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Truth

◎ 王奕雅(台大法研所公法組碩士生)

一、語源

Post-truth(後真相)一詞,首次見諸美國劇作家Steve Tesich於1992年在雜誌The Nation上發表的一篇文章:「謊言政府」(A Government of Lies)。Tesich認為隨著尼克森政府的水門事件(Watergate scandal)、雷根政府的伊朗門事件(Iran-Contra scandal),以及其後第一次波斯灣戰爭(First Gulf War)的發生,都顯示了上位者極力掩蓋真相,而人民自主或是不自主地選擇相信政府希望他們相信的事物。Tesich認為:「從古至今,獨裁者(dictators)都必須努力壓制真相,但現在人民透過行動顯示這已經非必要了。人民已經具備一種精神上的機制,足以揭露(denude)任何重要的真相。作為自由人,吾等人民從根本上自主地決定:我們要生活在某種後真相的世界中(in some post-truth world)。」1

2004年,美國作家Ralph Keyes出版了《後真相時代,現代生活的虛假和欺騙》(The Post-Truth Era: Dishonesty and Deception in Contemporary Life)一書,直接以Post-Truth作為書名。同年,美國歷史學家Eric Alterman在其著作《當總統撒謊》(When Presidents Lie)中提出了「後真相政治環境」(post-truth political environment)及「後真相總統職位」(post-truth presidency)等詞彙形容九一一事件後布希政府企圖誤導大眾的發言,2以post-truth作為指控政府掩蓋真相的形容詞。

2010年,部落客David Roberts在雜誌Grist的撰文中首次使用「後真相政治(post-truth politics)」一詞,將post-truth 與politics結合。Roberts將該詞彙定義為:「在這種政治文化中,公眾意見與媒體形成的『政治』幾乎完全與立法本質的『政策』脫鉤」。3

2016年,拜美國大選結果與英國脫歐公投之賜,「後真相政治」一詞被媒體大量而廣泛地使用。「後真相」一詞甚至被牛津字典選為2016年的年度字彙,該詞彙的使用次數相較於2015年增加了2000%。4

二、意涵

根據牛津字典,「後真相」的定義是「連結或指陳情況時,相較於陳述客觀事實,訴諸情感及個人信念更能影響輿論」。5使用post作為字首的複合詞,通常是指某一特定情況之後,如post-war(戰後),到了20世紀中葉,post開始有了更複雜的意涵,代表特定的概念變得越來越不重要,如post-race(後種族的)。6

所謂「後真相」,意指人們不在乎真相,只想相信自己想相信的,基於自身的意識形態與黨派立場去選擇性相信特定事物。此為「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的展現,意即新出現的真相如果與人們原本認知的觀念不同,人們常常選擇不去相信新的觀點。7這將導致媒體或是公眾人物如果利用煽動性的言論、脈絡錯置、掩飾部分真相等方式誤導民眾。人們一旦相信其言論,之後就算再接收到真實的資訊,也仍然堅信自己先前的認知是正確的。甚者,在後真相時代中,人們可能認為自己正在理性客觀地追求真相。然而,其接收到的「真相」其實是他們用主觀的情感,而非用數據或客觀的證據去決定的「真相」。

在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對於假新聞的恐慌讓我們相信,我們正生活在後真相時代,然而相較於假新聞,「後真相」的真相遠比許多人認為的還要複雜。」8

哈佛教授Jennifer Hochschild(1950 ~)認為:「在18世紀到19世紀間,媒體是非常偏袒特定黨派的,黨派中立、公平平衡的媒體現象是到20世紀中才出現。」她表示:後真相政治並非近年才出現的情形,早在19世紀就可以看出許多政客於競選中使用大量強烈的煽動性言論。9在後真相時代裡,極端情況可能包含因媒體或是有心者的操作,導致大眾都相信其所說為真,進而導致最後弄假成真,原本的謊言反而變成的真的。

三、後真相涉及的法律議題

傳統言論自由學說多主張「觀念市場理論」,意即「欲測試某種思想是否為真理的最好方法,就是將之置於自由競爭的市場上,讓大眾來決定是否要接受該思想為真理。」在這個「真理越辯越明」的理論下,學者普遍對於真理抱有極大的信心,認為與謊言競爭下,真理最終將會勝出。由此,國家不應該為人民區分言論的真偽,假訊息仍屬於「言論」,應允許其進入觀念市場,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並與其他言論一起競爭。10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United States v. Alvarez11中明確肯定「如果法律限制了有關哲學、宗教、歷史、社會科學、藝術或是其他與公共有關的議題,將會對言論自由造成威脅,真正重要的並非該言論之真偽,亦非言論之真偽難以被探明,而是給予國家判斷言論真偽的權力將造成危險。」法院在本案中肯認「不實言論」應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但法院同時也承認:「不實的政治性言論」這種言論分類在言論自由理論下較少被討論,如果政府可證明限制不實的政治性言論是為了保障選舉期間的完整性,其目的如係為了保障急迫、重大之公共利益,則該規範即可通過嚴格審查(most exacting scrutiny)。然而究竟如何才能達到法院所稱的急迫重大公益,目前實務仍尚未有定論。12

隨著現今社群媒體的興起,演算法使其用戶更容易接收到與自身立場類似的資訊。再加上廣告主可以以社群媒體的付費廣告方式增加用戶看到其貼文的頻率,或是可以透過人為方式以點讚、分享或留言的方式增加貼文曝光度,這些都將更加深化人們的確認偏誤,使人們生活在與自己觀點一致的同溫層內,更加難以相信真正的「真相」。如此一來,觀念市場理論裡認為人們將基於理性思考,最終分辨出何者為真理的前提似乎已不復存在。13

現今資訊傳播十分迅速,再加上人們接收到的錯誤資訊難以被更正,不實資訊可能會立刻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甚至影響選舉結果與民主體制。在這種情況下,傳統言論自由理論是否已經無法與現今科技發展相容?針對不實資訊,我們應如何更細緻地按照其對於社會與個人的傷害程度作區分,並對之處以不同措施?政府與社群媒體應如何制定防制不實訊息的政策與機制,以因應後真相時代裡人們越來越極化的立場與確認偏誤?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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