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在環境訴訟中之適用——Milieudefensie et al. v. Royal Dutch Shell PLC

◎ 劉汶渝(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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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

  1. 原告:Milieudefensie與其他6個非政府組織(Greenpeace Nederland, Fossielvrij NL, Waddenvereniging, Both Ends, Jongeren Milieu Actief and Action Aid)及17,379位荷蘭公民(其已指定Milieudefensie為其訴訟代理人)
  2. 被告:Royal Dutch Shell PLC(一從事生產與分配石油及瓦斯之國際公司,其於2022年1月21日發布聲明其更名為Shell PLC)

事實背景

荷蘭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氣溫上升速度與全球氣溫上升速度相較,約快了兩倍(相較工業化前社會,一為攝氏1.7度,一為0.8度);且相較其他工業化國家,荷蘭之二氧化碳排放量顯著地高出許多。依荷蘭氣象預測機構KNMI (Royal Netherlands Meteorological Institute) 於2014年提供之氣候情境(climate scenario)報告,荷蘭未來將因氣候變遷而面臨更高之氣溫、更加快速之海平面上升等氣候災害,且將因二氧化碳之排放造成之氣候變遷造成嚴重、不可逆之結果。於極端情況,瓦登地區(Wadden)亦可能於氣候變遷之長期影響下,完全被海洋所吞噬。

案件發展及法院判決

  1. 2019年4月15日,環保團體 Milieudefensie (Friends of the Earth Netherlands)與其他共同訴訟人,向荷蘭海牙地區法院針對Royal Dutch Shell PLC(下稱RDS)提起訴訟,主張該公司加劇氣候變遷之行為違反《荷蘭民法》下其注意義務(Article 6 : 162)與《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Article 2、8)保障之人權。並請求法院依巴黎協議之精神,命RDS於2030年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至相較2010年之45%;並於2050年時二氧化碳排放量應減少至0。
  2. 2019年11月13日,RDS於其答辯書中表示,無任何法律上之標準得證明其未遵循排放上限限制,而違反不成文法之規定。其亦辯稱原告之主張過於籠統空泛而與《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Article 2、8)不符。
  3. 2021年5月26日,荷蘭海牙地區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並命被告 RDS 於2030年前,必須將其各個活動之總二氧化碳排放量(包含RDS自行排放量與使用其製造之石油製品所生之二氧化碳)減少相較2019年排放量之45%。
  4. 2022年3月22日,被告Shell PLC提起上訴。
  5. 2022年10月18日,原告Milieudefensie針對被告之上訴提出答辯書,並於2023年2月1日提出2份專家意見書以表示被告Shell PLC之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重要性,以及繼續延緩法院判決之執行將對環境造成影響之嚴重性。

本案法律問題

  1. 集體訴訟之可受理性
    • 法院肯認 Greenpeace Nederland, Fossielvrij NL, Waddenvereniging, Both Ends, Jongeren Milieu Actief 提起集體訴訟之適格,因其對於本訴訟具共同利益,亦即此訴訟行為符合各該組織於其章程中所訂之目標;然法院否認 ActionAid 之集體訴訟適格,因該組織之目的係全球性的,而非為提倡荷蘭居民之共同利益,並其目的較著重於非洲及其他開發中國家,而非荷蘭居民。(見 Milieudefensie et al. v. Royal Dutch Shell PLC第2.1.7段及4.2.5段)
    • 法院亦否認17,379位荷蘭公民於本案之集體訴訟權。依據《荷蘭民法》Book 3 Article 3:305a,與公共利益相關之集體訴訟中,公民個人須具足夠且卻切之個人主張,始得參與該訴訟之進行。惟本案中,該17,379位荷蘭公民之利益已被集體訴訟所涵蓋,而個人均未有其他相對於該集體訴訟之主張,因而法院不允許之。
  2. RDS是否有義務於2030年底前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相較2019年排放量之45%
    • RDS抗辯其贊同《巴黎協議》下,為對抗氣候變遷應減少二氧化碳之排放量;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應為整個社會一起共同努力之目標,而非僅加諸該責任於 RDS ,且此舉並無任何法律依據。
    • 法院認為依《荷蘭民法》Book 6 Section 162之解釋,RDS須遵循不成文之注意標準(unwritten standard of care),因而肯定RDS有義務於2030年底前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相較2019年排放量之45%;法院進一步解釋該不成文之注意標準並認其包含14個考量因素。(見 Milieudefensie et al. v. Royal Dutch Shell PLC第4.4.2段以下)
  3. 本案「人權」相關之討論及適用
    • 本案法院於討論、解釋上述不成文之注意標準時,提及《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Rights)第2、8條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6、17條之「生存權」、「個人生活受尊重之權利」、「家庭生活受尊重之權利」。
    • 雖依上述基本權利之特性,無法直接適用於原告Milieudefensie等與被告RDS間,惟本案法院以Urgenda Foundation v. State of the Netherlands一案,推導出《歐洲人權公約》第2、8條可為對抗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引起之全球暖化現象所造成之嚴重氣候變遷結果之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於環境法案件中曾提及環境變遷將影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17條之人類生存權。
    • 再者,依《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其釐清國家與企業就商業相關活動所生之人權風險及責任之特性,本案法院認為亦可從其中推導出企業必須「尊重人權」;其中包含避免侵害人權,以及主動採行適當措施以預防、限制、解決公司營運對於人權造成之負面影響。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