功能
- 節省印鈔或鑄幣的成本:減少重製、回收毀損貨幣之成本。
- 解決偽鈔問題:偽鈔問題若嚴重,會影響到國家境內的貨幣流通,數位形式的CBDC可增加貨幣真實性,減少偽鈔問題。
- 提升支付系統的便利性:於遠距交易的情形,許多國家信用卡開卡數、網路銀行的開戶數有限,對於這些國家的人民而言,遠距交易並非容易的事。所以CBDC有一個很大的目標是可以提升支付便利性,特別是在一個國家的銀行、信用卡或者是數位支付體系尚未健全時。
- 金流可以更加透明:以台灣的電子支付為例,推展上始終不太順利的其中一個可能原因是攤商不願意使用,因為小店家收現金比較可以虛報營收,以維持免稅或租稅優惠的資格。若使用CBDC作為支付工具,央行會留下交易紀錄,使現金流變得較透明,相對較不容易被用於逃稅或犯罪。
- 提升清算、結算的效率:數位支付與信用卡支付最後都會連結至銀行,透過銀行清算結算以完成現金的移轉。但銀行愈多,銀行之間清算、結算的成本就會愈高,特別是在跨境支付時。透過CBDC可能得以較便利的方式來達到清算、結算的效果。
- 主權貨幣國際化:全世界目前最主流的貨幣為美元,於國際貿易佔有一席之地,美元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跨境支付體系,若放棄使用美元,將使交易複雜化,因此各國對美元依賴度仍高,若美國封鎖特定國家使用美元的機制時,該國的國際貿易就會受到影響(例如近期的俄羅斯)。許多國家因此也躍躍欲試想挑戰此主流貨幣,而CBDC可以是一種提升國家主權貨幣便利使用性的方式。
- 另外,從臺灣的立場而言,當他國有便利的CBDC而我國卻沒有時,台灣人可能減少使用新臺幣,並開始使用其他較便利的貨幣,例如人民幣。數位人民幣的運用已越來越廣泛,亦已開放台灣人下載程式使用數位人民幣,如果部分台灣人開始廣泛使用數位人民幣,對新台幣的穩定性也會產生一定的風險。作為反制機制亦為央行研究CBDC原因之一。
臉書(Facebook)發行的穩定幣—Libra(天秤幣)
使各國中央銀行開始熱議CBDC的主要原因尚包括全球穩定幣之發展。其中,臉書於2019年宣布開發天秤幣,其概念類似電子支付,使用者可透過自身的臉書帳號連結至天秤幣之帳戶。考量到臉書於全世界的覆蓋率極高,用戶透過臉書天秤幣可進行的支付,可能可遍布全世界。因此天秤幣驚動了全世界的中央銀行,擔心自身國民開始減少依賴自己的銀行與貨幣而將資金轉移至臉書的天秤幣上,此亦激發了各國的央行研究CBDC作為一種反制。另外,臉書也被各國圍堵,不允許其發行天秤幣,目前臉書已宣布放棄此全球穩定幣之計畫。
疫情考量
疫情封城使得遠距交易更顯重要,提升了數位支付工具的需求,此外疫情期間的紓困方案、針對性之貨幣投放措施亦增加。以2020年我國發行之三倍券為例,三倍券當時是實體與數位之形式並行,若有CBDC,國家即可直接以CBDC之形式發行。
潛在風險
- 造成金融系統不穩定的疑慮:CBDC作為數位支付工具,可能替代使用者的銀行存款、電子支付儲值帳戶。當CBDC取代在銀行的存款,銀行握有之現金即相對減少,如此銀行便較無資金貸款予企業與政府,進而導致企業難以開發業務、政府基礎建設也難以施行,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此外金融系統也可能存在不穩定的風險,畢竟當銀行的存放款失衡時,銀行獲利可能減少,進而衍生倒閉之風險。
- 洗錢防制、資安、隱私保護等三者環環相扣之問題與風險:目前金融體系下的洗錢防制,相當仰賴銀行能掌握帳戶持有者之資訊。CBDC就形式而言,很容易助長洗錢,因此若中央銀行發行CBDC,為了掌握金流避免CBDC淪為洗錢工具,勢必需要同步做好實名認證制度。然而,當央行落實了實名制度後,用戶的CBDC持有量以及所有交易紀錄等隱私資料,都將充分被央行所掌握,此大量的交易、存款等資料若遭到外洩,亦是很大的資通安全漏洞。
