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ptocurrency

◎ 吳智鈴(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起源、原理

Cryptocurrency一詞,由crypto與currency二字組成,crypto源自古希臘文κρύπτω、krýpto,「隱密、保護」之意1,是一種數位、虛擬形式,透過密碼學(Cryptography)加密保護的虛擬貨幣2,為數位貨幣的一種(digital currency)。其起源來自區塊鏈之應用—透過對等式(Peer to Peer)電腦網路架構,進行點對點之交易,不須經過任何第三方平台,藉此省去龐大的交易成本。加密貨幣的發行者並不來自於任何中央政府機關,而是來自各個區塊鏈的協作者,具有去中心化的特質。區塊鏈上表徵使用者身分之標誌,為長達32位元的十六進位數字,使用者創建帳戶時不需輸入任何可辨識個人身份的資訊,因此有高度的匿名特性3

加密貨幣可以透過挖礦(Mining)或是加密貨幣交易所取得,每一種加密貨幣的挖礦方法皆有所差異。以比特幣(Bitcoin)為例,比特幣係以「工作證明」(Proof of Work)作為區塊鏈的共識機制(Mechanism of Consensus),最先競爭完成計算交易與資訊之複雜數學函數的「礦工」,將可獲得由區塊鏈自動生成之一定數量的新比特幣4

種類

自第一個加密貨幣,比特幣,2009年首次發行以來,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加密貨幣已有數千種,且總市值已高達2.1兆美金5,其中較有代表性、市占率也較高的包含比特幣與乙太幣(Ether)。

比特幣是市面上第一款加密貨幣,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匿名者)於2008年在比特幣白皮書〈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發表。比特幣之市值於2017年從1千美元大幅飆升至1.3萬美元左右,至2021年曾大幅增漲至6萬美元大關,至2022年又跌價至2萬美元6。其市值比重原佔加密貨幣之八成以上,至今因為有許多競爭幣之出現,市值比重降為四成,形成所謂「加密貨幣泡沫」(Cryptocurrency bubble)7

乙太幣則是在2015年開始發行,乙太幣的基礎來自另一個區塊鏈­—乙太坊(Etherum),其和比特幣不同的是,乙太坊的區塊鏈是可編程的(Programmable)8,使用者可以在其中建立或調動去中心化的應用程式。乙太坊的重要特色是,使用者能在乙太坊撰寫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其與一般契約不同的是,合約一旦植入區塊鏈後即無法修改,且契約履行條件成就時,即可驅動區塊鏈帳號移轉加密貨幣,自動履約9

用途

加密貨幣目前在零售市場中較難有使用空間。但其飆漲的價值使其成為熱門的投資標的,其不須經過第三方即可直接支付的性質,也使其常被用於跨國交易10

由於加密貨幣發展迅速、成為熱門投資標的,目前加密貨幣最重要的應用,係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之新興募資機制,其概念相似於現今市場常見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此機制係企業發行自己創造之加密貨幣或專屬虛擬代幣(Token),向投資者換取比特幣、乙太幣甚至法定貨幣,投資者藉此獲得該加密貨幣或專屬代幣之使用權,當公司獲利時,投資者即可將加密貨幣用於交易、變現或換取各項約定服務11。有簡易、迅速、高投資報酬率等吸引投資人之特點。

法律監管難題

投資加密貨幣雖有高報酬,但伴隨而來的是價格波動劇烈的高風險。且若交易所遭竊或駭客攻擊,皆會造成大筆金額的損失。另外,由於加密貨幣之匿名性與無中心之監管機制,已被不法分子覬覦成為犯罪工具。例如成為洗錢工具、用於買賣非法物品,或是逃漏稅捐12

目前各國對於加密貨幣的法律定性與管制強度不一,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於2013年發布13、2022年再度強調14,加密貨幣15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無法償效力、價值不穩定,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若商家與客戶以加密貨幣交易,性質上類似「以物易物」性質16

我國金管會基本上對加密貨幣持低度監理之態度17,但為防制不肖業者利用加密貨幣洗錢,目前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包含洗錢防制的內控與稽核制度等等。2021年6月,金管會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要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依金管會指定的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18


參考文獻

  • P. Reviriego, E. Merino-Gomez and F. Lombardi, “Latin and Greek in Computing: Ancient Words in a New World” in Computer, vol. 55, no. 06, pp. 66-72, 2022. doi: 10.1109/MC.2022.3149447.
  • 宋皇志、吳婕華(2021),〈虛擬貨幣之法律性質與監理規範〉,《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17期。頁133-211。
  • 吳孟道(2018),〈史上最大的泡沫?加密貨幣的發展與監管〉,《會計研究月刊》,第391期,頁102-108。
  • 鍾欣宜(2019),〈首次代幣發行(ICO)監理趨勢初探〉,《經濟研究.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第19期,頁1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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