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犯罪將被重點打擊

◎ 嚴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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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因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近年來以區塊鏈、虛擬資產為名目的吸金詐騙案件屢見不鮮,金管會對此已多次以新聞稿之形式提醒社會大眾。再者,又因為虛擬貨幣也具有「匿名性」、「經濟價值載體」及「各國針對虛擬通貨監管法令不健全」等特點,因此也常被作為洗錢工具。

林繼恆、楊岳平、李鎧如等三人的研究團隊透過法院案例研究,整理出我國虛擬通貨前三大犯罪類型,分別是「以虛擬貨幣作為投資或買賣標的」、「提供金融帳戶/ 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或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而遭訴以幫助詐欺或洗錢罪」、或「將自己於虛擬通貨交易所註冊之帳戶,出租或出賣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其中近三年出現大量被告提供個人資料以供詐欺集團進行虛擬貨幣詐欺之「幫助犯」判決。

其中就洗錢類型的犯罪而言,虛擬通貨符合一般洗錢行為「處置」、「層析」、「整合」的脈絡。可透過非法資金移轉到其他虛擬通貨錢包地址,最終轉移至其他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或業者購買其他服務、商品甚至法幣,完成洗錢行為,上述多層虛擬通貨之幣流流向通常極為複雜,導致執法機構對於犯罪不法所得流向難以掌握。

然而研究團隊也指出虛擬貨幣也並不如想像中如此無法可管,原因在於雖然開設虛擬通貨錢包並無實名制要求使得虛擬通貨具備匿名性,然而因為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技術,所有交易紀錄均記載於區塊鏈分散式帳本上,故交易流程有「透明性」,此特性也成為查緝洗錢犯罪及偵查的契機。舉例來說區塊鏈上的全球帳本(Global Ledger)就提供良好的線索,在無需傳喚銀行前提下,政府部門等就能檢視這些資料。

然而現行法令對虛擬通貨的管制僅存於證券交易法以及洗錢防制法。就前者而言,僅「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因屬有價證券而受證券交易法管制;而就後者言,我國洗錢防制法於2018年11月7日公布修正法案,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

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金管會雖在2021年4月7日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建議,訂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然而「未提供保管私鑰」之錢包軟體業者未被納入該法之虛擬通貨業者下。研究團隊即發現確有透過上述漏洞進行洗錢或移出不法所得至人頭帳戶,完成不法所得之藏匿,然因現行偵查工具之欠缺,相關虛擬通貨之流向難以被偵查機構所掌握。此外,本辦法第7條規定了旅行規則,即「Travel Rule」,研究團隊指出若落實旅行規則之法定義務,虛擬通貨之轉出方及接收方等實名制及虛擬通貨金流資訊就可以被司法偵查機構所掌握,然而該條目前尚未訂有明確施行日期,因此現行法下,若虛擬通貨之金流涉及到不同虛擬通貨平台間之轉移,尤其是涉及到並未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虛擬通貨平台業者,相關虛擬通貨之流向就難以被偵查機構掌握,不法所得也難以被扣留。

該研究建議犯罪偵查機關應與主管機關建立聯繫,將偵查時發現的洗錢防制義務落實不力的業者通報主管機關,作為主管機關加強檢查與執法的優先對象,以落實風險基礎方法之監理;此外建議我國犯罪偵查機關可進一步建立金融科技犯罪資料庫,彙整相關偵查資料並針對金融科技用於犯罪的情形進行分析,透過科技方法協助自身在有限的監理資源下,盡可能全面且即時地對龐大的複雜系統施以監管,並鎖定應重點加強執法的金融科技業者。

最近時代力量邱顯智立委表示我國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法律過於保守。其表示全球反詐騙組織(GASO)以及虛擬貨幣詐欺的受害者皆批評台灣的檢察執法機構消極不向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諮詢或請求協助。雖然近期政府積極打擊柬埔寨相關詐欺犯罪,然而虛擬貨幣交易是犯罪集團為非法資金掩飾金流的重要管道,為了凍結該虛擬貨幣金流,執法機構勢還有更多事可以做。邱顯智亦提及虛擬貨幣交易所其實也願意與執法機構合作,像是交易額世界最大的幣安(Binance),就創設了一個供執法機構使用的搜尋與協助系統(Search-and-assist system),該系統亦支援繁體中文,在這方面台灣的執法機構反而較虛擬貨幣代理機構保守。

目前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有跟虛擬貨幣交易所合作,並且可以取得交易資訊,法務部也有一系列的內部海外教育訓練有助於檢察官執法。而行政院長蘇貞昌則表示政府正盡全力確保虛擬貨幣犯罪活動受監管,行政院將於近期傾盡各部會資源,共同打擊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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