設計架構討論
單層架構
最初,各國對於CBDC架構的設計構想較為單純,即直接由中央銀行發行CBDC並管理一切關於CBDC之事務,用戶直接對口即為央行,所有交易、存款紀錄皆由央行保存。但此架構模式極容易有上述所說明的潛在風險。
雙層架構
為了增強銀行於CBDC系統中之角色,亦為了減輕中央銀行之負擔, 出現了CBDC之雙層架構設計:將央行原本必須處理的相關工作,分包給銀行、電子支付、甚至是電信業者。這些民間機構負責進行洗錢防制相關實名制工作。使用者持有CBDC時,係等同於直接持有貨幣,但使用者之主要對口仍為民間合作機構,合作機構猶如央行手足延伸,將CBDC相關之紀錄彙整予央行,央行仍能掌握CBDC的金流帳本。此時,央行只需要管理合作機構即可,可大大減緩央行進行洗錢防制工作之壓力。因此各國於設計CBDC之架構時,已逐漸朝向雙層架構為共識。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的隱私層面影響
隱私保護服務
雖然雙層架構減緩了央行的洗錢防治工作負擔,並且增強了民間銀行的角色,惟隱私保護之疑慮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引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作為配套,例如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甚或是歐盟的GDPR1,此幾種法規皆能適用於公務機構。以GDPR而論,央行為資料控管者、CBDC用戶為資料主體,而中層合作單位為資料處理者,接下來就依法處理相關個資保護機制。另外,央行亦需要有相關獨立有效之監督及資通安全之機制;在我國現行法上,則能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建立個資保護的機制。
中央銀行獨立性
然而,在法制設計的過程當中,將開始牽涉到中央銀行獨立性的議題。所謂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於執行貨幣政策時,應享有獨立不受干擾的空間,例如人事上及財務上的獨立性,因為央行所掌管的貨幣政策以及金融監管政策,皆有其高度的專業性,不適合受到民主機制干預。然而,若要確保央行的個資隱私保護,必須有一套有效、獨立的內控制度,此制度又需要一定的外部監督。有疑慮的是,由於金融交易紀錄之個資非常有價值,此外部監督機制不無可能遭到濫用,也無法擔保可以絕對避免不當政治勢力之干預。
可能回應
CBDC使央行成為大量個資的持有者,使央行獨立性與個資保護機制監督的權衡之間,出現了複雜難解的問題。央行可能的回應,第一是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然而,做好相關個資保護機制,需要高額的法遵成本。
第二個可能的回應是將CBDC所有的資料匿名化,如此將不會有隱私的疑慮。然而相對地,當在GDPR之定義底下匿名化以後,前述提及可精準投放的貨幣政策、紓困政策,由於帳戶匿名化,將無法發生作用,又可能因為匿名化,使CBDC反而再成為洗錢資恐犯罪之工具。
不同的雙層架構設計可能
- 代幣模式:中國將CBDC區分為兩種,大額交易時,需以實名制帳戶為之;小額交易時,則使用代幣模式,只需要手機帳號而不需完全實名,但此作法並非完全匿名化,因為手機號碼帳號仍無法完全匿名。
- 分段去識別化:瑞典將雙層架構分段,民間合作機構所掌握的用戶交易紀錄為實名制,但合作機構向中央銀行回傳的資料則是去識別化,如此一來央行方即無法得知代碼背後的涵義。然而,在GDPR的架構之下,經去識別化的並不屬於完全匿名化的資料,因為第二層合作機構方仍知道用戶的資料。瑞典認為這樣的方式,已經相對緩解隱私保護的疑慮,但也承認此並不足以完全免除央行於個資法相關的義務。
