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第八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2023/03/28 下午15:00至16:00
會議地點: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
計畫名稱:國科會「臺灣面對全球新冠肺炎防疫與治理之人文社會反思 COVID-19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子計畫二新冠肺炎影響之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
主席:李建良
出席:李崇菱、林詠青、陳陽升
◎ 整理人:郭永賦
(以下敬稱省略)
助理工作進度說明
- 〈公共衛生法2.0:在COVID-19時代重新平衡公共衛生權力與個人自由〉之文章摘要,並陸續彙整該篇文章提及之判決。
- 更新臺灣人工智慧行動網之「data bank」當中的裁判資料。
李建良
〈公共衛生法2.0:在COVID-19時代重新平衡公共衛生權力與個人自由〉中,存在許多美國法院案例,且法院認為「政府防疫措施違法」之案例不在少數,故請助理整理,以作為後續研究素材之一。而這篇文章當中,亦給出一些美國立法論上的建議,可供參考。
林詠青
參考這篇文章提到實務判決的論理模式,或許我們也能整理臺灣面對疫情時,各法院對政府不同措施作成的「經典判決」;例如:行政法院曾審理「政府有無義務購買足額疫苗」。
不過,部分案件尚未完全結束;例如:就居家檢疫措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機師針對防疫措施提起之行政訴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選舉議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後的進一步救濟行為。不確定是否應等案件都結束後,再進行此等嘗試。
李建良
關於臺灣案件,希望可以結合大家力量,儘可能進行;像是陽升老師之前已針對提審、組織,與疫苗部分進行研究。而在國際公衛議題,則需要崇菱老師協助。後續研究希望能進行「橫向」發展,儘量嘗試比較法研究,不限於單一案件,而是提出一般性方向。
剛剛詠青醫師提到「選舉議題」,涉及確診者向法院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並轉換為「違法確認訴訟」的問題。現在則與「受刑人投票權」爭議有所關聯,形成類似的問題。雖然二者不盡然相同,但皆是人民擁有選舉權卻無法投票,涉及「投票方法」的討論。法院曾就「受刑人投票權」表示意見,當時受刑人於訴訟要求「地方政府於監所設立投票所」,法院認為此事務「屬中央權限」故駁回之,未處理實質問題。
目前並沒有一定議題需要討論,各位能在各自領域進行更深入研究。最後,再將大家的研究成果集結與呈現,不知道三位老師有沒有要報告的事項?
陳陽升
德國目前有關「自我執行規範」之爭議,部分學者認為「直接透過法律界定人民權利義務,架空行政權於具體個案中進行決定」,也涉及權力分立的問題。若以臺灣情形比較,我國共有四個警戒標準等級,與其他有關措施,而學理上對這些措施之性質仍有所爭執,部分學者認為屬一般處分,惟指揮中心與衛福部皆未曾清楚說明。綜合以上,會發現「何者為最適當的行政行為形式」是值得討論的。
另外,德國情形亦會牽涉「訴訟」問題。若以「法律」為形式,人民無法對此進行救濟,這與臺灣相同。雖然,德國能針對「法規命令」提起救濟,但涉及「法律」時,只能考慮是否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預防性確認訴訟,或是憲法訴願。至於臺灣方面,則需要再查閱文獻,才會有更具體的方向。
李建良
謝謝陽升。這部分的成果對臺灣應有所助益,畢竟是新的事務領域。不過,德國可針對法律直接提起憲法訴訟,無需經過行政訴訟也沒關係,這是需要注意的。
有關「預防性確認訴訟」部分,我目前也在撰寫相關文章,並與前述受刑人與居家隔離者的投票權連結。受刑人投票權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此屬一般性問題,疫情對投票權的劇烈影響實屬罕見。而在德國法的討論,多會從預防性確認訴訟處理此等投票權議題。
李崇菱
上次在新加坡參與的會議題目為AI & Healthcare,該國的學術分工與臺灣有所不同。他們會成立工作小組,當中包含法律、倫理、科學背景的各類學者,一同討論AI & Healthcare所生問題應如何處理。近期會議會在4/17開始,屆時再與大家分享。
另外,近期我與詠青醫師參加由羅昌發前大法官帶領的讀書會(由羅前大法官聯絡日內瓦辦事處,與臺灣CDC同仁,一同研究WHO修法),論及WHO近期可能推出的新協議。WHO希望藉由本次的協議,將這次疫情所生的不平等(如:疫苗分配)、資訊整合⋯⋯等問題,進行處理。因此,可能大幅影響全球規範秩序。
