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旭華(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自駕車(self-driving car)所面臨的道德難題在結構上與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十分相似。假定一台飛快奔馳的電車的機械突然產生故障,導致駕駛員無法煞車,此時如果不轉向的話,會撞上前方五個在軌道上施工的工人,但是若轉向的話,則會撞死軌道分支上的另一個工人。此時,駕駛員在道德上應該如何抉擇?是什麼都不做,讓電車輾壓過在其行進路徑上的五個工人?還是讓電車轉向,撞死軌道分支上的一個工人,以拯救五個工人的生命?這就構成了著名的電車難題。
類似的難題也有可能發生在自駕車上。假定一台飛快奔馳的自駕車的機械也是突然故障,無法煞車,那麼是否可以轉向,撞死在路旁的一個路人,以避免迎面撞上在其行進路徑上的五個人(假定沒有其它不造成傷害的選項)?在電車的情境中,駕駛員有能力自己做出決定,然而,在自駕車的情境中,並沒有駕駛者,因此,我們必須事先為自駕車設定好規範,讓自駕車在面臨此狀況時,能夠在行為決策上有所依據。然而,如何設定此規範的具體內容,就成了自駕車在設計時所必須解決的道德難題。

為瞭解決此類型的難題,國內外有學者透過問卷調查(survey)的方式,蒐集並統計社會上大多數人針對此類型道德難題的意見,希望可以據此制訂出一套可以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的規範。1然而,筆者認為這種研究方法可能會有下列的問題或侷限:
1. 問卷調查訪問的對象的意識形態會影響問卷結果是否值得參考
問卷調查訪問的對象的意識形態會影響問卷結果是否值得參考。就筆者參加過的相關問卷調查來說,該問卷似乎沒有排除具有歧視或偏見者加入問卷調查。在是否可以撞死一個人,以避免撞死另一個人的情境中,若有人基於性別歧視,認為可以撞死一個女人以避免撞死一個男人,但不可以撞死一個男人以避免撞死一個女人,這樣的意見是否也要納入考量?換句話說,若是一個社會普遍對女性充滿歧視,那麼將這種帶有性別歧視的規範教給自駕車,做為其面臨道德抉擇時的依據,是否合理?有人或許會認為抱持這種偏見者,只是社會的少數,但這未免漠視了父權社會存在的事實,也忽略了社會的文化與教育,對人們的道德潛意識的影響。事實上,在國外的研究中,在面對是否可以撞死一個流浪漢去拯救一個企業的CEO這樣的問題時,在某些社會中,大多數人認為是可以的,但這會不會只是反映出該社會上普遍的階級偏見,對於為自駕車制定倫理規範來說,不具有參考價值?此外,在某些社會中,在老人與孩童中做選擇時,傾向於救孩童,在其他社會中,則無顯著差異,這也說明了一個人所處的社會的文化與教育會對一個人所認同的倫理規範有影響。
2. 問卷調查有可能只是蒐集了多數人的偏見或歧視
承上所述,透過問卷調查所蒐集來的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不見得是最理想的規範,有可能只是代表了絕大多數人的偏見甚或是歧視。而客觀上來講,什麼是最理想的規範,不是可以透過經驗上的問卷調查可以解決的,這往往落入到道德哲學家先驗探究的範疇之內,需要有好的理由來支持與說明。舉例來說,假定我們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接受自駕車轉向撞死一個人來避免撞死五個人,這是否代表客觀上來講,轉向撞死一個人來避免撞死五個人的行為就是正確的呢?道德哲學中的康德主義者(Kantian),或許就認為,客觀上來講,轉向撞死一個人來避免撞死五個人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因為每個人的生命都具有內在的價值,需要被尊重,而不應該為了避免更大危害而就被抹滅。筆者在此無意為康德主義者的(可能)觀點說項或背書,舉此例的目的,只是為了說明,透過問卷調查所蒐集來的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可以有進一步檢驗的空間。若輕率地認為最佳的倫理規範是由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所決定的,這似乎抹滅了我們現有的規範可能具有可改革與優化的空間。