- 本文則提供另一個更可平衡保護隱私的做法:合作機構雖仍保有個別用戶之交易資訊,但合作機構僅回傳總資料,而非個別的資料。央行方面只會知道各個合作機構所分配到的CBDC總額與數量變化,而不取得任何個資,如此便不需要處理去識別化、匿名化等問題。此作法如同現今的實體貨幣,央行發行貨幣後,亦是分配給合作銀行,貨幣交易流通就幾乎交由合作銀行往來。此模式可能一定程度會使CBDC功能減損,且也有央行可信度的問題,但因為合作機構仍擁有相關資料,因此仍能一定程度達成洗錢防制與其他CBDC的效果。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監管的國內層面
無論是何種架構設計,最後仍需監督機制,確保理想的機制依設計運行。這篇文章試著提到幾種可能的監督機制。第一個可能想像的是國會的事後監督,乍聽之下,可能會覺得此與央行獨立性非常衝突,但在過去十年,各界對央行獨立性已有一些反動,引入國會事後監督開始被討論,當然,這對維持央行的獨立性亦有一定風險。第二個是獨立的隱私監督機關,台灣雖然現在並無類似機關,但也許能考慮針對CBDC引入特別的隱私監督機關。第三個則是為CBDC制訂特殊立法。CBDC與其他公務機構的隱私議題有所不同,因此有可能需要特殊的法制。
目前雖然沒有非常具體的作法,但是大方向是希望引入具有可信度的隱私監管之外部機制,並且能避免過度影響央行的運行。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監管的國際層面
隱私議題向來不只是個國內議題。以GDPR的推行為例,雖其為看似進步的立法,但在國際上仍受到大力批判,其中一點為所謂的「布魯塞爾效應」。因為GDPR擁有非常強的域外適用效力,只要海外企業有以歐盟為經營市場的對象,GDPR即適用之,這樣的域外效力,被各界批評為單邊主義的作法。進一步言之,若有一發行CBDC卻完全不設計任何隱私保護機制之國家,雖然此制度能在國內大力推行,但當想把自身的CBDC國際化時,就可能遇到阻礙,開始要面對、遵守其他國家的個資法、隱私法,而此現象發展到極致時,各國就會以彼此的個資法牽制他國發行的CBDC,CBDC因而無法國際化,產生孤島效應。
相對而言,超脫國家的民間單位反而有一定的機會突破各國互相牽制的阻礙,例如前述的全球穩定幣,臉書若願意接受各國的規範,仍有機會發展出全球性的支付工具,此為民間機構相較於政府機構的可能優勢。
若各國央行希望能讓CBDC減少孤島效應的產生,可能必須透過雙邊、甚至多邊的跨境隱私規則談判,例如自由貿易協定、數位貿易協定等,以調和個資保護的問題。
結語
CBDC的隱私疑慮,可能成為其大規模發展的罩門。若欲解決此問題,在內國層面,需要透過設計CBDC的架構與法制以緩解CBDC的隱私疑慮,但問題在於如何建立一個可信的獨立內部監督機制,又要避免對央行獨立性產生過度不當的影響。國際層面之部分,隱私疑慮並非一個國家一意孤行就能解決,而需面臨國際檢驗,這是因為考慮到個資法的布魯塞爾效應,故個資法能成為一個限制他國推廣CBDC的武器。
現在CBDC發行最進步者為中國,但包括美國、歐盟都仍在研究當中,尚未讓CBDC輕易上路,背後很大的原因是基於隱私的考慮。西方國家對於監控國家的現象非常忌憚,CBDC又可能作為監控國家的基礎,因此西方國家在推動CBDC時非常地審慎。各國也許能適度利用個資法的域外效力,限制CBDC的發展,當然,若最終仍希望推廣跨國性的CBDC,跨境隱私規則的雙邊、多邊的談判,即會非常地重要。

問題與討論(敬稱省略)
李建良:
想先直接確認原則的問題,CBDC現在還在討論階段, 尚未真正上路?
