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怡嘉(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比特幣起源
比特幣是2009年問世的一種去中心化數位貨幣,是由2008年11月在網路上發表之一份署名中本聰的論文所創造,文章標題為《比特幣:點對點的數位貨幣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詳細描述了如何使用點對點網路技術實現數位貨幣系統,使線上支付能夠直接由一方發起並支付給另外一方,創造出中間不需要透過銀行等任何金融機構1的電子交易系統。
比特幣運用的是區塊鏈技術,而區塊鏈的運作基礎為密碼學。
數位貨幣要能夠運作,必須避免「雙重支付」。在實體世界,人們進行交易時,鈔票不會同時存在兩個人手上,然而電子形式的文件或檔案很容易複製,如果甲將數位貨幣給乙,但自己卻仍然持有原貨幣,數位貨幣體系就無法運作。傳統上解決雙重支付的問題是設立中央控管機制,但中本聰巧妙結合現有密碼學、資訊科學與貨幣學和網路技術,透過「區塊鏈」技術設計比特幣,不需中央控管即可以避免雙重支付2。
區塊鏈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散式資料庫」,透過集體維護讓區塊鏈裡面的資料更可靠,或是可將之理解為一個全民皆可參與的電子記帳本,每一筆的交易資料都可以被記錄,所有人都有查看公共帳簿上餘額的權限。當一筆交易完成,網路上所有節點都會知道交易已經進行,因此透過演算法設計,重覆交易無法發生。藉此,數位貨幣交易有了不可竄改的特性,一旦虛擬世界有了可被信任的機制,價值交換就成為可能。
網路上進行的交易,幾乎都需要借助金融機構作為可資信賴的協力廠商來處理電子支付資訊,因此這類系統仍然內生性地受制於「基於信用的模式」的弱點。比特幣作為一種電子支付系統,基於密碼學原理而非信用,使任何達成一致的雙方能夠直接進行支付,不需要協力廠商仲介的參與,不同於政府發行的貨幣,它由去中心化機構運營,提供比傳統在線支付機制更低的交易費用3。
比特幣衍生之法律問題
在我國,無論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是司法實務均一致認定比特幣不是真正貨幣,不符合貨幣「應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之定義,且非由任何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性質上屬於一種數位「虛擬商品」4。
對比特幣的性質認定在法律效果上產生的影響之一可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為例。此一判決之主要爭議在於「比特幣是否屬銀行法所稱的款項或資金」。依照銀行法之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而產生對外收取大量的比特幣是否屬於銀行法所謂的經營存款業務之問題,意即,比特幣是否屬於銀行法所規定之「存款」、「款項」或「資金」?該判決認定雖銀行可以吸收的資金並不以通行貨幣為限,仍須以銀行法列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的業務有關為限。因此比特幣在現實交易上,雖可透過幣託公司轉賣為現金,但並不是透過銀行交易,在銀行間也沒有強制流通性,不具有清算最終性。因此,該案認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認為平台吸納投資者投入比特幣,構成銀行法的違法收受存款業務罪5。
另外,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將產生之風險除了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外,因其儲存於電子錢包,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擊而平白消失之風險。又基於其可匿名的交易隱密性,易淪為犯罪者之非法交易工具,包括販毒、洗錢、走私及資助恐怖活動等6。因此比特幣雖非法償貨幣,也非主管機關核准銷售的金融商品,但考量其洗錢風險,金管會已於2021年5月預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將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包含比特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將須依法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遵守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以及交易申報等規範7。
參考文獻
- Bitcoin. Investopedia. Last accessed on 12 Jun, 2021.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b/bitcoin.asp
- 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Nov, 2008.
- 陳君明、李郁怡,理解區塊鏈,不能不知道密碼學,哈佛商業評論,2017年8月。
- 金管會,金管會提醒社會大眾有關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2021年4月20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4200003&dtable=News
- 金管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2021年5月25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5250007&toolsflag=Y&dtable=News
- 程正孚,《智慧科技》淺談區塊鍊,臺灣電信月刊,2021年1月
相關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
- 銀行法第5條之1及第2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