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影響之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第一次計畫會議

會議名稱:第一次計畫會議

會議時間:2022年08月19日 下午14:00至15:00

會議地點: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辦

計畫名稱:國科會「臺灣面對全球新冠肺炎防疫與治理之人文社會反思COVID-19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子計畫二新冠肺炎影響之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

主席:李建良
出席:李崇菱、林詠青、陳陽升

(敬稱省略)

◎ 整理:黃雙翊

本子計畫未來走向討論

李建良:

因為新冠議題破碎,故將會集中討論假消息、個人隱私跟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提審亦也會是本計畫未來走向之一。研究方向第一部分分成台灣學說、法院見解與制度,第二部分則是國際或國別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國際法上的比較,尤其是ICCPR的假消息或健康權,國際上對這些事情的管制態度,實務面的部份也很重要。

平台管制

平台管制問題不只是個別行為人的問題,更是平台主的責任問題。同時,平台管制不只是只有假新聞與健康權的問題,是數位化管制的問題。台灣目前的平台管制規範還很粗糙,數位發展部成立後,或許在此部分的法規範會有機會慢慢起步。

假消息

謠言或假消息必須是跟「流行疫情」有關,主管機關收到檢舉與通報,就會先做篩選,不會包含所有的假消息,例如某人宣稱某藥品或偏方有療效,疾管署就會判斷是否跟流行疫情有關,與流行疫情無關的假消息就無法使用傳防法§63或特殊條例§14,而是可能會是使用社維法§63,所以若只用傳防法與特殊條例當關鍵字,司法院網站上的假消息判決並不會包含所有跟醫療有關的假消息。

林詠青:

有關假消息的刑罰類型,實務上有以下種類的分析:

  1. 判決刑度:
    1. 罰金
    2. 拘役
    3. 徒刑
    4. 緩刑
  2. 散播不實訊息媒介:
    1. LINE
    2. Facebook
    3. Instagram
    4. PTT
    5. 口頭傳述
  3. 類型:
    1. 醫療院所有確診或疑似病例,甚至封院
    2. 公務機關有確診病例而停班
    3. 特定區域或場所有確診病例
    4. 特定人罹患新冠肺炎並張貼照片
    5. 名人確診
    6. 徵用防疫物資
    7. 確診人數
    8. 疫情治療
    9. 不實足跡
    10. 他人被隔離
  4. 消息來源:
    1. 國內
    2. 國外

透過這些類型我們可以去分析案例的比例。社維法基本上用謠言,是一個無所不包的部分,現在假消息的案件中比較是處罰個人行為的部分,但涉及到更多的是平台的問題,平台應該怎麼管制或要不要管制也會是一個大問題。

李崇菱:

何謂假消息?國際文獻區分為:不具惡意的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與針對特定目標欺騙混淆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目前尚未有禁止管制假消息的一般性國際規範。與管制假新聞相關的規範可見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第19條1。第19條指出言論自由應受到保障,而假訊息的傳播與言論自由的保障相關。當假消息的散佈涉及對人民健康權的侵害時,將強化政府管制假消息的正當性。如:疫情時施打疫苗相關。而假訊息針對特定容易受侵害的族群散佈時,國家為保護特定族群,具有更強烈的管制正當性。如:針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散佈疫苗相關假訊息。在國家是否能管制假消息的問題上,國際法尊重國內法規範。沒有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管制假消息之規範不受到拘束。只是每個國家管制假消息時仍須符合合法性、必要性以及比例原則。而國家在以刑法管制假消息時,須將構成要件明確化:行為人是否明知消息為假、是否故意散布、是否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意圖。

文章走向討論

陳陽升:

我可能會針對「防疫的組織」做討論,例如我國目前有關的法律有災害防救與傳防法裡面可以設防疫中心,這部分有無疊床架屋的問題,例如一級開設、二級開設或三級開設,到底是依照災害防救還是傳染病防治法,這類的組織設置問題,另外一個是,組織功能定位的問題,到底是一個集中事權的組織,還是一個交流的平而已,這之中也許還會有垂直權力分立的問題。第二個可能的討論,111年度訴字第113號,跟偷打疫苗的案件有關,這牽涉到行政行為形式是一般處分還是法規命令等相關的問題,也許可以就案例來談,第三個可能的方向則可能跟Coronabilanz: Lehrstunde der Demokratie這本書有關,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主題。另外,針對特殊條例§14規定的部分,雖然大部分法院對於「指稱某病例為超級傳染原」,或「直指鄰居確診」都判有罪,但這些言論是否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如何衡量言論自由,就我所知是某些刑法老師專注的議題。

李建良:

