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第七次會議
會議時間:2023/02/21下午15:00至16:00
會議地點: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
計畫名稱:國科會「臺灣面對全球新冠肺炎防疫與治理之人文社會反思COVID-19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子計畫二新冠肺炎影響之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
主席:李建良
出席:李崇菱、林詠青、陳陽升
◎ 整理:鄭心穎
(敬稱省略)
李建良
我們各自的四篇文章已交給總計畫,後續他們將進行書籍編排,我們再配合修正。今天是在四篇文章基礎上,討論後續規劃。
未來專書走向討論
李建良
疫情已趨緩,有關問題也將告尾聲,惟所有法律議題與制度建置才正要開始,故現階段應對過去問題進行階段式總檢討,思考如何承先啟後。從子計畫來看,或許能把現有研究結果匯集後,繼續發展成書。此書並非求全,而是針對主要議題,作為疫情趨緩後的共同研究成果。
以我的文章而言,原先希望整體性的處理提審問題,但因其牽連複雜,故僅侷限在居家檢疫,而未處理居家隔離、隔離治療⋯⋯等部分。不過,因居家檢疫部分已建立討論架構,後續能較快處理。橫向而言,隔離治療會是目前的發展方向;縱向而言,則會處理居家檢疫的違法確認議題,與救濟制度的修法建議。
陽升老師的部分,已完成大致研究,但仍可繼續往下發展。詠青醫師的部分,則是比較修法內容,也能與我們的內容呼應。崇菱老師的部分較偏向公衛方面,但仍可繼續往下延伸。而研究助理那邊的實證資料分析,也會繼續配合我的內容,未來一併納入書籍。
另外,這邊是子計畫二第一年期提出的內容,是疫情剛開始的構想圖,目前我們的討論皆可涵蓋於其中。在此結構下,除現有部分外,或可思考能再增加何種討論。後續子計畫二若要出書,題目應會訂為「COVID-19的法律規範與法制反思」。

此圖有兩個部分,其一是假新聞方面,看看居家檢疫的討論處理完後,能否在剩餘時間內就此產出階段性的論述;其二是AI與醫療的整體關聯,目前國內可能較無完整討論。後者部分,崇菱老師近期會參加一場於新加坡舉辦的AI與醫療研討會,其研究成果或可一併納入。
李崇菱
想確認李老師的圖片中,最下面民主參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上,有政治、經濟、勞動、文化⋯⋯等字樣。因其箭頭是往右,是欲表達民主參與及正當程序,在文化方面,人民會有較多參與嗎?還是,僅是說明社會的各面向,皆有民主參與,其正當程序則有不同面貌。
李建良
這只是一個示意圖,無如此嚴謹意義。下方軸線欲示意程序的概念,故原則是單向的,但事實上也可以是雙箭頭。這部分欲呈現的是,COVID-19的影響觸及各方面。如:經濟方面涉及關店;勞動方面涉及WFH、請假、補償等問題。由此所生的法律問題相當多元,涉及民主參與及正當程序間的交互關係,並可包含崇菱老師較關心的多元組織參與。因此,這張圖是整體問題的示意圖,各位老師與醫師能以自身專業或所關心的面向,進行研究。
崇菱老師的部分,除現有關於醫療人員的部分外,也可整理先前發表的文章與子計畫二的演講主題,將其轉換為中文進行發展,尤其是技術官僚的部分。而我們釋義學的分析,原則上也能與之搭配。
陳陽升
這邊想請教老師們與醫師,有關德國近期發生的自我執行規範爭議。之前德國修法將封城(Lockdown)規範放在傳染病防治法當中,而有幾位學者強烈抨擊,認為此舉需透過普通處分、一般處分,或法規命令處理,始為妥適。因為這涉及兩個問題,其一為救濟問題,若在法律進行規定,就僅剩非常態的憲法訴願救濟管道;其二則是權力分立的問題,即「durch Gesetz」與「aufgrund Gesetz」。
對應臺灣情況,我們同樣以警戒標準處理封城,並直接對人民生效,但不同之處是,我們尚無明確法規命令。對比於德國,臺灣若以法規命令處理此問題,仍就不存在一般性救濟制度,故問題討論方向可能與德國類似,即「欠缺行政行為具體化抽象立法規範」,或可嘗試討論。
另外,德國學者提到,刑法也存在類似情形但有所不同,因為刑法是用於禁止部分對基本權侵害的行為,而封城則是直接限制社交與外出。
李建良
我非常支持這樣的研究方法,現行德國之所以採用自我執行規範,是因為傳統法律工具可能有緩不濟急的問題。然而,關於疫情大流行是否會改變傳統法律工具,在臺灣較少討論,但在德國則有之。甚且,能以此進一步討論法繼受的可能。
另外,若此制度引進臺灣,又可能有兩種思考,其一是「自我執行在臺灣是否為新概念」?其二是「救濟面應如何配合」?前者,也可能涉及罪刑法定所忌諱的行政中介,以及檢察官是否介入的議題。後者,則涉及行政訴訟有關法規部分,僅侷限於都市計畫審查可能不夠。
林詠青
延續李老師的說明,我或許能再深化,疫情期間醫療與防疫方面的實際運作情形,並說明之後能夠如何調整因應。目前CDC的討論在法制方面,第一步僅是思考特別條例失效後,何種規範須先建立。如同SARS後的修法,並非一次到位而是存在輕重緩急的漫長過程。
李建良
另外,整個計畫較少處理疫苗問題。之前蔡甫昌老師曾處理疫苗分配問題,並提及德國憲法法院判決。若欲進一步討論,我這邊會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討論德國憲法法院如何決定醫療資源分配,看看法律觀點如何參與醫界觀點。
蔡甫昌老師等醫界人士認為醫療倫理對他們具有拘束力,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否定之。蔡老師從醫療倫理角度思考,但我們會著重在醫療倫理進入法秩序的影響。若倚靠醫界guidline,該案原告認為自身受到歧視,而聯邦憲法法院則認為前者並無拘束力,是立法者做得不夠,這便是思維框架的不同。
醫界較少討論醫療倫理與法秩序的關係,而在醫界發展的醫療倫理,則會開展其他分配原則。這些原則究竟與法秩序有何關聯,是否涉及民主原則,又或是觸碰專業與民主的專家治理問題。因此,我們進行醫療倫理規範比較時,尚須考慮這些內容能否直接轉進法律規範,且違反後是否有法律效果。
這些議題牽連甚廣,目前討論也僅是整體問題結構的部分,我們無法一次到位,僅能先就大家能力所及範圍,完成階段性成果。後續會議原則上便是針對子計畫書籍而討論,大家或可思考除既有部分外,是否存在第二主題。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
陳陽升
既有的總計畫文章與一份北高行裁判有關,我能再以此撰寫一篇裁判評釋。另外,我會再看看自我執行規範部分,是否有議題可供發揮。
李建良
目前大家可先將自己預計撰寫的內容規劃,後續我再行整合。至於,會以各章節,或是論文集形式出書,皆無限制。
相關資料分享
-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對於新冠肺炎疫苗的整備與採購決策及作業程序未臻周妥、相關法令欠完備及資訊揭露不足部分,進行檢討改善: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6086
- Public Health Law Modernization 2.0: Rebalancing Public Health Powers and Individual Liberty in the Age of COVID-19: https://www.healthaffairs.org/doi/epdf/10.1377/hlthaff.2022.0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