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l Fed’n Indep. Bus. v. DOL, OSHA (142 S. Ct. 661)
◎ 整理人:鄭心穎

案件事實
2021年9月9日,拜登總統宣布一項計畫,希望更多美國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同年11月,勞動部長為呼應該計畫,故發布一項緊急標準(Emergency Standard)要求擁有超過100名勞工的雇主,須確保每位勞工完整接種疫苗,未接種之勞工則需每週出示陰性證明。同年11月5日,勞動部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Department of Lab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下稱OSHA)發布強制接種令(Vaccine Mandate),令各州、商業團體、非營利組織遵守,屬OSHA未有過的先例。在執行面,OSHA以罰鍰促使雇主要求勞工完整接種疫苗,並設有例外允許未接種之勞工每週出示陰性證明且需在工作時配戴口罩,只是未要求雇主提供例外選項予勞工。
在各州相關案件,第五巡迴法院保留OSHA強制接種令的效力,惟第六巡迴法院採不同見解,維持其效力。對此,許多團體向本院聲請上訴,本院於2022年1月選擇兩件聲請,其中一件為全國獨立企業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所提出。
案件爭議
強制接種令是否超出OSHA依聯邦法律所享之權限。
判決結果
OSHA主張強制接種令符合職業安全和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29 USCS § 651 et seq.)(下稱系爭條文),惟該系爭條文僅適用於勞工在工作環境中面臨的危險。感染COVID-19的風險並非與工作相關,而是日常生活普遍存在的風險。因此,OSHA之強制接種令超出該機關之權限,原告聲請暫緩該令效力是合理的。聯邦最高法院以6票贊成、3票反對,與1份協同意見書、1份不同意見書,肯定原告聲請暫緩強制接種令。
法院見解
- 在我國政府體制下,應由人民選出之代表而非本院,衡量落實強制接種令所生的成本、可能因此失業的人數、因此節約的醫療資源,與可能拯救的生命。如OSHA般的行政機關是法律的產物,僅享有國會賦予的權力,因此國會在授權行政機關具有廣泛影響經濟與政治重要性之權力時,應明確表態。
- 系爭條文僅授權勞動部長制定工作場所安全標準,而非廣泛的公共衛生標準,這並非OSHA的專業範圍。在勞動部長與OSHA的強制接種令下,8400萬名美國勞工需接種疫苗,或自費接受每週一次的檢測。這並非聯邦權力的通常行使,而是對大量勞工生活與健康的重大侵犯,畢竟接種疫苗的狀態無法在下班後回復。
- 接種疫苗並非該機關之成立目的,這並不是說OSHA無權監管與COVID-19相關的特定職業風險。若病毒因勞工之工作或工作場所的特殊性而構成特殊危險,由此而生的針對性規定仍是允許的。(例如:監管使用COVID-19病毒的研究人員。)
協同意見1
- 各國已採取多種措施應對當前的大流行病,聯邦政府不僅需適當適用憲法列舉的權力以實施防疫措施,它亦須遵守權力分立原則。涉及此種義務時,本件裁判給出一項堅實的規則:若國會希望將「具有廣泛影響經濟與政治重要性的決定權限」分配予行政機關時,「本院希望國會明確表態」。此又被稱為主要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而OSHA的授權不符該原則。主要問題原則與未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密切相關。兩者旨在維繫權力分立,未授權原則防止國會將其權限過渡予非民選官員來確保民主問責制。
- 對此,OSHA雖主張其享有國會的授權,但在主要問題原則的檢視下,無法明確指出國會的授權依據。縱使國會確實授予OSHA發布強制接種令之權限,該授權依據極有可能構成違憲。
不同意見2
- 本件爭議本質上是,應由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且由國會授權之機關,或由缺乏專業知識之法院,決定以何種方式保護美國勞工免於COVID-19威脅。我們認為多數意見嚴重誤解系爭條文的適用,取代聯邦政府對疫情的判斷,與阻礙聯邦政府應對COVID-19對我國勞工的責任。
- 職業安全和健康法之目的在於確保國民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並保護我國之人力資源。對此,29 U.S.C. §§(b), (b)(5), (b)(3), (c)(1),皆存在相呼應之規定,允許OSHA發布強制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以實現前述目的。OSHA的強制接種令,實際上留有例外規定,並非多數意見所稱「強制」,且亦有考量宗教與藥物過敏之需求。
- 本件是否應受理,涉及(1)聲請人是否有可能勝訴、(2)拒絕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將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與(3)受理聲請不會對公益造成危害。對此,在前述法條的解釋與適用下,原告聲請人並無明顯勝訴可能。COVID-19作為一種新危害,已影響數百萬名勞工,截至OSHA發布強制接種令時,已有超過725,000名美國人因此死亡,且有數百萬人住院。此外,OSHA依據大量的研究與報告制定強制接種令,這些研究與報告皆凸顯強制接種令的必要性。
- 多數意見認為OSHA並非公共衛生監管機關是正確的,它僅有保護勞工免受工作場所危害的權力。但正如前所述,這正是系爭條文所做的。與多數意見相反, 我們認為系爭條文授權OSHA保護勞工免受工作場所存在的危害,至於是否在其他地方也發現此等危害,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