楊岳平:
中國已經正式上路了,雖然尚未大規模流通數位人民幣,但規模一直在成長,在幾個主要城市慢慢已經使用。除了中國以外,其他較大型國家基本上都還在實驗階段,包括台灣亦是。
李建良:
推動CBDC需要有相關法律的配套規定嗎?或是能直接推動?
楊岳平:
這個議題在國際上也有討論,和各國的中央銀行法既有的規定相關。有些國家的中央銀行法對於貨幣的定義較廣泛,也許不需經過修法就能發行各種形式的貨幣。但大部分的國家,包括台灣在內,中央銀行法雖然沒有明確定義貨幣一定是實體,但因為使用「鑄造」一詞,在解釋上有機會被理解為,現行的中央銀行法規定的貨幣限於實體的貨幣。因此國際上都會建議發行CBDC時需要同步修正中央銀行法,才能使發行CBDC具備明確的法律授權。
第二個法律配套與雙層結構有關。在雙層架構底下,很多合作機構會協助中央銀行發行CBDC,其資格要求、監理需求,都是需要建立的制度。這是一種新型態的金融機構,未來若要對這種合作機構進行監管時,必須要修法規範資格申請、發行牌照、洗錢防制、資通安全、個資保護等事項。
第三個需要修法的是刑法。刑法上偽造貨幣罪的用詞,皆假設貨幣是實體貨幣,若要對CBDC的偽造施以對應的監管,亦需要配套修正。
綜合而言,發行CBDC會需要大量的法規盤點。而目前央行的立場較偏向處裡完技術再討論法律,先確定可以上路了,再來解決法律部分的問題。
李建良:
CBDC的法律關係,不論是單層或者是雙層,是否為契約關係?若是契約關係的話,不一定要修法,因為契約本就能自己決定,也就是形塑一套存款者可以接受的契約即可。這是根本性的CBDC整個法律結構,特別是人民合作機構跟中央銀行這三者之間的關係。
楊岳平:
首先先釐清一下,可能在演說時用了容易造成誤會的用詞。很多文獻會說CBDC像是人民對央行的直接債權,這是經濟學家的用法,但從法律的嚴謹定義來說,使用者與央行之間其實是沒有關係的,其為CBDC數位記錄的所有人,也許這可以定義為是一個物權,或者可能是個無體財產權,但這並不是一個債權債務關係。
至於像老師剛剛提到,如果是契約關係的話會不會是像定型化契約的關係?我認為現實的運作上,不會往這方向去發展。但可以補充解釋認為,若使用者擁有CBDC的數位紀錄,此數字紀錄不太可能隨時跟著使用者,一定是存在某一個資料庫中,換言之資料儲存庫跟使用者之間就會有一定數字儲存紀錄的關係,這個關係雖然並非債權債務關係,但是確實是涉及數字紀錄的保管。以雙層結構來說,該資料庫就會是合作機構,如銀行或電子支付業者。雖然機構對使用者並無欠款,但因物權而擁有這筆錢了,即需確實保存好紀錄,不能讓紀錄被偷盜,也不能出錯。在此意義底下,合作機構跟使用者之間的確存有契約關係,但並非使用者對機構會有請求金錢的權利,而是請求合作機構將數字資料保護好的權利。在雙層結構下,這樣的契約關係會存在於使用者跟儲存CBDC紀錄的紀錄保管者彼此之間。
李建良:
再帶到個資保護、隱私保護的議題,個資保護最重要的就是informed consent(知情同意),不過以金融領域而言,除了剛剛提到的技術性問題、資通安全問題之外,國際之間很大的擔心當然就是中國,擔心不只是個人資料的竊取,甚至可能提升到國家安全的問題。但從內容的角度而言,是否未來能透過 informed consent的程序建構臨時保護的機制?