3. 問卷調查結果對實際狀況的適用性問題
在面對「自駕車是否可以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另一個人?」這類問題時,問卷填答者可能要視情況,以及更具體的描述才能給出較為符合實際情況的答案。如果缺乏這些具體描述,那麼在很抽象的情境中所給出的答案,不見得可以適用於具體實際的情境。例如,在抽象情境中,或許絕大多數人同意可以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另一個人。但若在實際具體的情況中,那一個人是自己的兒子時,大概鮮少人會同意這麼做。這顯示出了,如果問卷調查的題目不夠具體的話,那麼透過此問卷所得出的答案,對於實際狀況的適用性可能是有問題的。
4. 概括一般性的描述
有人或許會認為,要解決以上 3. 所提到的問題,只要在問卷調查時,將題目設計得更具體就可以了。但筆者懷疑這是否可以在根本上解決此問題,因為即便題目再具體,只要題目的敘述還是概括一般性的描述(general description),那仍然會有許多在程度上更具體的情境相容於此描述。舉例來說,有人或許會認為在問卷設計時,我們不問「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另一個人是否可以」,而改問「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自己的兒子是否可以」,如此的話,似乎就可以針對此特定較具體的情境,統計出大多數人認同的答案,而可以適用於此類型的情境。
但「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自己的兒子」這樣的描述,仍然與許多程度上更具體的情境相容。例如,那五個人當中也有自己的另一個小兒子,或者那五個人當中,除了有自己的小兒子以外,還有自己的父親、母親與太太在裡面。問卷在一開始相對具體的情境中所統計出的多數共識,就也不見得可以適用於更為具體的情境當中。例如,雖然大多數人可能認為不行讓自駕車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自己的兒子,但當那五個人當中有自己的小兒子、父親、母親與太太時,或許就會做出不一樣的判斷。
值得一提的是,筆者自己在填答問卷,遇到這種概括一般性的描述的問題時,往往不知道如何作答,因為相容於這種概括一般性描述的具體狀況可以有太多了。而在這些具體的狀況中,筆者會因具體情境細節的不同給出不同的答案,也因此,在面對概括一般性描述的問題時,筆者往往勾選「不知如何作答」的答案。如果大多數填答的學者或民眾,跟筆者一樣,而在面對概括一般性描述的問題時,給出「不知如何作答」的答案,那麼這份問卷的結果,就不太能夠達成為自駕車制定規範的目的,其參考價值也就大大地打上了折扣。相對來說,若是問卷填答者在面臨面對概括一般性描述的問題時,忽略了相容於此概括一般性描述的具體細節,而硬給出一個確切答案時,那麼如前所述,這個答案是否可以適用於真實的狀況,是令人存疑的,其參考價值似乎也不高。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問卷為瞭解決適用性的問題,在選項中有加入模糊性(fuzziness)的設計,也就是說,該問卷中的選項不是非黑即白,只能選擇撞死或犧牲一邊的人來避免撞上另外一邊的人,而可以在程度上選擇更傾向撞死或犧牲哪一邊。根據問卷設計者的想法,加入了模糊性的設計後,更符合人們實際做決策的狀況。但就筆者的觀點來看,即便在選項中有模糊性的設計,還是無法解決適用性的問題,因為雖然答案的選項因為模糊性的設計而變多了(填答者可選擇強烈傾向或是稍微傾向),但填答者所面臨的問題仍然是概括一般性的描述,相容於此一般性的描述的具體情境,仍然有很多。填答者在面臨概括一般性描述時所傾向給出的答案,也不見得是他們在面臨更具體的情況時所傾向給出的答案。
