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所提出之大眾運輸工具上強制戴口罩令的合法性爭議:Health Freedom Def. Fund, Inc. v. Biden

Health Freedom Def. Fund, Inc. v. Biden (599 F. Supp. 3d 1144)

◎ 整理人:鄭心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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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原告健康自由捍衛基金(​​Health Freedom Defense Fund)、Ana Daza 和 Sarah Pope於 2021年7月12日,起訴挑戰拜登總統所發布的第13998號行政命令,與後續由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發布的口罩強制令。Daza和Pope經常搭飛機旅行,兩人主張自從CDC實施口罩強制令以來,因戴口罩導致呼吸困難引發或加劇其驚恐發作。健康自由捍衛基金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其反對強制個人違背其意願服從醫療產品、程序和設備管理的法規,並代表受強制口罩令約束的成員利益起訴。

案件爭議

針對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所提出的,民眾於大眾運輸工具上強制戴口罩命令的合法性爭議。

判決結果

原告根據Fed.R.Civ P.56(a)提出的簡易判決動議獲得美國聯邦地院佛州中區分院批准,因為原告透過42 U.S.C.S § 246(a)質疑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在刑罰威脅下規範私人行為的法律依據。此外,原告的陳述足以證明,他們能對強制戴口罩令提出可信的挑戰來使其被終局發回。且因CDC沒有解釋其係透過各類例外情形,來限縮強制戴口罩令的效力,法院無法認為CDC已闡明所發現的事實與做出的選擇之間的合理關聯。無論CDC做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都需要解釋其為何如此行事。

法院見解

  1. 強制戴口罩令要求任何人在乘坐進入美國或在美國境內的任何交通工具時必須戴上口罩。該授權的範圍擴展到飛機、火車、公路車輛,還適用於運輸工具以外的任何交通樞紐,包括任何機場、巴士總站、碼頭、海港或其他港口、地鐵站、火車站等。其要求這些地點的人戴口罩,並授權交通工具駕駛進行監管。
  2. 強制戴口罩令排除兩歲以下的兒童和無法安全戴口罩的殘障人士,後者僅適用於《美國殘疾人法案》(ADA) 範圍內的殘疾個人。強制戴口罩令之適用對象應不包括個人、非商業用途的車輛和由一人佔用的商用車輛,亦不包括例如必須佩戴氧氣面罩,或正在進食、飲水或服用藥,或必須摘下口罩以核實身份的情況;或是喘氣,或與聽障人士交流時。
  3. 《行政程序法》(APA)要求復審法院將任意或反覆無常、超出法定管轄權、限制法定權利,或未遵守規定程序發布的行政行為視為非法並暫緩其效力。簡易判決作為一種機制,將根據法律決定行政行為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及是否符合APA的審查標準。如果原告在訴訟中勝訴,則通常將撤銷該機關的命令。
  4. 行政機關是法律的產物,它們只擁有國會賦予的權力。42 USCS § 264授權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頒布旨在消滅疾病的法規。CDC經該部部長批准,有權制定和執行其認為必要的法規,以防止傳染病的傳播。為了執行此類法規,CDC可規定檢查、消毒、衛生、滅蟲、銷毀發現被感染或污染為人類危險感染源的動物或物品,以及他認為可能需要的其他措施。
  5. 在42 USCS § 264 中,CDC 發明一種傳統上被理解為州警察權力的公共衛生權力。從歷史上看,公共衛生事務一直由州政府之相關機關,享有更廣泛的權限。法院通常拒絕接受,可能令聯邦侵犯傳統州權力的解釋。若國會打算改變州和聯邦政府之間通常的憲法平衡,它必須在聯邦法律中明確無誤地表明其意圖。
  6. 強制戴口罩令是一個普遍適用的規範行為,這顯然是受《行政程序法》(APA)要求告知與評論程序約束的規則(Rule)。由COVID-19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確實能支持強制口罩令的發布,但暫緩告知與評論程序的踐行,需要更充分的理由,COVID-19本身無法證明行政機關繞過告知與評論是合理的。

判決全文

https://reason.com/wp-content/uploads/2022/04/Health-Freedom-Defense-Fund-v-Biden-ruling-4-18-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