楊岳平:
完全有可能,只是真實運作時可能會遇到幾個障礙。第一個可能的障礙,若較嚴格地要求告知後同意,即明確的同意、特定的同意等,可能遇到的狀況是當需要使用資料時,要再重新取得一次同意。若這些工作全部交由央行處理,央行將會疲於奔命在一再一再取得告知後同意的窘境。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已經遇到此問題,因為金融機構也會在某些情境底下需要新的資料利用方式,但是按照嚴謹的「告知後同意」的操作,金融機構必須要再次告知後同意。如此成本在現實上非常高,既然對一般金融機構成本已經很高了,若今天央行做為統籌擁有所有人的資料,可以想像的是成本將會更龐大。
第二個問題是,有些CBDC使用的資料,不一定適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例如查稅、偵查犯罪等。此時就需要法令上的配套,而因為CBDC的應用場景廣泛,所以會相當程度考驗著法令的調適,但是確實告知後同意理論上應該仍是支配整個CBDC使用的基礎。最後回到剛剛所提到的老問題,如何確保這一切都有可信的機制在運作,怎麼確保有一個有效的內控機制,都還是需要解決的。
同學:
去年年底時公佈了關於數位發展部、數位組織三法等等的包裹立法,包含原本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剛剛老師提到較多的是CBDC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係, 至於CBDC和目前台灣正在推行的數位經濟、資通安全管理法的關係大概是如何?
楊岳平:
確實這次的研究多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而與資通安全較無直接關係。就我所知,央行沒有要和數位發展部合作發展CBDC,目前數位發展部亦未加入討論,在數位發展部公告的幾個主要推動項目中,似乎都沒有和CBDC有直接的關係。
資通安全法理論上可以適用到CBDC當中,但資通安全法並非完備的立法,它只有非常抽象地提到資通安全的義務等概念,而沒有具體提及如何設計才能最有效的保護資通安全,所以CBDC仍要自行透過實驗解決。
另外既然提到資通安全,剛好可以補充說明,一直有許多業者提倡使用區塊鏈來做CBDC。區塊鏈其實與資通安全有一定程度的關係,區塊鏈有高度不可竄改性,若以CBDC應用區塊鏈,有機會讓CBDC的紀錄更無法被竄改。但現實上無法從區塊鏈的方向實行,首先,區塊鏈能達到高資通安全的前提是公鏈,意指管理帳本者來自世界的各個角落,任何人都能參與管理帳本,這是比特幣的作法,比特幣背後管帳本的人就是分散在全世界的礦工。但CBDC無法這麼做,在中央銀行的運作上先天不可能發生,因為既然無法得知礦工是誰,就有一定的風險,所以各國實驗後,幾乎全部都放棄使用區塊鏈,而依然回歸中心化帳本的方式管帳。但中心化帳本的風險就在於有單點失敗的風險,一旦被駭資料將可能會不見,解決方法只剩下加強防駭能力與增加備援資料。
同學:
第一個問題想請教,各國是否將CBDC定位成物的概念?
第二,CBDC在各國的想像中,是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統一貨幣,或是仍是基於各國經濟實力來發展?若是後者的話,是否某程度仍然會再形成一個以某國的CBDC成為主流貨幣,並成為經濟霸權的現象?若是如此,是否可能發生單一貨幣造成經濟危機?
第三,CBDC既然可能被定性為物,以數字方式顯示後變成閒置的資產,如銀行主要的信貸業務,在CBDC的架構之下應該怎麼調和?