此外,如果填答者在填答概括一般性描述的問卷問題時,已經意識到問卷題目不夠具體,但卻仍然給出一個他們傾向接受的答案,這可能表示,他們刻意地忽略了一些在實際情況中可能會遇到而且應該被納入考量的因素。以之前的例子來說,在面對「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自己的兒子是否可以」這樣的問題時,填答者可能會刻意忽略那五個人中有可能是有自己的父母與另一個小兒子的可能性,而給出他們傾向同意的選項。雖然這些因素是填答者實際上所刻意忽略的,但卻是他不應該忽略的,因為實際狀況的確有可能是如此。所以填答者在刻意忽略某些因素的狀況下,所給出的答案,在實際狀況中是否值得參考,也值得商榷,畢竟實際的狀況是有可能包含了那些被填答者所刻意忽略的因素。
最後,回到最初的問題,如果問卷的題目改問「為了避免撞上五個人,而轉向撞上自己的兒子是否可以」,那麼從此題目所獲得的多數共識而制定出來的規則或規範,其能夠涵蓋的層面就非常地有限,不僅僅可能不適用於相容於此概括一般性描述更為具體的情境,也不適用於其他完全不相同的情境。所以,如果要為自駕車建構一套完整的行為抉擇規範,我們就必須針對每一種可能的具體情況,設計一道問卷題目,來為自駕車在該類情境下訂立一條相對應可以遵守的規則。然而,我們所可能遇到的相關具體情境,可能是千變萬化的,如要事先為每一種可能遭遇的情境設計題目,恐怕不是透過問卷調查可以窮盡達成的。此外,就技術上而言,似乎也無法將無窮盡的規則,教導給自駕車。

5. 問卷對於道德兩難的建構:如何控制好變因
問卷對於道德兩難的建構如果沒有控制好變因,我們就很難指認出,當自駕車面臨道德兩難時,有哪些因素是社會大眾多數認為必須納入考量的。也因此,我們也就很難為自駕車在面臨行為上的道德抉擇時,提供一組因素做為抉擇上的依據。
舉例來說,在國外設計的問卷中,其中一個問題大致上是: 煞車失靈的自駕車是應該直行撞死闖越紅燈的兩位老先生與一位老太太(A組),還是應該轉向撞向安全島犧牲自駕車中的一位成年男子與一位成年女子還有一位小男孩的生命(B組)?假定填答者選擇了A組,這到底是因為填答者認為(a)自駕車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轉向,還是因為(b) B組的平均年齡較輕,還是因為(c) B組中有孩童的關係,還是因為(d) A組的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還是因為填答者認為(e)自駕車無論如何都不應該犧牲乘客,還是這五者都是?還是只是因為這五個因素中的其中幾個?還是有這五個以外其他的因素?我們光從填答者所給出的答案是無從知道哪一個(或哪一些)因素是填答者認為應該納入一般性考量的。
如此的話,似乎就很難從答案中去萃取出哪一個變因是人們在做決定時實際納入考量的。而且也不能排除因人而異的可能性,兩個給出同樣答案的人,有可能他們考量的因素不見得全然相同,甚至完全不同。而如果我們無法從問卷的答案萃取出,有哪些因素,是我們在一般情境下都必須要考量的因素,這樣我們就無法為自駕車在面臨道德抉擇時,提供一組因素做為其選擇的憑據。換句話說,在為自駕車設計倫理規範時,我們就無法以簡馭繁,根據有限的抉擇因素,來駕馭因應所有可能遭遇到的道德兩難情境。我們就只能夠針對每種道德兩難情境去制定規則,但如同前面所述,自駕車有可能遭遇到的道德兩難情境,可以是千變萬化,無窮無盡的。所以不可能透過問卷調查,去針對所有可能遇到的道德兩難情境,去制定一條相對應的倫理規範。
6. 從問卷調查結果萃取出一般性規則?