與我們研究有關者,WHO欲推動Public Health Literacy,即個人就公共衛生之識讀能力,這與之前提及的假消息案件有所關聯。WHO希望提升個人的識讀能力,並期待政府積極作為。後續,研究相關國際Recommendation時,發現Lancet Commission曾針對此部分有所著墨。他們認為Digital Health Literacy需著重在年輕人,這是考量數位化時代下年輕人的重要性。
此處與臺灣法制較有關聯者,應在於「大數據資料庫」的討論。不論是電子資料庫或大數據資料庫,WHO皆認為有助於疫情掌控,故在未來欲推動「數據共享、整合」,以偵測不尋常徵兆。不過,這部分可能涉及隱私權保障與網路安全問題。因此,看到WH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發展方向(數位化健康系統)時,我有點擔憂。只是,目前並未聚焦在特定問題,僅是觀察此等趨勢並與大家分享。
林詠青
稍作補充,衛福部目前已成立工作小組,希望各個與此公約有關之機關,都能針對公約發表意見,儘量了解公約通過後,對自身業務影響;以及,臺灣未加入將對自身,與全球的各類影響。目前,外交機關希望在公約草擬期間,透過友邦力量,使臺灣能有參與機會。
李建良
謝謝分享,參加這些會議確實收穫滿多,但如何將問題收束也確實困難。這些都是持續性的發展,正面來說,這些會議的內容與修正,或許都可以和臺灣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進行比較。至於,國際組織與台灣的關係,則是另一部分,這方面便是崇菱老師的強項。
林詠青
這邊跟大家分享,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中,欲新增條文(第13條之一)。該條是為處理大量發給隔離通知單時,僅有書面形式所生的不便。因《電子簽章法》要求,電子文件的使用需經相對人同意,故當時係在隔離通知單上註明「將後續填寫資料之階段視為使用電子文件之同意」。因此,希望能藉由修法將電子形式通知單的措施納入規範,兼顧適法性及防疫之時效性。
然而電子形式通知單及免除相對人同意的規定,仍可能有其他問題。若由他人(確診者)填寫相對人(確診者之同住家人)聯絡資料時,無法確定該聯絡資料是否正確,以及相對人是否知悉該聯絡方式會成為傳送電子文件的管道,而可能無法真正有效傳遞通知予相對人,產生送達爭議。甚且,現行法也未出現完全相同的立法例。
對此,行政程序法可能也需因應電子化文書而修正,但目前未見學界對此類議題發表意見與討論。因此,這邊將這個議題提供給老師們參考,希望老師們的意見與文章能成為未來修法的參考。
李建良
這部分應可獨立於傳染病防治的討論,而是從數位化時代的行政處分型態討論。陽升老師若心有餘力,或可有所發揮,德國的電子化行政處分已有相當發展。
我剛剛便是參與行政院會議,羅秉成政委欲組成「數位政府/治理」的委員會,希望就個資法、AI⋯⋯等等法制進行盤點。剛才會議中便提到詠青醫師的相關問題,即「政府部門應用AI作成自動化決策的行政程序」。只是,就此議題,我認為重點應在行政程序法的修正。而且,議題設定不限於程序面,而是整套制度的欠缺。不過,我也不確定法務部是否草擬行政程序法修法草案。
簡單回應詠青醫師,這在法律上應不會有問題,僅是傳染病防治法的增訂條文將成為電子簽章法的特別規定。再者,法律本身的檢驗,需細分為「形式問題」,即得否採用電子形式;以及思考「送達」問題。在德國法,可能又會涉及「前階段之決定本身是否進入自動化程序」。不過,衛福部草案似乎僅有形式問題,但真正問題應在於「合適才算送達」,這便需要銜接電子簽章法規定。
另外,考選部每年皆有「寄發大量榜單需求」而存在類似問題,故他們也有設立相關規定,但仍符合「當事人同意」要求。只是,他們仍未解決「送達」問題,畢竟行政程序法已規範送達方式,若另為規定則會形成特殊的送達規定。所以,此問題可列為數位化時代下所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更進一步,便是AI的應用,AI的問題不是形式或自動化,而是「誰作成決定」。
以上,如果大家都沒有問題,就持續保持聯繫,今天會議就到這邊,謝謝各位。
會議相關資訊分享
- 防疫與人權的司法交鋒:https://www.twreporter.org/topics/prevention-and-control-covid-19-policies-violate-human-rights-law
- WHO會議資訊:https://apps.who.int/gb/inb/index.html
- Voting As a Social Determinant of Health:https://catalyst.nejm.org/doi/full/10.1056/CAT.22.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