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交出」之排放減量憑證是否可再被交易:Deutsche Bank AG v Total Global Steel Ltd

Deutsche Bank AG v Total Global Steel Ltd
[2012] EWHC 1201 (Comm)

◎ 許哲瑋

事實

原告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下稱DB)分別於2010年3月10日、11日及12日,與被告全球鋼鐵公司(Total Global Steel Ltd, 下稱TGS)以電話締結4份契約,透過歐盟排放交易所(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下稱EUETS),以573萬7440歐元,向TGS購買49萬2千個「排放減量憑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下稱CER)1。DB主張,雙方以系爭契約約定CER「可用於決定是否遵守EUETS之排放限制承諾」(may be used for determining compliance with emissions limitation commitments pursuant to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UETS),但其所受領之CER不符合此要求,理由如下:

(一)系爭CER已在EUETS內被交出(surrendered)2,作為遵守排放限制承諾之證明,亦即已被兌換為排放配額(allowance),而作為EUETS管理者之歐盟執委會已在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進行並公布相關稽查,阻止已被交出之CER被用於決定是否遵守承諾;

(二)在法律上,已被交出之CER不得再被用於此目的。

DB向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提起訴訟,主張其所受領之CER已無價值,請求TGS負578萬1千歐元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院於2012年5月11日作成判決。

判決結果

  1. 系爭契約約定CER「可用於決定是否遵守EUETS之排放限制承諾」。
  2. 系爭已被交出之CER在法律上不能再被交出。
  3. 系爭已被交出之CER在事實上不能再被交出。
  4. TGS應賠償DB 418萬2千歐元。
Photo by Kelly Sikkema on Unsplash

法院見解

1. 契約內容

法院首先審酌,雙方是否在系爭契約中約定系爭CER必須「可用於決定是否遵守EUETS之排放限制承諾」。經調查相關證據後,法院認為依系爭契約TGS有義務交付可用於前開用途之CER。

2. 系爭已被交出之CER在法律上不能再被交出

關於系爭CER在法律上是否可用於前開用途,法院首先指出,EUETS之第一階段(2005年至2007年)並無相應之京都議定書承諾期,故歐體2003/87/EC指令(EUETS指令)第11a條第2項規定,CER於2005年1月1日起3年間被經營者交出後,會員國應予以註銷(cancel)。然而,EUETS第二階段時,已有相應之京都議定書承諾期,故EUETS指令未要求會員國註銷被交出之CER,會員國可將其用於遵守其京都議定書承諾。若會員國有足夠之配額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 下稱AAU)而不需要將CER用於遵守其京都議定書承諾,則會員國可出售被交出之CER。

法院認為,由於會員國於EUETS之第一階段並無京都議定書下之承諾,阻止會員國以遵守京都議定書為目的使用已在EUETS第一階段交出之CER,誠屬合理。否則,CER將在分別在EUETS與京都議定書下被使用兩次,如此將不符京都議定書之目的。法院強調,之所以要求會員國註銷(cancel)已在EUETS第一階段交出之CER,其目的並非在阻止經營者再度在EUETS使用,而在於阻止會員國在京都議定書下使用。

在本案事實發生當時,關於被交出之CER是否可在EUETS再被交出,歐體指令及規則均無明文規定。歐體2003/87/EC指令第11a條第3項規定,若CER及ERU被核發且可依照京都議定書使用,則可用(may be used)於EUETS。法院強調,所謂「可用」(may be used),非謂一旦EUETS相關規定之要件該當,CER即必定可用於該特定用途,亦不表示不須顧及負責營運與監督CITL之總管理人(Central Administrator)是否允許該使用。即使相關法律允許系爭文件被交出,歐體規定之解釋仍必須符合商業上之意義,且必須符合現貨市場上買賣系爭文件者之合理期待。

法院認為,關於歐體2003/87/EC指令第11a條之解釋,應以目的解釋為主要之解釋方法,若違反該制度之結構與目的,使用已被交出之CER即不具有正當性。歐體2003/87/EC指令第11a條應解為,其允許經營者在EUETS下使用一次,但不允許已被交出之CER再度被使用。

