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影響法律規範與公共治理:第十一次計畫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第十一次會議

時間:2023/06/21下午15:00至16:00
會議地點: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

主席:李建良
出席:李崇菱、林詠青、陳陽升

◎ 整理:張德威

(以下敬稱省略)

助理工作進度報告

  • 目前總計畫正進行書籍出版相關作業,預計三校時,會將稿件交給老師們再次確認。
  • 整理Greg Abbott v. Joseph R. Biden案,與Dist. of Columbia v. Meta Platforms案之判決資料
  • 初步整理Covid-19 Litigation資料庫當中,與臺灣有關的裁判。
  • 可能會進一步向Covid-19 Litigation資料庫中,負責整理臺灣相關裁判的清華大學高銘志教授與其團隊,討論相關議題。

李建良

書籍出版方面,希望能再向總計畫確認,能否更早些確認稿件,以利老師們修改。

近期有看到案件是,旅館業者參與交通部觀光局的補貼活動,但觀光局限制參與補貼活動的旅館,不能作為防疫旅館接待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不過,有一旅館業者違規接待,故在後續申請防疫補貼時,遭觀光局駁回而提起爭訟。待後續寫完裁判分析後,可再分享予大家,討論當中有趣的法律關係。

若助理就Covid-19 Litigation資料庫中整理的資料,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方向,或許可從案件量較多的假訊息案件嘗試。同時,進行滾動式的觀察與整理。

計畫預計9月結束,若大家覺得每月例會的討論模式不錯,仍可持續進行、嘗試其他種合作方式,或是呈現不同的研究成果。

近期事務規劃

李建良

8月底可能會有德國議員來臺參訪,欲討論AI法制與數位政府事務。這是由德國KAS基金會推動的亞洲法治計畫,這邊與大家分享這個資訊。

陳陽升

近期打算撰寫有關「自我執行規範作為危機處理手段」的文章,相關問題點在上次已向老師們與醫師提過,並已開始撰寫文章。德國是直接在法律中,禁止人民夜間外出,與課予相關防疫義務,無待行政機關適用與實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已針對此事作成判決,並認為合憲。德國學者在判決前與判決後,皆存在正反意見的討論。反對者主要從兩方面論述,分別是:權力分立,與缺乏救濟管道。我目前寫到權力分立的問題,但尚在撰寫中。同時,也肯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合憲見解。

再稍微深入分享的是,權力分立的合憲與否,應是從某一國家權力是否干涉另一國家權力的核心領域範圍而定。當然,也有學者主張,應從功能法角度而論。只是,功能法角度應是,特定國家權力行使時,是否應保留一定空間,交由另一國家權力介入。因此,合憲與否以及能否適當執行權限,是可以分開觀察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進行合憲性判斷時,能以較嚴格的標準觀察國家權力的行使,是否影響另一國家權力的核心領域。在本件爭議中,德國立法者並未侵害行政權的核心領域。同時,這也體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不願扮演立法者,介入立法與行政的權限安排。

李建良

謝謝陽升老師。這是德國法上的重要機制,我國或許能看看怎麼引薦與瞭解。除著重在合憲性分析外,或許能將自我執行機制,放入防疫實務運作,以供詠青醫師參考。

陳陽升

簡短的向林醫師與李老師介紹,其實德國與臺灣皆已存在此種規定,只是未引起太多討論。例如:刑法無待機關實施,人民只要違反便會有法律效果,後續是司法判斷的問題。其他則如:退休年齡認定、機場收費。目前,我國僅有陳英鈐老師寫過一篇文章。對此,自我執行規範是省略行政機關個案適用,由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而我國與德國皆已存在此種規範。

以我國防疫措施而論,過往的四級警戒標準影響宗教或娛樂活動,甚至是要求戴口罩。這些規範是以全國境內人民為對象,且是反覆不斷發生,不待行政機關適用。換言之,我國有在使用自我執行規範,但不是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形式為之,而這會有些問題。另外的情境是,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通知書的發放,曾遭遇大塞車問題,這或許能以自我執行規範解決。

李建良

謝謝陽升老師詳細的介紹。我們先聚焦在防疫機制上,單純從德國發展瞭解,自我執行規範為何現在才會成為問題,甚至是要處理合憲性爭議。當初,德國究竟是作成哪些規定,引起何種爭議,由誰提起爭訟。後續,才是說明德國與我國得否比較。

就我粗淺瞭解,德國是以頻繁的修法,用法律來處理相關問題,但我國是以特別條例一路用到底。因此,我國的自我執行不是法律的自我執行,而是行政機關的自我執行。以前述交通部觀光局的爭議為例,交通部訂定一份要點後,後續皆以「QA」來處理相關事務。因此,關鍵在「QA」之上。跳脫比較的討論,單純從自我執行規範的機制來看,或許有些內容能作為參考。而詠青醫師也在群組內,可能我們的見解也能成為一種自我執行?

林詠青

在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情形,當時曾思考是否能以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處理,也曾諮詢行政法學者們。考量每位民眾隔離或檢疫起訖日皆不同,且擔心對作成的防疫措施是否足夠具體。有可能受到法院挑戰,這些防疫措施何時結束,由此而生的裁罰也可能會有問題。是故,當時一方面作成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的公告,另一方面也作成處分書,以兩種方式避免爭議。只是,現在仍須思考,能否簡化處分書發放。若能有個機制,讓行政機關無需層層運作,直接以法律產生影響力,這對行政量能是有益的。

剛剛提到口罩政策部分,這其實是有發公告,且是部會一起發公告。但這份公告是法規命令或是一般處分,也存在定性爭議。另外,近期有一份北高行的判決,是人民入境接受居家檢疫,且行政機關已依法律作成處分書。法院認為,人民於何種情況應於家中、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應有法規命令為據。行政機關則認為,既然已有法律為據,且在處分書上寫明應於何處檢疫,便已充足。目前本案上訴至最高行,還在等待其見解。