組織問題這塊的問題是一直存在的,不會因為這次疫情過去之後就不存在,所以陽升老師或許你可以考慮就做這個主題。雖然我們口語都會說一級開設或二級開設,但法律上的意義並沒有被分析,特別是從三級、二級進入到一級到底是什麼意思?所謂的一級就是行政院長,雖然實務上的指揮官是衛福部長,但法律上來說一級的意涵是行政院,只不過他指定衛服部部長來當指揮官,那一級由行政院院長的當指揮官在法治上意義是什麼沒有人分析過,這是其中一個部分。另一個部分是究竟有沒有疊床架屋的兩大緊急法治,一個是針對傳染病一個是災害防救,災害防救法就是所謂的災害法學,這部分國內學者好像也有在發展,但是不是因為新冠疫情才發展到這裡來,不是很確定。災害防救法裡面其實包括醫病災害,所謂醫病的災害可能不僅僅只是傳染病,他有可能是多元的,這一塊是比較少人在做的研究,特別是在新冠疫情以來,組織方面的討論也比較少。

陳陽升:

請問林醫師指揮中心自我定位上或是組織定位上,比較傾向於使用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或特殊條例?

林詠青:

就我所知,疫情指揮中心內部在成立的時候都沒有討論過災害防救法,都是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的法令依據。

陳陽升:

就我所知,一、二、三級開設,是規定在災害防救法裡面,反而是其他法律並沒有規定這點。

林詠青:

那什麼時候從三級到二級再到一級,其實坦白說是沒有法規上的規定。

李建良:

三級、二級或一級的重點在其背後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指揮官雖然是衛福部部長,但事實上他是代替行政院長去行使職權,這是法律上沒有呈現出來的,另一部分,細胞簡訊的傳遞是透過災害防救法的設置,他們有一個組織,也可以注意一下。如果要寫這塊的話,可以先避免談到中央與地方的問題,著重在中央就好。

李崇菱:

剛剛有說到,假訊息是由疫情指揮中心來篩選,想請問是由一組篩選的人員與程序先做篩選,再交由檢察官去起訴嗎?

林詠青:

的確有一個內部流程,這類的訊息會有兩個窗口,一個是到CDC也就是指揮中心這邊,另一個是到調查局或地檢署,我需要去確認一下,那就是指揮中心會做指揮中心的判斷,他們也會做他們判斷,我們這邊的判斷主要是針對法治這塊,假訊息的內容有沒有符合傳防法或特殊條例的要件,先做篩選,若我們覺得這個訊息跟流行疫情無關,就不會移到下一關去,但的確這個標準不是明文規定,而是有關像是內部討論,有一個共識。

分析建議

陳陽升:

提審其實都是以裁定的方式做成,所以會牽涉到的一個點是他到底是以實體裁判要件或以本案裁判要件去駁回,也就是相當於認定裁定不合法而直接駁回,或者是說他有實質的去審理到一些實體上的原因去駁回,這會是一個滿關鍵的差異。

李建良:

提審的分析上,變成必須要每個判決都看,他不單單只是一個數據,程序駁回就是說這個根本不是屬於提審的案子,就會牽扯到什麼是拘禁,剛開始實務上都認為這個不是拘禁,但後來有轉換,當然實務見解應該沒有全部同意,但已經有認為居家檢疫也是一種拘禁,就是受理與否的問題,再來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到底居家檢疫的程序要件合不合法等等。

李崇菱:

行為人的教育程度等是否也有分析的必要?因為有些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有些行為人則是因為其無法辨別該訊息為假消息,所以一旦相信了假消息就很難去認同真正的訊息了,WHO對於這塊則是認為應該要對個別接受到訊息的人的教育程度去把關,未來在研究這塊的時候,是否要看行為人的教育程度與傳播,或主觀認知上面他是一個真實的訊息,並出於個人的善意而去散播這個消息,究竟我們在看判決的時候是否應該把這個給抓出來也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議題,因為假消息的接收最後還是要回到個人的層面。就我閱讀的文獻中,假消息的傳遞可以分成兩種途徑,一種是在自己的社團裡面去傳播,又因為這個社團裡面有些背景與經驗是相同的,或甚至是認識的人,所以他們對於從這個群體裡面接受到的訊息會的信任度會比較高,第二種則是他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去傳播訊息,這個不特定的人去傳播的時候,當然他的傳播對象就會非常多,可是影響度上也會有一些分別,因為有的判例他會特別提到行為人本書的教育程度。

李建良:

除了法律的除法角度跟規定,背後的影響因子也是很重要的。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是很有限的,其他子計畫也有在做假新聞,但不是做法律層面的,他們可能有另外一套工具去看假新聞傳播的情況,可能不一定是學歷,可能是審級,之後可以在總計畫會議上提出來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