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廖子晴、林亮茵
◎指導教授:李建良教授
隨著COVID-19疫情於2019年底、2020年初快速席捲全球,為有效的因應本次疫情,衛生福利部於1月15日發布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納入《傳染病防治法》的適用範圍,使各級政府能夠更有效率的調動各項醫療資源、實施各項防疫措施、並且劃分不同機關間的權責,在必要時更可以依據同法第17條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以指揮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我國疾管署遂於2020年1月20日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衛生署長陳時中擔任指揮官,其後參考2002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於我國肆虐之經驗,立即頒布一系列防疫相關之法令、政策,包含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相關辦法、更新旅遊警戒、口罩實名制、醫療人員出國禁令、中小學生出國禁令等,同時於2020 年 2 月 25 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

自由與權利的限制及其補償
指揮中心的快速應對,有效地控制疫情,成效為全國人民有目共睹,但同時卻也導致在各項緊急措施下,人民各項自由較先前受到限縮:確診者須被隔離,直至治療後連續2次呼吸道檢體呈現陰性,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需於住家內待滿14日,期間不可外出,原則上不宜接待訪客、與家人亦須保持距離,係為對人身自由之限縮;醫護人員及中小學生之出國禁令,為對其遷徙自由之限縮;徵收民間所有之防疫相關物資,如口罩、防護衣等,限制人民財產權之行使等。為配合疫情相關之國家政策、或者單純因疫情之發生,社會及個人所受之損失族繁不及備載,在面對這些損失時,人民除基於共同防疫之目標、遵從法律命令之義務而配合諸多措施外,有無辦法要求國家進行補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本次疫情爆發之初許多工會、民間組織呼籲的目標。
是否補償及其方式或金額是否足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亦影響人民對防疫措施之配合意願,本文將就對於「醫事人員限制出國之補償」及「空服員配合國家政策而染疫之補償」分別整理兩事件之發展與討論,觀察社會於此段時間發生之紛爭、及國家相對之因應,並在後續的文章中近一步討論國家之補償措施是否足夠、及人民是否有權利要求國家補償等問題。
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之防疫補償金
疫情甫於臺灣延燒時,居家防疫及居家隔離等避免傳染病持續擴散之措施便快速被執行運用。實際上,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並非因應COVID-19而制訂出的新制度,於2017年修正後的《傳染病防治法》中早有規範,並且規定對於配合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應給予適當之補償。2020年2月25日公布之《特別條例》中亦明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若未違反隔離期間相關規定,於受隔離期間未支領薪資者,得就隔離期間申請防疫補償。再次重申有補償相關制度外,同時納入受照顧者若受有經濟上損失可申請補償的規定。3月10日衛福部頒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下稱《補償辦法》)則是將防疫補償金之金額具體化為每日新台幣1000元,以及可請領防疫補償金之金額。政府之因應不可謂不迅速,但在具體補償辦法制定之前後,亦有爭端發生,大致可分為勞工的抗議與對非本國人請領補償金兩方面的討論。
勞工的抗議
雖然《傳染病防治法》中已有明文規範政府應給予受居家隔離檢疫者補償,但僅是簡略地提及,大眾知悉有困難外,因缺乏任何具體方案,故補償是否充足、民眾自身權益是否受損皆是未知數,又隨後通過之《特別條例》亦僅規範雇主應給予勞工防疫隔離假,但對於補償金額及詳細辦法規定尚不明確。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2 月24日臺北市聯醫企業工會協同團結工聯、臺北市產業總工會等多個工會團體召開記者會,認為勞工是防疫過程中重要的一環,希望爭取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強制給薪,提供勞工配合防疫工作的意願外,亦肯定勞工之貢獻。面對工會之訴求,勞動部隨即回應,防疫隔離假性質與公假不同,需要受隔離檢疫的民眾並非只有受雇者,雇主、自營作業者亦包含其中;且若強制要求雇主給薪,等同將防疫之責任轉嫁於雇主承擔,不符合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90號之意旨,並承諾將儘速擬定補償之關規定及辦法1。至3月10日補償辦法頒布後,工會團體不再提起類似訴求,該爭議應於勞動部回應後告一段落。
非本國人請領補償金
至於非本國人是否可聲請防疫補償金,因《補償辦法》並未排除非本國人之請領,於各縣市中皆有聲請之個案2,訂定及執行上並無太大爭議。然而,2020年3月26日英國BBC的一篇報導中,一對英國情侶抱怨在臺灣居家隔離檢疫之環境形同監獄,引發臺灣民眾的憤怒3,同時民眾方發現非本國人亦可申請防疫補償金。網路上出現部分質疑非本國人可請領補償金之聲浪,有認為非本國國民未繳納稅收,不應領取者;或有認為應將請領資格限縮在來臺辦公者4。但討論並未持續擴大,本文認為應僅是對單一事件氣憤而生之質疑,對於非本國人請領防疫補償金,多數臺灣民眾並未有過多反應及爭執。

