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與法秩序

◎ 李建良

*原載於《台灣法律人》,第8期,2022年2月,頁38-40,經增補標題、內容及註解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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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什麼是元宇宙?

Metaverse一詞,元宇宙,一般的說法,誕生自前亞馬遜工作室戰略主管Matthew Ball於2020年的系列文章1。2021年7月間,Facebook 的執行長Mark Zuckerberg在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我們將從社群媒體公司轉型為「元宇宙公司」(metaverse company)2。同年10月,Facebook, Inc.易名Meta Platforms, Inc.,簡稱Meta3。一時之間,元宇宙成了時興的用語,快速串流。但什麼是「元宇宙」?平台巨擘想要營造或者遁入的是什麼樣的宇宙?形上宇宙是否會成為脫序的法外空間?

元宇宙,有各種說法4,其中一種是集體性的虛擬空間,也就現實生活的3D版或網路世界的強化版。人們可以在虛擬宇宙裡移動與互動,如同活在另一個世界,可以無休無止、無邊無界!人與人的虛擬互動,數據、事物或觀念可以盡情分享互惠,不單只是人際交往,舉凡政治社群、社會網絡、經濟模式或文化體系等,皆有可能在元宇宙中被建構成為嶄新的秩序。

元宇宙不是現實世界的虛擬版,而是與實存社會並行的「另類」社群。進入元宇宙可以選擇新的身分,扮演不同的角色,打造新的人際網絡,形成異於原生社會的群己歸屬。有一種比較簡單的理解方式是觀賞The Matrix(駭客任務),從電影場景中可以看到同一個體在不同價值體系的切換,同時也可從中警覺可能發生「自我認知」錯誤的種種問題5

貳、元宇宙與私法秩序

元宇宙,無限可能,但是否無法規範?或者可以發展別套的法秩序,就像登上無人星球,另組異於人類的新秩序?

按照Matthew Ball的說法,元宇宙是一種想像空間,既難以定義,又無可預測,卻有利可圖。如果說元宇宙是「另一個獨立自主」的宇宙,內建一套完全不同於外的遊戲規則或行為模式,似乎是理所當然。從純商業的視角考量,元宇宙無疑是創造產值的利器,尤其是電競領域或娛樂界。稍事搜尋元宇宙的網路資訊,電玩產業幾乎是佔了大宗;或者單看疫情期間舉辦的身歷其境元宇宙音樂會,就能吸引逾千萬粉絲「臨場」同歡。

這類元宇宙是否成為疫後新商機,仍待觀察,可以確定的是,數位經濟模式與私法交易必然衝擊現行以「有體物」為規範標的的法律制度。歐盟於2019年即推出的「數位產品及服務指令」6,原是為了數位經濟而建置的立法框架,似乎成了研議元宇宙法的超前部署。至於如何進入內國私法秩序,例如「元宇宙工作室」的出租利用,是否適用民法租賃相關規定7,還需逐步轉換與全面進化8。至少從獲利的角度來說,元宇宙必須進入法秩序,甚至需要仰賴法秩序,或者要求法秩序的腳步必須跟上元宇宙!

參、元宇宙與公法規範

相對來說,元宇宙作為一種「虛擬空間」,儘管不同於「傳統」的數位平台,但只要是人類的創造物,就必然帶有人類的目的設定與價值取捨,也必然伴隨人性幽暗面而來的「人的問題」。元宇宙是網路的進化版,網路效應、數位外部化或大數據加成效應自然也會發生在元宇宙身上。利用網路的人越多,網路的效應就越大,被創造出來的價值也就越高9,形成群聚效應的結果,成就的可能是平台主權及其難以取代的市場地位10;而使用者被拿走的資料可能遠大於想要獲取的資訊,已經不是新聞。更有甚者,當元宇宙與AI相結合,或者說元宇宙就是AI的時候,深偽莫辨或以假亂真的情形,不必等到疫情過後,恐怕已經成為新常態。

有社會,就有法;有社群,則需要有法;創新不能自外於規範。面對網路平台的法律問題,如透明原則、機會平等、禁止歧視、資料可攜性等規範需求與保護機制,也應同步適用到元宇宙身上,或者更精確的說,為進入或想要進入元宇宙的人類構築法律的防護網。舉其要者:

其一,法秩序是否應該內建防偽或辨真的法律機制11,讓人們進入元宇宙之前或之後能夠得知身歷其中的是真實人力抑或人造智能?換句時興的說法,面對的到底是揮汗如雨的工人智慧,還是無血無淚的人工智慧?

其二,在經濟平台或數位社交的「私公共領域」,是否應確保使用者公平進入及停留其中的權利12?機會平等與歧視禁止的原則是否應成為元宇宙的「他律規範」?基本權利的放射效力能否穿透元宇宙的防火牆,形成新的數位表現自由權13

其三,面對不受制於國境、來去自如於他法秩序的「全球玩家」暨可能構成壟斷市場、破壞競爭的科技巨擘及線上平臺的「守門人」(gatekeepers),現有的競爭法制是否足以應付?應否建立一套「全球」的公平競爭法秩序14

此外,資料若是數位平台的驅動元素,則資料保護自應是元宇宙的內在基因,個資保護法即是合縱連橫的跨領域法制,必須步隨科技發展足跡再進化。問題只在於個資保護規範以資料最小化為原則,機器學習、數位演算則是追求資料的最大化,二者如何兼容並顧?抑或需有一套為AI量身定製的個資保護法15

肆、元宇宙與數位身分

回到角色扮演與身分切換的問題,人類進入數位時代,場景的變換越來越快速,線上會議可以一場接著一場的參與,穿梭其間而無虞車塞於途,但置身其中的數位身分認同與自我定位的迷因,卻是發生中的潛在問題。例如數位身分(digital identity)是某種進出網域的通關金鑰,除了促使法律行為模式的數位轉型外16,留下的數位足跡已是進行中的法律課題之一。再如數位世界的身分是否也是人格權之一種,享有受憲法保障之姓名權17?如何保障?為人權保障系譜的重要議題(另類的eID問題),已然展開18。另值得關切的問題是,人們在一個接著一個的虛擬世界中不斷轉換不同面貌時,究竟是重建自己的心智生命、找到新的人格定位,還是在宇宙銀河中流連忘返而墜入時空迷航裡?

伍、元宇宙的生命根基

法律的思維總是從防弊的角度出發,難免先假設人性本惡或脆弱的一面。正向的思考,元宇宙虛擬實境的營造其實可以讓人們在無可遁逃的人世間得到一處安置身心的所在,或者可以更積極進取地相揪懷抱理想、有志一同的夥伴自組「美麗新世界」,或搭上「元宇宙方舟」航向彼岸的桃花源地。只不過人類生命的延續與給養生息離不開自然軌道,生存環境的保護,還有實體社會公平與人權的維護,仍然是元宇宙賴以存在的保證與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