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瑞士」下國家、個人與資訊服務業者的三角權力結構

◎ 林昕璇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壹、前言

當成千上萬的用戶使用科技公司的產品與服務後所創作的「行為剩餘」(Behavioral Surplus),使這些公司累積了規模難以估計的資產與資源,甚至富可敵國,我們該如何想像國家/政府與這些公司之間的關係?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Kristen Eichensehr (2019)刊登於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的Digital Switzerlands 1一文開宗明義指出:如何評價網路世界的私人業者的角色此一問題,各方學者迄今以公共設施(public utilities)、資訊受託人(information fiduciaries)、監控中介者(surveillance intermediaries)或者言論管制者(speech governors)各種理論試圖加以詮釋說明。在這些既有的界定科技業者於數位網絡所扮演的法律地位的理論中,Eichensehr試圖提出一個新的「數位瑞士」(Digital Switzerlands)的概念,藉以理解當代全球化社會下政府、科技公司、個人使用者三方之間的三角關係。數位瑞士的概念包含兩大主張: 1)科技公司與國家政府屬於同等地位,而非從屬之;2)科技公司某種程度上保持中立地位。

貳、數位瑞士的語源

“Digital Switzerland” 一詞最早追溯自微軟總裁兼首席法律長Brad Smith於2017年RSA Conference的演講,言簡意賅地指出全球科技業者應成為「值得信賴且中立的數位瑞士」(global technology sector…to become a trusted and neutral Digital Switzerland),不分設籍於何國都應幫助與保護用戶抵禦來自國家的侵害:2

We need to clear that we will assist and protect customers everywhere. That is what we do regardless of the country from which we come.

We need to be clear that we will not aid in attacking customers anywhere, regardless of the government that may ask us to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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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大學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教授David Post認為Brad Smith提倡的Digital Switzerland的主張相當幅度承襲了John Perry Barlow在1990年代提出的「賽博獨立空間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的宗旨,主張網路世界應自成一個不受政府介入的第五空間。3

在進一步剖析數位瑞士的概念前,可能需要回答一個先決問題,為什麼是美國與西歐的科技公司? 他們與傳統公司或其他私有組織的差異在哪? 是什麼特徵差異使他們能夠以數位瑞士自居?

參、數位瑞士概念下科技公司之準政府地位的證成

學者Kristen Eichensehr提出下列三個理由,論證科技公司與政府應居於同等地位。理由如下:

一、全球化下的構成員(Global Constituencies: 如同前述,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務為全球數以萬計的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數量很可能已經遠超過一個平均規模國家的人口數。換言之,一個國家政策的改變所會影響的人口數,可能小於一家科技公司政策改變會影響的用戶數。這使得兩者在人口數量方面幾乎達到同等地位。

二、財務資源 (Financial Resources): 科技公司本於跨國公司的地位,累積多方資產,在財務使其有能力挑戰政府,在一個非政府組織Global Justice Now 2016年發表的全球總收益(Revenue)報告,前100名之中,只有30個國家/地區,相比之下,有70家公司躋身前100名。其中,排名第25位的蘋果,僅次於印度,前100名包括亞馬遜 (73名),惠普(77名)和微軟(92名)。4

三、公共角色與政策提案 (Public Roles and Policy Proposals): 某些情況下,科技公司的決策和國家政府政策頗為相似。比如說,為了保護使用者的資安,如同國家政府,科技公司會採取簽署協議的途徑打擊跨國網路犯罪,如六十個來自西歐與美國的科技公司所簽署的Cybersecurity Tech Accord 。5

其次,Kristen Eichensehr認為數位瑞士的第二個衍生原則是,科技公司並不只是和國家居於同等地位,本身也維持某種中立立場。如同前述,科技公司服務的規模遍布全球,基於為與全球各國交易往來的營利動機,科技公司本身必須淡化自己來源國的立場,試圖呈現中立態度,其過程可以說是「去國家化」(denationalize)的展現。舉例來說,蘋果公司雖來自美國,但不能因為如此就採取獨厚美國的政策。因此,做為數位瑞士成員國之一的科技公司不管出於何種動機,也傾向以中立的立場向使用者擔保其不會受到國家政府的威脅利誘。6

肆、科技公司、政府與個人用戶的三角權力關係 (Triangulating When Tech Companies Fight and Fold)

數位瑞士理論中,學者Kristen Eichensehr將個人、政府與科技公司三者的關係模擬為一個動態的三角權力關係,並提供案例說明之:

在多數情況下,科技公司會與個人站在同一邊,以保護個人隱私的名義共同對抗政府(如下表一)。譬如Google定期發布之透明度報告 (Transparency Report) ,內容包括政府請求的統計資料。 2016年加州San Bernardino槍擊案,FBI雖然取得嫌犯的Iphone,要求Apple協助迴避此內建的安全功能,以助FBI更快破解密碼,遭Apple以保障用戶資安拒絕配合等,均屬這個Category下具有解釋力的案例。7

表一

 某些情況下,科技公司評估後可能會選擇「退縮」(fold),而使個人與政府處在三角圖的同一陣線(表二)。舉例來說,科技公司為了遵循所在地當地的法律,而必須從服務上撤下特定內容。如Google因應某一內國立法機關所制定之禁止誹謗、仇恨性言論或維護國家安全條款,而撤下搜尋引擎中所呈現的內容。8

表二

又,下表三所顯示的是,當政府並非透過民主程序產生時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科技公司為了能繼續留在該國家,很可能會選擇與政府站在同一邊,與使用者站在對立面。譬如中國政府要求境內某些公司撤下VPN應用程式 。更有甚者,中國工信部於2017年1月底頒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清理規範互聯網網路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要求省市管理單位與ISP業者在14個月內針對包括VPN在內的中國網路連線展開清理。9

表三

儘管三角權力結構無法窮盡式地涵蓋所有科技業者、政府和用戶三者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個解釋模型至少可以說明此一三角結構並非靜態而穩定不變,而是會受到全球化下各種變因影響而隨時改變。雖然數位瑞士的概念看似能夠分析大多數情況,但也有其限制。此理論可能過度理想化科技公司的立場,蓋科技公司並不是無條件與使用者站在一起對抗政府;是必須其本身的經營利益和輿論壓力或具有利益衝突的情境下才會介入,以保護使用者名義與政府對立。

伍、結論

從「數位瑞士」的文章可得知,大型科技公司憑藉其資產,能夠影響數以萬計的使用者,規模早已超越傳統定義的國家。當個人用戶在為各種科技服務的擴張雀躍之際,必須也同時考慮個人、政府、科技公司之間三方制衡的力量是否足夠,否則相對弱勢的個人使用者之利益很容易被犧牲,不論是受國家以各式名義持有、或是受科技公司利用。在此意義上,「數位瑞士」的理論開展或許可望提供一個未來三方如何相互制衡的解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