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禁令與補償
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禁令係為指揮中心,於本次疫情一系列政策中初期即制定者,於2020年2月23日由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記者會上口頭宣布,並於當日以新聞稿之方式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網站,主要內容為禁止在醫院服務之醫護人員及社工人員前往中澳地區,前往其他旅遊警示地區則須報准。其目的在於避免醫護人員因旅遊或接觸個案、而需要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甚至是染病,將導致臺灣的醫護人力不足、醫護體系崩潰等問題。禁令一出,迅速引起醫護大規模反彈,包含質疑該禁令僅針對在醫院工作之醫護是否有違平等、限制人民自由以行政機關直接限制是否過於倉促、是否缺乏法律授權5,以及與本文最為相關之問題,禁令是否有相應補償等問題。
除2月23日公布之禁令內容簡陋外,隨後於2月25日公布之《紓困條例》中雖有對於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其他情形進行防疫補償,但對於受出國禁令影響之醫事、社工人員卻隻字未提。面對這樣的情形,先是台北市醫生職業工會於2月23日於社群網站發布貼文呼籲政府重視醫師及勞工之權益,2月27日醫護工會團體更是前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進行陳情與抗議6。
當日衛福部即於該網站上公布,確定對於因該政策、或者防疫需要而取消出國者,對於損失將全額補助或補償;行政院長蘇貞昌亦於3月3日在立法院受質詢時,回應對醫護人員因禁令所生之損失,一定會全額補償7。完整的補償法,則是在3月17日函《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具體化,規定醫護人員若出國始日為禁止出國期間者,得持相關單據、證明,由所屬醫院統一提出補償之聲請。
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共有203件損失補償申請,申請人共3725人,總金額已達2990萬5078元。
空服員因執行公務染疫與國家補償
2020年12月23日,我國第七六五號案例產生,受感染者是長榮航空紐西蘭籍的機長,其連帶感染案七七一之本國籍女性友人,使得該名女子成為我國堅守兩百五十三天無本土感染案例後第一位本土感染案例。8案七五六之機長於居家隔離、健康自主管理期間,與案七七一之女性,於臺北地區內活動,足跡遍佈甚廣,有引發社區感染之風險,消息一出,輿論譁然,民眾也開始將目光轉向這些暴露於感染風險下,卻未被制度妥善規範的空服員們。在疫情期間,空服員應遵守怎麼樣的規定?制度是否有疏漏?對於其他空服人員及航空業是否有充足的保障?這些問題一一浮現,值得關注。
運量與安全之間的考量
起初,指揮中心於2020年3月18日宣布,在兩相權衡「航空公司營運」與「疫情防治」後,決定讓機組人員在採用「過境不入境」的方式,使其免受居家檢疫之規定,意即:只要機組人員於下機後住在過境旅館中,並遵守不出房門等規定,則不適用居家檢疫14天的規定。9
然而,在同年3月25日爆發第一名空服員染疫後,民航局旋即在3月27日修正防疫指引、增補原則,限制貨機機組員返台後3天內、客機機組員返台後5天內需落實居家檢疫規定,不得派飛與外出。10規定雖趨於嚴格,但相較一般民眾所需遵守之防疫規定,還是有所區別。應可認為是政府在兼顧航空業及防疫之間下所做之權宜之計。
另外,2020年3月28日,指揮中心再公布,自同年4月1日起,空服人員之裝備將比照醫護,需配戴外科口罩、防水隔離衣、護目裝備等。此外,若空服人員因公染疫,亦會有相關補償。11

再爆本土病例之後
在2020年12月23日爆發機長染疫,且有造成社區感染風險的情形出現後,專家和民眾開始質疑3月以來公布的規定是否真的能有效落實防疫?尤其當規範的族群是有高風險染疫之空服人員時,若制度有瑕疵,是否更有可能造成防疫破口?面對該質疑聲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020年12月28日發布聲明稿,表示指揮中心已於12月26日審查交通部制定之《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並要求航空公司強化外站管制、機上全程防護、持續派飛管理及查核機制,同時亦規定機組人員長程航班或入境他國的機組員,返國後必須完成7天居家檢疫且安排採檢陰性後才能進入社區,且第8天至第14天還應遵循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12
空服員所面對的現實
作為上述規範管制之對象,空服人員其實亦有其難處。據報導,疫情擴散以來,以長榮公司為例,每位空服人員的薪資已減少一至二萬,公司也因為過多員工之申請,而暫緩空服員「專案事假」之適用,使得許多空服員只能在進退兩難的情形下繼續執勤。另外,部分歐美航班甚至需藉由「抓飛」——即因人員不足,由公司改派待命人員執勤的情形——方得符合最低機組人員標準,此亦顯示許多空服人員在「飛與不飛」其實並無太大的選擇餘地。13
在機長染疫事件爆發後,輿論也將航空業及空服人員推向風口浪尖,認為空服人員可能形成防疫破口,應更加嚴格地管制其人身自由。面對相關評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亦於2020年12月28日表示,本次機長染疫事件,係「航空公司外站管理疏失」及「少數機組員違反防疫規定之個人行為」所致,呼籲莫因此次事件懲罰多數遵守規定之機組人員,亦應在合理規範之餘,顧及多數機組人員的生活及基本人權。14
結語
觀諸各產業的疫情下所採取的措施,可以發現如何在「為防疫實施檢疫、檢疫」和「維持產業動能」間取得平衡,是決策者最為艱困的難題。而在實行檢疫與隔離之後,該如何具體地判斷該個案是否有補償的必要?補償金額與範圍是否足夠?又成為另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目前《補償條例》已就因實施檢驗、檢疫所生之補償為初步之規定。但就細節,補償條例是否已完備、充足,不無疑問。舉例而言,補償對象是否應包含因公務需要而執勤工作者?是否應該一律補償一千元,抑或是該審查不同個案,依其損失個別補償之?相關問題,似仍有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