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市場法」——為建構數位領域之公平競爭環境與強化用戶多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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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繆欣儒

為限制數位市場中大型線上平台業者之市場力量,以避免科技巨擘與日俱增之市場地位而逐漸形成不公平的交易環境,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0年12月15日向歐盟議會提出《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草案,作為歐洲數位戰略(European Digital Strategy)其中一項重要部分之具體實踐,以期建構有助數位領域創新發展的公平競爭環境,確保使用者與消費者擁有最廣泛之選擇。此一具里程碑意義之草案已於2022年3月24日由歐盟執委會、歐盟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談判代表達成共識,並分別於2022年7月5日經歐盟議會與同年7月18日經歐盟理事會通過,尚待於歐盟公報公布此法案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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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市場法之立法是為了促進市場競爭與市場創新,並確保使用者得有更豐富多元之選擇,而非僅侷限於現今負具盛名之數家大型線上平台業者間,並由其等掌控數據之蒐集、利用與流向。由於這些大型公司所具之優勢地位已然使使用者與消費者難以在現今的時空環境下拒絕使用其所提供的平台,故本法之監管思路即是制定「守門員」(Gatekeeper)之門檻標準,將符合標準、提供核心平台服務(core platform services)之大型線上平台業者納入監管範疇,同時排除對中小型業者之過度管制,以期使開發業者與中小型業者得有更多接觸使用具商業價值數據資料之機會,進而得促進市場競爭之公平性,維護使用者與消費者之利益。

本法所稱「守門員」(Gatekeeper),係指符合下述三項要求之大型線上平台業者:

  1. 具有強大經濟地位、對歐盟市場具重大影響,且其營運活躍於數個歐盟成員國者。
  2. 具有強大中介者地位,亦即其得將眾多用戶與眾多事業串連在一起。
  3. 其現在或可預期其將來具有穩固、持久之市場地位,亦即在近三個會計年度中,該事業於每年皆滿足上述二條件者。

數位市場法進一步制定了「守門員」(Gatekeeper)應遵循之特別義務,分別是應作為與不應作為之事項,其具體義務事項,舉例如下:

  • 允許第三方事業得與守門員提供之服務進行交互運作(具互通性)

即中小型平台得要求具優勢地位之通訊平台(messaging platforms)使其使用者得於不同通訊軟體之間進行一般訊息、語音訊息或檔案之交流傳遞,以賦予使用者更多元選擇,避免因鎖定效應(Lock-in effect)將其限制於單一平台或應用程式。

  • 應允許商業用戶得近用守門員於自己平台服務中生成之數據

以利商業用戶推廣自己的服務或產品,並得於守門員平台以外與其客戶締結契約。

  • 不應於守門員自己之平台上將自己的服務或產品列於相較其他業者而言更佳之排名(自我偏好行為)
  • 不應使用戶不得輕易移除任何內建預設軟體、應用程式,亦不應使用戶不便於使用其他業者之應用程式及應用程式商店
  • 不應未經用戶之明確同意,即使用、分析、處理用戶之個人數據資料,進而對其投放目標式廣告

守門員違反上述義務者,數位市場法中並訂有高額罰款。該罰款金額可高達公司全球年總營業額的10%,且屢次違規時,得懲處全球年總營業額20%之罰款。此外,守門員持續未盡其義務,於八年內達三次以上之違規事件者,歐盟執委會有權對其採取任何必要的行為或執行矯正措施,以確保本法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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