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文同時刊載於蘋果新聞網,2020/03/29發布
新冠病毒(武漢肺炎)讓人不禁想起SARS期間台灣所面臨的混亂,但也因政府超前部署的手段,有效地穩定民心並將疫情控制在境外。但傳染病防制也必然將限縮人民權利,如何平衡公共健康與權利保障,在國際疫情漸趨嚴重且管制手段日益嚴格下,必將面臨嚴苛挑戰。

新興傳染病的不確定性與致命性,使疫病防制在法治國原則下具備特殊性,放寬法律束縛亦被認為有其必要性,但放寬不應被視為放棄,因此界線的拿捏便成為爭議所在。
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為例,其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相當權力採取「必要」應變處置;但相對寬鬆的授權並非漫無限制,政府仍應負擔義務,在當時可得之資訊範圍內,對社會說明管制措施與其所欲達成「具體」疫病管制目的之關聯性,且政府說明不能僅是空泛的「傳染病控制」或「健康維護」,而必須有具體內容(如全面篩檢與重點篩檢對防疫效果之差異),社會事後方能在該基礎上檢視相關措施是否能達成政府宣稱目的、是否為適當必要手段,以避免政府利用疫病防制無限制地擴張權力。
但在恐慌心態下,平衡公共健康與權利保障之機制卻隨時可能被打破。如限制中小學師生出國雖有法源依據(條例第七條),但政府對該措施之說明卻被批評不夠具體細緻——如未解釋禁令為何僅限中小學師生——導致正當性與社會接受性備受挑戰。同樣問題也出現在指揮中心引用條例第八條對隱私權之限制上,如公布非必要出國者姓名,政府不僅對「非必要出國」僅有零星個案解釋,對於為何以姓名公布而非其他方式(如罰款)作為政策手段也缺少具體說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興傳染病處理經驗與治療方法均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的確很難期待法律能夠具體詳盡地規範所有管制事項,法律明確性要求亦可能因此降低;但政府仍有義務建構框架性原則,在法律規範無法細緻化之困境下,提供行政機關鏈結具體個案與抽象法律原則之基本指引,減緩可能對個人權利之過度限制。
以資源分配為例,政府雖然有效克服民眾搶購口罩與生活必需品之挑戰,但對疫情大爆發後可能發生之醫療資源短缺與悲劇選擇(如選擇放棄治療某些病人),仍未能提供完整之法律及倫理架構,亦未能在最壞的時刻來臨前掌握時間凝聚公民共識;而缺乏基本原則,社會在面對爭議性個案¾¾如誰應該優先治療、是否可以用抽籤方式決定治療病人順序、治療效益能否凌駕對弱勢者之平等保障¾便可能陷入無所適從、以眾暴寡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