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國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22年8月中旬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邀請PTT、Dcard、Meta、LINE等網路平臺業者與會。雖然在草案公告後即引發各界質疑,NCC並發布新聞稿指出目前仍為初版草案之討論階段,待與各界溝通始會繼續研議;然而,究竟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什麼?其規範內容為何?而又引發了什麼爭議?仍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一、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什麼?
在全球通訊傳播科技迅速發展及產業匯流之趨勢下,民眾使用線上平臺所提供之數位中介服務已成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然而,數位中介服務同時也為個人及整體社會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諸如,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技術而進行個人化推薦之商業模式容易被濫用。此外,如何管制在線上平臺上大幅流通及散布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即向來是各國政府所棘手的問題。對於不同層面的問題,NCC即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之內容,於2022年8月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冀藉此加強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及問責,促使平臺負起「守門人」之責任。
二、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管制對象為何?
本草案共分為十一章,於第一章及第二章敘明本法之目的、名詞定義、管轄範圍及基本原則後,即於第三章至第七章對於數位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免責事由以及各種義務進行規範。自草案架構觀之,可以發現本草案重點在於第四章至第七章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義務規定。惟其個別章名又分別係規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以及「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就上揭規範客體之關係,依照本草案第2條之用詞定義,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以及資訊儲存服務之業者。是以,可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係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下位類型之一,鑒於規範需求即另於第五章規範其特別義務。其次,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亦屬資訊儲存服務之類型之一,因此即屬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下位類型。而同樣鑑於對線上平臺服務之規範需求,另於第六章規範其特別義務。而指定線上平臺則係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有效使用者數量達230萬人,而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管制內容為何?
如前所述,本草案重點在於加強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及問責,因此觀察重點即係為究竟草案分別課與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以及「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什麼樣的義務。
首先,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所課予之一般義務,除了要求提供關於營業主體基本資訊之資訊揭露義務(第13條)、針對境外對國人提供服務之服務者之指定代理人義務(第14條)、加強透明性之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及透明度報告之義務(第15條及第16條)外,本章之重點即為對數位平臺上不實言論之管制,即資訊限制令之聲請要件、流程及執行。詳言之,依照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若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而法院必須在48小時之內作成裁定,若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理由者,即應核發對該資訊移除、限制其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資訊限制令。在法院作成裁定前,若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則得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其次,對於「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則特別強調應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第22條),以及應告知使用者採取移除或限制接取措施之義務(第23條)。前者之目的即在於,透過通知及回應機制,可使任何人以通知使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加速進行內容自律,因而課予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易於接近使用之電子通知機制之義務。而針對後者,即係為強化使用者之受告知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移除使用者提供之特定資訊或限制其接取時,應告知該使用者必要事項,以利其救濟,因此課予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告知義務。
第三,對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則在於要求業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第24條)及提供爭議解決機制(第25條),以強化使用者之權益。此外,若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之違法內容、通知人或異議人反覆提出明顯虛偽不實之通知或異議,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予警告,如果仍不改善則應定合理期間暫停其服務(第27條)。而在透明度之要求方面,一方面於第29條課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加重透明度報告義務;另方面於第30條要求揭露線上平臺服務廣告之資訊,包括廣告之標示、廣告主,以及決定廣告展示對象主要參數之有意義資訊。
最後,針對「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鑒於其有更高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別於第33條及第34條課與其評估風險及管控風險之義務,即要求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每年分析及評估所提供服務之功能,或因使用者使用所產生之系統性風險,並且應針對此類系統性風險採行有效之管理措施。
四、主要爭議為何?
在此一草案提出後,即引發正反意見的討論。
反對者大多認為,第18條之資訊限制令可能過度干預言論自由。蓋因雖然資訊限制令之核發需經法官審查而非由主管機關為之,然而就此一方面在構成要件上何謂「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並不明確,而另方面亦未考慮法院量能是否足以負擔而得以做出合法適當之裁定。此外,在法院尚未作成裁定之前,主管機關又得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是以反對者亦認為如此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負面標籤化及寒蟬效應之效果。
然而,支持者則多認為,數位治理及對於平臺之問責要求是在數位科技時代下之重要議題,以因應科技發展下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因而重點並不在於是否應予以管制,而在於對平臺責任應如何建立以及強化。
參考資料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專區,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5542 (最後瀏覽日:2022/09/01)
- 聯合新聞網,《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 網友支持反對觀點一次看,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566097 (最後瀏覽日:2022/09/01)
- 新頭殼,《數位中介法》到底規定什麼?律師:草案問題非常多,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8-19/803833 (最後瀏覽日:2022/09/01)
- ETtoday新聞雲,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網路平台 律師:侵言論自由,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707/2287414.htm (最後瀏覽日:2022/09/01)
- 自由時報,謠言或假訊息未來可「加註警示」 學者:盼中介法納台美貿易談判議程,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26830 (最後瀏覽日: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