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司法資訊系統委由行政權管理,可能侵害法官獨立性嗎?

◎ 鍾宏彬(中央研究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報導:將司法資訊系統委由行政權管理,可能侵害法官獨立性(但本件不構成侵害)1

Photo by Macu ic on Unsplash

一、裁判要旨(非官方)

  1. 如果一位審慎行事的法官可能因為覺得執行法官工作所用的工具受到不可控制的監視,而放棄使用該工具,這也構成憲法上不容許的行政權對法官獨立審判地位之影響。
  2. 黑森邦法院體系將司法資訊網路委託給屬於行政權的邦營事業「黑森邦資料處理中心」管理,此事不侵害法官獨立性,因為:(1) 黑森邦的資安規範夠嚴謹,存在有效的資安稽核機制,且系統管理員無濫用權限的跡證。(2) 在前一條件下,若法官單純因為司法資訊系統被委託給邦營事業管理,就覺得備受行政權之監視或審查而想要放棄使用該系統,乃不理性的反應。

二、案件事實及歷審摘要

[Rn. 1]法蘭克福邦高等法院(OLG Frankfurt a. M.)一位庭長女士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反對其任職的法院將司法資訊網路委由屬於行政權的邦營事業「黑森邦資料處理中心2」來管理,訴願人的理由是:電腦資訊網路能被用來對她的法官工作進行無限制的電信監察,而這會侵害她依基本法第33條第5項結合第97條第1項所享有的法官獨立性,違反基本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及第97條所保障的「法院作為組織上獨立的機關」。

[Rn. 2] 訴願人已窮盡法律救濟途徑,皆無功而返。不過當她上訴到設於法蘭克福邦高院之黑森邦法官職務法庭時,該法庭在駁回的同時要求黑森邦針對司法資訊網路建立更嚴格的資安規範,並由法官代表與該邦司法部一同稽核資安規範被遵守的狀況。訴願人再上訴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同樣被以無理由而駁回。

[Rn. 3] 在憲法訴願提起後,黑森邦於2011年12月16日通過「設立黑森邦資訊科技單位及司法行政事務管理之法案」(JITStG HE),以此落實黑森邦法官職務法庭的上開要求。

三、裁判理由摘要

[Rn. 5] 憲法訴願不受理,因為部分不合法,在合法的範圍內則無理由。

[Rn. 7] 憲法訴願無理由的部分:

[Rn. 8] 基本法第97條第1項所規定的「法官應獨立行使職權,並只服從法律」,乃保障法官的實質獨立,亦即法官作判決時不受行政指令之約束,包括禁止行政權以間接的、幽微的心理影響來減損法官的獨立性。如果一位審慎行事的法官可能因為覺得執行法官工作所用的工具受到不可控制的監視,而放棄使用該工具,這也構成上述的違憲影響。

[Rn. 9] 依據前段所述原則,系爭黑森邦法官職務法院的判決並不違憲,因為如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正確指出的:一位理性的法官並不會只因為司法資訊系統被集中化管理,就避免使用職務電腦或整個黑森邦司法體系的資訊網路。

[Rn. 10] 依據黑森邦法官職務法庭於系爭判決中所提出的立法要求,行政權和第三人沒有存取訴願人職務上所用資料的資訊系統權限,而系統管理員的存取權限也受到嚴格限制,且僅限於為了維護系統運作的必要措施。系統管理員被禁止交付法官在系統中的檔案給行政權和第三人;除非存在將資訊系統做職務外使用的具體嫌疑,否則也不得儲存和交付法官們在系統上使用的檔案之元資料(Metadaten),例如檔案建立者和建立時間。

[Rn. 11] 前審各法院並未發現系統管理員有事實上濫用權限、或違背訴願人的意願而調查其行為、或對訴願人在司法資訊系統上的檔案作內容審查、或甚至竄改訴願人的檔案之情形;訴願人也沒舉出相關跡證。此外也沒有事證指出黑森邦目前針對司法資訊系統的資安稽核機制,不足以長期有效確保資安規範被遵守。

Photo by Siora Photography on Unsplash

本裁判相關資訊

一、收錄期刊

  • NJW 2013, 2102
  • BeckRS 2013, 46596
  • LSK 2013, 140491 (Ls.)
  • CR 2013, 478 (Ls.)
  • DRiZ 2013, 142
  • K & R 2013, 248 (Ls.)

二、涉及法規

  • 德國基本法第33條第5項,第97條第1項(Art. 33 V, 97 I GG)
  • 德國法官法第26條第3項(§ 26 III DRiG)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92條(§§ 23 I 2, 92 BVerfGG)

三、引用先前裁判

  • BVerfGE 12, 81 (88)
  • BVerfGE 14, 56 (69)
  • BVerfGE 26, 79 (93)
  • BVerfGE 55, 372 (389)
  • BVerfGE 125, 260 (332)
  • BVerfG, Beschluss v. 29.02.1996 – 2 BvR 136/96
  • BVerfG, Beschluss v. 22.06.2006 – 2 BvR 957/05

四、被引用於後續裁判

  • BayVerfGH, Entscheidung vom 17.11.2014 – Vf. 70-VI-14 = BeckRS 2014, 58355 (Rn. 66)(贊同本裁判)
  • FG Hamburg, Beschluss vom 04.02.2014 – 3 KO 28/14(贊同本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