歐體2216/2004規則第53條於2010年10月7日修正,明文規定已被交出之CER不得再被兌換為排放配額(allowance),依歐盟指令第11a條不得再被交出之CER或ERU,CITL應拒絕其交出。此修正並非真正之改變,僅反映歐體2003/87/EC指令第11a條規定之現狀。

3. 系爭已被交出之CER在事實上不能再被交出

關於系爭CER在事實上是否能再被交出,法院強調,若CITL在事實上不允許其交易,則系爭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可在EUETS被交出(surrender)或兌換為排放配額(allowance),在商業上對於該等文件之交易者而言並無意義。

歐盟執委會認為,買賣被回收(recycled)3之CER違反EUETS之規則。2009年12月18日,歐盟執委會在共同體獨立交易登記系統(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CITL)中進行7368號稽查,阻止被交出之CER被以遵守EUETS為目的再次被交出。2010年1月26日,歐盟執委會在CITL網站上公告,已被交出之CER在法律上不得再以遵守EUETS為目的被使用。

CITL於2010年3月10日進行稽查,有效阻止經營者將已在EUETS被用於相同目的之CER兌換為排放配額(allowance)。2010年4月19日起,由於CITL之變革,除被移進「退出帳戶」(retirement account)4之外,已被交出之CER不能再被移進或移出EUETS帳戶。因此,在EUETS中,被交出之CER已不能再以遵守EUETS或其他強制交易市場為目的被出售。

本案中TGS所交付之CER曾被交出,在實務上已不能再用於決定是否遵守EUETS之排放承諾,故關於其與DB締結之4份契約,TGS債務不履行。

4. 損害賠償範圍

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法院首先審酌DB是否有機會出售其所受領之CER,以減少其損害。法院認為,除EUETS之外,已被交出之CER在強制之排放交易機制均無任何市場。至於自願之交易市場,參與者參與之目的在於保護環境及/或追求其聲譽,故對於已被交出之CER欠缺興趣。DB幾無機會為已被交出之CER找到買家,即使找到買家亦必須接受極低之價格。極低之價格進一步證實市場之低接受度,DB以極低之價格出售已被交出之CER亦可能損害其聲譽。

關於DB是否應將系爭CER移出EUETS以減少其損害,法院指出,DB於2010年3月18日向歐盟執委會報告其受領已被交出之CER,並承諾不讓其再度流入歐洲市場,以維持EUETS之信用,並維護DB作為其主要參與者之聲譽。若DB將其所受領之CER移轉出EUETS,亦可能損害其聲譽。2010年3月後半至4月前半間,DB事實上已無機會出售已被交出之CER,或至少已無機會以可接受之條件或不再流入EUETS之方式出售。於此情形,DB未將其所受領之CER移轉出EUETS,係合理之決定。

DB於2010年3月18日寄給TGS之信中,定2010年3月19日為最後期限,2010年3月22日係其後之第一個工作日,因此,法院在本案以2010年3月22日為計算損害範圍之基準日。

關於系爭CER之價值,法院首先指出,傳統CER可用於京都議定書市場及其他交易機制,尤其是EUETS,故其市價高於AAU。然而,系爭CER已被交出,不得再於EUETS使用,但仍可用於京都議定書,至少在理論上亦仍可用於其他(自願)市場。已被交出之CER並非完全無價值,但其市價不可能高於AAU之市價。若其價格夠低,若干樂觀之市場參與者可能願意冒險購買。法院認定,AAU之市價為6.5歐元,已被交出之CER之價值低於AAU之半價,系爭CER於2010年3月22日之價值為3.25歐元。DB之損害為每CER8.5歐元(11.75歐元減3.25歐元),49萬2千個CER共418萬2千歐元。


參考資料

Deutsche Bank AG v. Total Global Steel Ltd., http://climatecasechart.com/non-us-case/deutsche-bank-ag-v-total-global-steel-ltd/.

判決全文

http://climatecasechart.com/wp-content/uploads/sites/16/non-us-case-documents/2012/20121105_2012-EWHC-1201_judgment-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