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ity Data

◎ 繆欣儒(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

一、意涵

美國國家城市交通官員協會(NACTO)於2019年發布之〈移動數據管理〉指南中提及移動數據(Mobility Data)之涵義,移動數據(Mobility Data)一詞意指透過數位行動裝置或數位行動服務,參與活動、事件、交易時所產生之數據資料。此些資料大多由智慧型手機、共享微型交通工具(shared micromobility vehicles,如共享單車、共享機車等)、車載電腦(on-board vehicle computers)、導航應用程式(app-based navigation systems,如GoogleMaps)等裝置定期蒐集,其記載方式則時常係以一連串含有經緯度資訊之點狀資料呈現。此外移動數據亦往往包含時間資訊,針對各點狀資料紀錄其時間訊息,是以透過結合該紀錄資訊之裝置設備所存儲之其他資訊(如行進速度、駕駛者為何人等)1,即得交織出一具時空與地理位置之完整資訊的行徑軌跡。

二、類型

前述NACTO於2019年發布之〈移動數據管理〉指南並敘及下述三種類型之移動數據:

  •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蹤跡(GPS Trace):

即指以智慧型手機、交通工具、導航系統所定期記錄,一系列具經緯度及時間訊息之點狀資訊,該資訊足以顯示行人與行車之行經路徑。

  • 特定旅程紀錄(Individual Trip Records):

係指於共享微型交通工具、叫車行程(ride-hail trips)或導航應用程式中,所記錄之單趟旅程訊息資訊。此種紀錄通常包含了起點與終點之時間位置資訊、行經路徑與特定用戶之相關資訊,並可再進一步區分是否為已去識別化之數據記錄。

  • 位置遙測資訊(Location Telemetry data):

泛指任何記錄車輛運行或汽車感測器偵測之車輛定位、行車方向、行駛速率、油門與煞車位置等資訊,此些資訊可供汽車檢驗員檢驗是否有超速或緊急煞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三、重要性

移動數據為地理空間數據生態系統(Geospatial Data Ecosystem)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得應用之處繁多,舉例如貿易區域之分析、企業商店之選址、保險中之風險評估、疾病傳播路徑、私人企業商品服務之革新與政府對於市區交通之規劃管理2等等皆是。藉由觀察一地理區域內居民購物之移動數據、路程等資訊,可分析該區域內是否仍有特定商品類型企業發展之機會;藉由觀察一特定位置之人流量,則可供企業選擇其銷售之具體位置地點是否合適,是否有機會能帶來更高的銷售量;透過觀察各地區域之人流量,可供保險業者分析評估該區域之承保風險,並進一步調整其保險金額與責任之估算3;移動數據亦可供政府針對疾病傳播之路徑與趨勢為分析,據此制定防疫政策4;此外許多交通服務相關之公司企業高度仰賴移動數據,以營運業務、收納款項、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政府方面亦需對移動數據加以整合分析,以制定交通服務政策之方向,為城市之交通疏導、環境安全、經濟成長墊定堅強之基石5

四、近用與共享制度之爭議

於公益方面,政府為制定公共政策將需自行蒐集、儲存與管理移動數據,或與私人企業協力合作制定移動數據共享機制,並對之加以管理與監督,避免資訊之過度蒐集與不當利用致侵害個人之隱私權6。於市場方面,為避免大型業者基於網路效應、鎖定效應與資料壟斷,持續維持其資訊優勢地位,進而使競爭市場逐漸單一化,近來競爭法相關文獻亦關注於是否應有資料近用義務,與探討相關近用法制之法律框架7。而針對近用或共享移動數據制度之框架該如何擬訂,研究競爭法之Peter Georg Picht教授認為可能面臨之爭議與挑戰如下所述:

  • 隱私:針對個人隱私部分應有特別限制 ,例如確保資料之去識別化、以區塊鏈技術存取資料避免資料之可追蹤性,並且應有資料安全防護面向之標準與監督規範等等8
  • 得近用數據之主體與近用範圍:針對近用義務方面,應區分各近用主體之近用目的9,並應區分原始資料與詮釋資料,差別化地限制其近用程度,以兼顧資料需求者與資料控管者之權利10
  • 對價補償:於競爭法方面,近用義務並非無償課予,而是應以合理適當之價格作為對價補償,以發揮市場機制並利於資料正當合理之使用11
  • 新舊法規競合:於競爭法方面,新法無法迅速全面取代舊法之適用,故此際新舊法間應具一致性避免互相矛盾,且新法中亦應考量制定安全港之規範,使特定情形不必然違反相關法規12
  • 跨境監管:於競爭法方面,移動數據具有全球性之性質,若得以區域式(如北美、中國、歐盟、日本等)合作發展出共同的監管與保護法制框架應較為全面且實際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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