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慧瑩(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兼資訊法中心執行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中研院法律所資訊法中心,2019/02/10發佈
*本研究感謝中央研究院「符應社會歸責之資料二次使用隱私框架計畫」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支持

英國政府為加速實現自駕交通的未來,大力建置與自駕車相關作業規範與指引,裨益希望提供公共道路試驗之友善環境。於2019年2月發布新「自駕車試驗作業規範」並進行意見徵集至5月。後續新版作業規範正式推出後將取代2015年「無人車測試作業規範」。新版作業規範與舊版之主要差異在於對安全測試要求的呈現、應蒐集的資料類型、意外發生時檢警偵查人員對於資料的近用等。與舊版作業規範相同之處在於,新版作業規範在法律上亦不具法拘束力,但行政機關或法院仍可將未遵循作業規範之行為做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認定之參考。自駕車製造業者於試驗時必須遵循與車輛與駕駛人相關法律與規則外,目前就自駕車事故發生之相關民事責任與保險等亦有自動與電子車輛法加以規制,先行解決各國仍懸置討論的責任議題,以取得發展利基。
英國與其他國家對於公共道路試驗規範不同在於,產業不須取得特殊許可或繳納擔保金即可進行公共道路試驗,但就相關關鍵議題先行訂立法與提供不具法拘束力之作業規範,俾以提供自駕車製造業者於公共道路試驗時相關指引。
註1:安全試驗的呈現(包括特定試驗活動、安全試驗的證據、試驗的流程、試驗管理的責任,以及試驗的法規遵循等)
註2:應蒐集的資料類型(包括所有軟硬體資料、人類或系統駕駛的資料、車行速度與車輛位置、與其他車輛與物體的距離、車輛的移動與運作狀況、連網狀況等
資料來源
Code of Practice: Automated vehicle trialling, Feb. 2019,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76511/code-of-practice-automated-vehicle-trialling.pdf
延伸閱讀
Driverless cars code ‘strengthened’, Out-Law, Feb. 6, 2019, https://www.out-law.com/en/articles/2019/february/driverless-cars-code-strengthened/ (last visited on Feb.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