楊岳平: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各國的民事法制度,普通法系跟大陸法系對於債權物權的概念其實稍微不太一樣,所以只能跟各位報告CBDC並非嚴格意義的債權,不會讓使用者對央行取得一個請求給付的權利。也許能比照實體貨幣理解為一種物,也可能理解為電子紀錄。在某些國家,電子紀錄可能就是無體財產,但是現在各國並沒有對其性質進行詳細釐清,只能先理解CBDC的最終本質其實是一種電子紀錄。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大家對CBDC的設想是全球性還是區域性的,若為區域性的,是不是會有類似貨幣競爭、貨幣霸權等等的問題。結論上,因為CBDC是各國自主發行的,當然是百花爭鳴在競爭,但也有些國家如美國未急於發行。而中國之所以認真推行CBDC,更多的是為解決國內問題,如偽鈔、大型行動支付業者壟斷的問題。所以每個國家發展CBDC的出發點不同,大部分國家的首要出發點,前階段可能都先是解決內國的問題,如支付不便利、金流不透明等,行有餘力時,再試著推廣成國際化的工具。若往後階段發展,確實貨幣秩序可能翻盤,新的貨幣霸權也可能產生,所以目前美元帶來的問題,有可能在新世代的數位貨幣也會看到。
第三個是關於CBDC成為閒置的資產,銀行信貸的相關問題。現在全世界的作法大概有兩種模式,第一是把CBDC當作補充工具,不讓CBDC全面替代既有支付系統,如此一來,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相對可控一些,譬如各國能自行控制CBDC的發行量,就能大概控制對銀行體系造成的衝擊。另外學理上曾假設,假若CBDC真的很成功,甚至取代銀行時,就會迎來一個全新的金融秩序。簡單來說,當銀行都沒有存款,又需要銀行信貸時,就會需要從國家配給,此時央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會有大量的這種資產產生並分配給銀行作為基礎放貸。這是一個非常不理想的狀況,因為會使整個金融體系變成高度的國家配給制,失去市場化。由銀行進行信貸,就是希望銀行靠市場秩序決定比較值得拿到信貸者。
說到這裡,我們又可以回頭思考為什麼在CBDC的推行上中國可以走最快,因為其既有銀行信貸制度本來就有一點信貸配給的味道,蓋中國雖然有大量的銀行,但主要都是國有銀行,所以中國某程度在推行CBDC時,就有得天獨厚的體質。
同學:
想了解CBDC的實際使用方式會是如何?現在像是LINE Pay、街口等電子支付,在傳統市場仍不會被使用,那CBDC應該要如何普及?另外,雖然CBDC有法償效力,但當有隱私疑慮時,可否拒絕使用?
楊岳平:
首先是CBDC的使用狀況,與用LINE Pay或街口支付類似的道理,也許手機安裝CBDC錢包的app,進去就能看CBDC使用紀錄,也能進行轉帳等操作。從使用者的體驗而言,可能與熟悉的電子支付工具不會有太大的差別,僅在其性質上具有如先前演講所提的差異。
再來是現在電子支付普及度有限,是因為各家商店並沒有義務收電子支付,但在CBDC的情況底下,各個店家便有義務安裝收付工具。能想像的是,若真的要推行CBDC,國家肯定要透過補助等方式,幫助大眾免費下載錢包並儘可能簡易完成實名制的程序,以便利使用。透過法償效力的要求,就可以大幅增加CBDC的普及度。至於付款人可否選擇不使用CBDC?可以,但收費方不能拒收CBDC,僅付款人可以選擇少用CBDC。
同學:
如果少用CBDC,就會有生活上的障礙的話怎麼辦?
楊岳平:
跟所有的支付工具類似,支付工具的價值在於越多人使用時,就會越便利,不用的人就會越不便利。當群居效應達到突破點之後,不使用的人就會感到很不方便。CBDC也會類似如此。
但是也許大家都有隱私顧慮,此外包括錢包的設計、實名制的制度、可能容易當機等等,都可能讓使用者卻步,再加上CBDC設計上大概不會產生利息,若希望有活存利息,用戶還是會把CBDC再轉存到銀行裡。因此,CBDC會不會有競爭力,這也要看各國發行方的設計,這個屬於較為商業的面向。
李建良:
CBDC是否有可能像信用卡一樣預付?或者是在帳戶沒有餘額的時候能否支付?
楊岳平:
這應該是沒辦法的。CBDC設計的出發點就是貨幣,與信用卡這類的信用工具不同,當然用戶還是可以刷卡,刷完卡以後使用CBDC支付信用卡帳單,但CBDC本身不會有信用功能。
李建良:
那當用戶的帳戶裡頭沒有餘額時,央行應該透過什麼方式管控支付?
楊岳平:
處理方式就會和銀行或現在的電子支付作法很像,當需要辦理銀行匯款,銀行帳戶裡又無餘額時,就會有機制使用戶無法轉帳,這設計可以由央行自製,也能由央行委託給合作機構,讓合作機構開發。在雙層架構底下,較有可能是由央行委託給各個合作機構,讓合作機構利用熟悉的制度管理帳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