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 Sharing

◎ 趙怡嘉(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數據共享之意涵

Data Sharing,數據共享,最廣義的意涵是,藉由數位化方式,使不同組織機構之間得以傳遞各種資訊的實踐、技術、文化要素和法律框架1

世界上最有價值的資源已不再是石油,而是數據。

2017年經濟學人雜誌

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的脈絡下,數據已成為驅使社會經濟運作的重要角色2

不同於石油是一種有限的資源,數據在任何時刻都處於指數增長的狀態。因具備著不會消耗殆盡的特性,數據的價值不在於掌握數據所有權;反之,單純擁有數據是不足夠的,數據唯有在可使用的情形下,才會有其推動社會發展的價值3。因此若要使數據發揮數據最大的價值,便必須極大化數據的使用,而將數據予以共享,使數據更有效率得流通無疑是最大化數據使用的方法。

「共享」一詞最容易聯想到的無疑是早已蔚為討論的「共享經濟」。典型的共享經濟核心(例如Uber、Airbnb等)在於透過技術上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更有效地利用資源(主要是產品和服務)4。雖說數據的共享與建立在有形或服務之概念上的典型共享模型,實有不同,然基於資源有效利用的概念,「共享」一詞自然得被用以指稱數據的交換和使用,藉以表達數據作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資源類型,該如何得被有效率得使用和傳遞。

數據共享可以達到改善營運效能、刺激創新服務、促進產業合作等重要功能。跨部門的數據共享及協作可說是數位時代非常重要的議題。尤在COVID-19危機中,更好地使用和共享數據至關重要,這將使政府和企業更能有效地因應未來的挑戰5

歐盟經驗

為了強化其數位經濟實力,歐洲國家近年來積極地在保護個人數據前提上,建立公平、安全的數據交換和共享,實踐新型的數據價值鏈。

2020年2月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下稱歐盟委員會)提出「歐洲數據策略」(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其中一項重點便是建立以雲端為基礎的歐洲共同數據空間(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歐洲數據策略旨在建構歐洲單一數據市場(single data market),歐洲共同數據空間之成立便是以開放公共數據於歐盟數據空間內自由使用為目的,鼓勵數據共享與建立監管規則,使歐盟境內各機構能共享數據,促進數位經濟的發展

在歐洲數據空間下,數據利用必須遵守《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例如須確保數據安全性和數據控制權,並保護個人隱私與機密。而在數據交換上,則須於技術上確保數據的安全與互通6

作為實踐歐洲數據策略的成果,歐盟委員會於同(2020)年11月提出了「歐洲數據治理規則」(Regulation on European Data Governance),亦稱為「數據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以促進歐盟數據共享為目的,支持歐洲數據空間的形成7。數據治理是指數據利用的規則和手段,例如數據共享機制、協議和技術標準等;數據共享的架構與程序亦須具備安全性(例如透過受信任的第三方執行)。歐盟期望透過數據治理法,塑造新型態數據中介者成為受信任的數據共享組織者(data-sharing organizers)。

由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和人民所產生的的數據量不斷得增長,在2018年至2025年間,預計將會成長5倍。數據治理法將使這些數據得以利用,並為歐洲數據空間鋪路,為社會、公民和企業帶來利益8。例如,歐盟委員會在歐洲數據策略中已提出了9項數據空間,範圍涵蓋了工業(製造)、綠色交易、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能源、農業、公共管理以及技能等領域,將建立橫向共同資料空間,以此確保資料互通性機制,亦將要求須完全符合相關資料保護規則,與最高的網路安全標準9。「數據治理法」將使歐洲民眾擁有更大的數據控制權,並確保各會員國數據治理規範上的一致,以利單一數據市場與歐洲共同數據空間的發展,強化歐洲數位主權10


參考文獻

相關資料

« Back to Glossary 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