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峙錡(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
一、起源
電信媒體(Telemedia)一詞,係將電信服務(teleservices)和媒體服務(media services)整合而來。德國於2007年頒布《電信媒體法》(Telemedia Act/Telemediengesetz,一般簡稱為TMG),解決了德國過去對於電信服務、電信資料保護、媒體服務的規範散落在不同法案的狀況,提供電子資訊及通訊產品統一的法律框架1,解決了原本對於電信服務和媒體服務分類上的一些爭議。其將所有電子資訊及通訊服務(完全由通過電信傳輸和廣播進行信號分發的電信服務除外),例如線上購物、線上報紙、搜索引擎、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2),以及廣告電子郵件的發送都屬於電信媒體的範疇,受TMG規範,不必再落入究竟屬於電信服務或媒體服務的爭議之中。
然而,當時對於電信傳輸(telecommunication)有另一部《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TKG)管理,對於廣播則有《邦際廣播條約》(the Interstate Treaty on Broadcasting/ Rundfunkänderungsstaatsvertrag,RStV)的規範,因此對於電信媒體、電信傳輸和廣播的區分仍有曖昧之處,法規適用上也會發生混淆與爭議。
二、相關規範的最新趨勢
有鑑於網際網路的發展更加蓬勃,各式各樣電子服務推陳出新,相關的電子資料保護及隱私保護的爭議,日益浮現。因此,2021年5月28日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電信與電子媒體資料與隱私保護法》3(Gesetz zur Regelung des Datenschutzes und des Schutzes der Privatsphäre in der Telekommunikation und bei Telemedien, TTDSG),進一步整合了過去對於《電信媒體法》、《電信法》的數據保護規範、隱私保護規範,平衡個人隱私和數位商業模式,規範更加明確,使消費者、電信媒體業者、監管機關都更能妥當地適用相關法規範,不至於多頭馬車,而不清楚究竟應適用哪部法規,同時也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4(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與《電子隱私保護指令》(ePrivacy Regulation)接軌,新增數位遺產5(Digital Legacy)、終端設備隱私保護、同意管理以及監管之規定。
其中,受到最多討論的是對於「使用者基礎設施的資訊」6(例如Cookie7)的存儲和使用的規範,因為cookie等資訊可以用來追蹤與統計使用者到訪網站的偏好與習慣8。例如什麼時間造訪,造訪了哪些頁面,在每個網頁的停留時間等,收集這些數據,電信媒體業者可以投放個人化廣告、追蹤廣告成效以進行數據分析。因此,這些資料實際上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現在所有網站在使用非必要性cookie時必須經使用者在自由意志下,具體的、知情的、明確的、可隨時撤銷的同意,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的規範接軌,更充分保障網站使用者的隱私。
電信媒體的商業利益與網路資料保護、個人隱私之間的平衡,處於一個動態發展的階段,如何兼顧並提供彈性務實的法律框架,仍然是電信媒體領域重要的議題。
« Back to Glossary 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