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tformization

◎ 繆欣儒(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

一、語源

「平台化」(platformization/platformisation)一詞係自平台(platform)衍生而來,其發展為針對平台此一名詞先經動詞化再經名詞化而得,用以描述平台化之動態過程。自2000年代初期即有對於平台之討論,研究社群平台之Gillespie教授認為平台一詞中性理解之文義為開放、平坦而穩固,提供使用者們於此自由表現、交流聯繫與發表言論之意,然而數位平台所提供之服務並不僅只於如此,而是更加複雜且多元1;研究數據文化之Poel教授與研究平台經濟之Nieborg學者亦認為平台之內涵易使人誤解大型平台公司實際上營運該平台之商業模式與技術結構型態。故自2010年起,學界即有從以平台為事物之討論,轉變為將平台化視為一動態過程討論之發展2

二、意涵與相似詞彙

「平台化」(platformization/platformisation)之意涵為何,數位時代發展下不同研究領域對其有不同之詮釋。自產業觀點之研究而言,研究數據文化之Helmond教授將平台化定義為:「社群網路上平台之興起已然成為具關鍵地位之基礎設施與新興商業模式,社群平台之擴展更將其影響力擴張至其他線上網路空間。3」;Plantin教授等則進一步觀察到「基礎設施平台化(platformisation of infrastructures)」與「平台基礎設施化(infrastructuralization of platforms)」,他們認為主要大型平台之重要性已可類比為19、20世紀之鐵路、電信或電力等基礎設施,成為人們生活領域中不可或缺之重要設施,與過往不同的是,數位科技為此提供與政府所壟斷之基礎設施相比,更低廉成本、更賦活力且更具競爭力之替代方案,並將財富與責任轉移予私人企業4;Nieborg教授等則認為社群媒體平台亦可理解為「資訊基礎設施(data infrastructures)」,在平台實例中可見平台不斷擴張其勢力,促使內容開發商、企業、廣告商與用戶間於此搭建起了線上與經濟上之聯繫5,成為串聯各方之平台生態系統。

產業觀點研究上強調平台於演進下逐漸具基礎設施地位,商業觀點研究上則聚焦於平台化之經濟影響,研究市場競爭之McIntyre教授等認為平台可藉由經營多邊市場(multi-sided markets)與直接、間接之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s)獲得競爭優勢6,不斷擴大自己的經濟規模。

而政治與社會觀點研究上則注意到平台化下平台之營運或管控實際上需要龐大的勞動力,無論是演算法之設計或平台上資訊內容之監管皆係由人力逐步建構維護,基此前提,大型平台公司對於勞工方面常有勞工剝削、工資偷竊(wage theft)之問題;且平台在傳遞文化資訊方面則可能有平台帝國主義(platform imperalism)、美國帝國主義(American imperalism),亦即自美國發跡之數家大型平台公司可能在文化傳遞上偏向傳播美國文化7

此外在金融領域亦有相似詞彙「平台化」(platformication)一詞,用以描述傳統銀行服務逐步轉向新興金融科技服務之發展過程,朝向以「平台為中心」的新型態商業模式轉變,透過近來發展之金融數位平台,使用者端將得以於平台上一站滿足其享有數家銀行之各式金融服務,平台端則亦將得以藉由傳統銀行數據、資訊與服務之整合而更擴展其勢力範圍與近用人數8

三、動態過程

研究平台文化之Van Dijck教授認為平台化之過程有多種類型,大型數位平台公司影響力之鞏固與擴張,可歸功於至少以下三種類之平台化動態過程9

  • 平台間之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rgration of platforms)

藉由平台間將各功能、各面向予以整合,可促進各領域、各產業、私人與公共性質之資訊交流,使得過往之疆界逐漸模糊,令使用者得享有更方便、更完善之使用體驗,進而促使平台之使用者與供應商鎖入(lock-in)於此10

  • 中介平台之基礎設施化(Infrastructuralization of intermediary platforms)

中介平台位於系統中之核心、主幹地位,成為資訊與內容必經之中樞地帶,可以連接上游、下游與橫向平台,舉例如Facebook即可透過Family of apps(Whatsapp、Instagram、Messenger等應用程序)獲得該應用程序後端流經之資訊與內容,而位居中介、中心位置。現今透過Facebook可接觸大量用戶、透過Amazon可向大眾銷售產品、透過Apple與Google之應用商店可下載應用程式、透過Google或Microsoft之搜尋引擎可搜尋資料,中介平台逐漸取得基礎設施地位(infrastructural status),對於資訊之連結發揮至關重要之影響,Van Dijck教授即稱此為「中介平台基礎設施化」11

  • 跨領域化(Cross-sectorization)

大型平台公司透過跨領域之經營更加擴展其影響力,舉例如Amazon所建立之Amazon Comprehend Medical平台,即跨領域經營醫藥、物流與保險產業,成為可一站購足診斷、購買與運送藥品之服務平台,並可利用其搜集更多元之資料,訓練演算法更加精準並創造更多價值12

四、平台化之效果與法律議題

平台化使得領域間、市場與非市場間、私益與公益間、商品或服務或創意思想間,其邊界日漸模糊不再清晰可分,雖帶給使用者們前所未有之便利性,卻也變相地透過其設計架構影響了使用者們之自由。此種混合性的地位使法律應如何介入與監管面臨嚴峻之挑戰,現行既有之法律框架(如競爭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權利法規、資訊相關法規、媒體相關管制法規等等)均是針對特定領域所制定,狹隘的法律框架窄化了政府、主管機關對大型數位平台之監管能力13

若得以更宏觀地觀察平台化,首先將發覺平台間之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rgration of platforms)、中介平台之基礎設施化(Infrastructuralization of intermediary platforms)與跨領域化(Cross-sectorization)之動態過程,已使平台成為一結合企業利益、個人私益與公共利益之生態系統;其次此生態系統亦與地緣政治與地緣經濟息息相關,如美國之GAFAM與中國之BAT,其等之興起已在某程度上限制了其他州、其他國家之部分市場競爭14。是以研究媒體與電信政策之Tambini教授主張在現行平台化趨勢之治理上應建立一將各式不同法律政策歸納、整合出具一致性的監管框架15,Van Dijck教授並強調亦應將跨國監管之複雜性一併納入討論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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