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辨識在倫敦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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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據報導,2020年1月24日,倫敦警方宣布:將在街道等公共場所啟用人臉辨識技術。這套以日本NEC系統建置的automated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FR),或所謂的live facial recognition (LFR),將透過攝影技術監視掃描過往行人的臉部特徵,再與官方的犯罪嫌疑資料或通緝犯名單進行比對,用以即時發現罪犯或可疑人士。據稱,比對資料是約有2,500人次、內含重大或暴力罪犯的watchlists.

據倫敦警事廳(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MPS)表示,AFR設置地點是經由AI選定的犯罪熱點,獨立運作,不會連結任何其他影像或監視系統,如閉路電視攝影機(Closed-Circuit Television, CCTV)、警察隨身攝影機或車牌辨識攝影機等。至於確切地點、設置數量、監測範圍,則無可奉告。

倫敦警方聲稱:在此之前已經過多次的實驗,有七成的準確度;不過,根據英國獨立報的特派員Lizzie Dearden的報導:警事廳在2016年及2018年進行了8項測驗,卻有高達96%的結果是false posi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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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R的設置,受到人權團體的強烈批評,指責警方此舉不僅影響民眾日常生活,更嚴重侵犯公民的自由與權利,特別是表現自由和隱私權。

在英國公共場所設置AFR,倫敦不是首例。2017年,South Wales Police (SWP)即已在像是足球賽之類的大型活動場所,針對群眾進行生物特徵掃描、比對與監控。一名居住於Cardiff的大學職員,Edward Bridges,認為他未有任何不法行為,卻被SWP裝設的AFR拍攝兩次,與民權團體共同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警方違反英國2018年個人資料保護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DPA),侵害其依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享有的隱私權。2019年9月4日,High Court作出判決,認為警方有權使用監控措施,未侵犯Bridges的人權。 這個判決的理由是什麼?可以無條件地適用在倫敦街頭的人臉辨識系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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