回應李老師提到的「QA」性質,我自己覺得它有點像函釋。實務上,若人民遇有疑義,我們也常會以QA進行解釋。不過,我們目前未遇到民眾質疑QA性質,懷疑其是否為法源。

口罩公告: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0042&log=detailLog

北高行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10%2c%e8%a8%b4%2c1153%2c20221103%2c1

李建良

在Covid防疫期間最為詬病的是,我們在各種情況皆使用特別條例第7條處理。而德國自我執行的模式,能夠成為我們制度的選項。在疫情之初,因不確定如何應對,故以特別條例第7條處理。經過實務摸索後,衛福部若能提出相關規範,由國會制定法律,應是可行的。藉由自我執行規範,便能減少訴諸概括條款的批評。我想德國當時的背景,可能是有太多防疫措施皆以法律為之,省略行政機關執行,才會引發合憲性爭議。我國國會大致上僅是更新特別條例的期限與紓困金額,並未實際調整防疫措施相關規範,故有待改善。

另外,剛提到的個案情形,其實不是自我執行的問題,而是依據法律於個案作成行政處分的問題。不過,這就要看最高行政法院採何等見解。

最後,有關「QA」的討論,在觀光局案例中,民眾其實有質疑其性質,而法院傾向認定為函釋。但在本件涉及的前提性問題中,此案例是一種給付行政,它與干預行政涉及的法律依據有所不同。再者,給付行政也能以行政契約為之。因此,QA的性質也存在其他種可能。實際上,使用QA是因為交通部不確定如何進行,以此保持彈性。此外,補貼經費是由地方政府發放予業者。因此,該案是由旅館業者提告臺中市政府,但經費與QA是由交通部觀光局處理。這些問題皆因邊做邊處理、給付行政之法律依據強度不高,以及法律關係不明確所致。而在最初申請時,是採線上申請並出具切結書,以此要求業者不接待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而這又涉及切結書定性。

那因時間關係,我們請崇菱老師分享一下近況。

李崇菱

之前曾分享與外國學者製作的〈The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and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已在European Council的一份Resolution通過,並提到這份文件對於政府防疫措施與人權保障的影響。只是,我不太熟悉歐盟系統,這份Resolution的效力,可能要麻煩陽升老師解惑。

其次,外交部預計在11月,邀請美國全球公衛法學者來台,參與論壇。該位學者曾在疫情期間,密切參與美國防疫法制的調整。原則上,該學者會在臺灣停留3天,不知道是否有機會,邀請該學者參與其他活動。

再者,近期也在閱讀關於數位科技、數位防疫,與數位社會的資料。其中,曾看到一份資料提到,部份國家使用數位追蹤作為防疫手段,但沒有太大成效。因為,各國之所以能對疫情有所準備,是以數學模型推估疫情發展趨勢,而非透過數位追蹤。因此,也希望能與林醫師一起討論。

最後,另有看到一份數位科技與隱私的有趣文章。只是,目前還未完整看完,故還無法與大家討論,但能先與大家分享。

European Council: https://pace.coe.int/en/files/32900/html

陳陽升

有關崇菱老師提到的問題,待我稍微看過老師分享的網址資料後,再進行回覆。

另外,建良老師提到有關自我執行規範的許多問題,很謝謝老師提醒。這些問題都非常精準,我也都有在文章當中提及,真的非常謝謝老師。

林詠青

有關防疫措施是否有效的討論,通常是以事後觀點來看,但疫情發生時,往往沒有明確參考,無法得知防疫措施的有效性,只能先做再說。另外,要如何評估防疫措施有效性,也涉及評估方法的設定。

舉例而言,有部份文章討論武漢封城對於防堵疫情的有效性,這僅是延後疫情高峰出現,而非阻止疫情高峰出現。不過,配戴口罩確實是能有效防堵疫情。在後疫情時代,我們會不斷檢視這些防疫措施的有效性。只是,就數位追蹤而論,我們有點難評估有追蹤與沒追蹤的情況,有何差距。不過,曾有文章討論,社交距離App需有多少程度的普及率,才能有效防堵疫情傳播。只是,這也會牽涉到疾病的傳播方式,導致評估方式需要調整。

李建良

其實我也想向詠青醫師確認,似乎有學者一直想證明防疫措施是無效的。若先將問題聚焦在「足跡追蹤究竟能找到多少接觸者」,能否以此判斷足跡追蹤的成效。從比例原則來看,防疫措施是否合比例,須先確認防疫措施是否有效,而找到接觸者的多寡便是判斷防疫措施有效程度的方法之一。這將會影響未來能否使用特定防疫措施,不因疫情過後而無討論實益。

另外,崇菱老師提到外交部的論壇,是由外交部主責嗎?

李崇菱

這個論壇是由外交部與衛福部,固定每年舉辦,預計給予外國學者4天的住宿費,故會停留5天。因此,會想詢問該學者是否有意願多停留幾天,能有更進一步交流。

李建良

這邊跟前次會議提到的新加坡學術機構,一併討論。之前曾與所上討論相關學術交流事宜,但大家到年底前都已經安排事情。若要讓交流儘早開始,就新加坡方面,在時間允許下,應可使用線上方式進行。後續,可將線上會議的發表資料彙集成冊,以此出書。若以實體進行,可能較為困難。

李崇菱

那我再向新加坡方面,轉達線上會議的意願。另外,有關書籍出版方面,該學術機構也有自己的雜誌,或許也能由他們協助出版書籍。

李建良

若能由新加坡協助,在他們的雜誌中,或許以專題方式出版會議資料,也是樂見的。

若大家沒有其他問題,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