承上所述,或許有人會認為我們可以藉由改變問卷題目的方式,從問卷調查的結果萃取出某些社會大眾傾向納入一般性考量的因素(例如潛在受害者是否在人數較少的那一邊,是否為乘客,以及潛在受害者的年齡、性別、職業與有無違反交通規則等等),並據此制定出一些一般性的規則。例如,假定其它與道德相關的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holding fixed all the other morally relevant factors),(f)在兩方人數不等時,必須選擇撞死人數較少的那一方。(g)在兩方年齡有差距時,必須選擇撞死年紀較大的那一方。(h)在兩方男女有別時,必須選擇撞死男性那一方。(i)在兩方在遵守交通規則這點上有差異時,必須選擇撞死有違反交通規則那一方。(j)在兩方在有無職業這點上有差異時,必須選擇撞死沒有職業的那一方。(k)在兩方在是否為乘客有所區別時,必須選擇犧牲撞死乘客那一方。諸如此類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我們可以歸納出一些一般性的規則,這些一般性的規則,只適用於下列情況:兩方的狀況只有在規則所言明的單一因素上有所差異(例如性別)時。換句話說,潛在的受害者兩方必須在其它與道德相關的各方面都沒有差異(或其他條件都相同)時,如此一般性的規則才適用。但實際的狀況中,兩方在其它與道德相關的方面,往往不盡相同。針對(f)而言,如同之前所論述過的,如果自己的兒子或親屬在人數較少的那一方時,該規則恐怕就不能夠獲得社會多數人的認同,而無法適用於實際的狀況。針對(j)而言,如果無業者是自己的母親,或女兒時,(j)這個規則可能也無法獲得社會大多數人的認同,也無法適用於相關的實際情況。
此外,就算我們暫且擱置以上的問題,當我們將這些一般性的規則應用到實際情況時往往會有衝突。舉例來說,如果人數較少的一方是女性,(f)與(h)規則就產生了衝突,此時是以遵守哪一個規則為主呢?面對這種兩個規則衝突的狀況,或許可以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來獲得社會大多數人的意見。但規則衝突不是僅僅會發生在兩個規則之間,在很多情況中,可能包含了多個規則之間的衝突。舉例來說,人數較少的一方是女性,她是行人非乘客,有違規的事實,她是小學生。在此情況下,規則應用上的衝突就可能涵蓋了(f)(g)(h)(i)(j)(k),如此的話,要如何解決此衝突呢?如果還是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以社會大多數人的意見為解決方式的話,那麼這種解決方式,恐怕最多只能適用於與此相同類型的情境,而無法適用於其它不同情境。換句話說,如果是相對具體地針對所面臨的情境(比如說:「人數較少的一方是女性,她是行人非乘客,有違規的事實,她是小學生」)去做統計,那麼從此所得出的多數共識所涵蓋的範圍就很狹隘,只適用於特定這一類型的情境,也無法因應其它不同類型情境。
比如說,就職業來講,職業可以有上百種(商人、護士、醫生、軍人等等),造成違規的事實的原因也不一而足,例如是因為怕上學遲到,還是為了去探望在加護病房臨終急救的爺爺?還是因為一時疏忽?而就人數而言,人數較少那一方有多少人?與人數較多的那一方比較起來的比例為何?而人數較少那一方,如果不是全然是未成年女性,還有未成年男性的話,是否也要另外納入考量?如果這些因素都要納入考量的話,那麼如果要為自駕車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為規範,問卷題目的數量即便不是無限的,也必定十分龐大,其可行性令人存疑。
此外,筆者認為這種統計多數社會共識的做法最根本的問題,還是歸結到適用性的問題。也就是,即便是在某一特定類型的情境描述中所得出的多數社會共識,也不見得可以適用於符合該類型描述的實際具體情境。舉例來說,如果在面對「人數較少的一方是女性,她是行人非乘客,有違規的事實,她是小學生」這類型的情境描述的問題時,社會中絕大多數人都認為不可撞死該小學生,而應該選擇撞死另一方,但這是否意味著,如果另一方當中,乘客中有自己的父親與也是小學生的女兒時,絕大多數人仍然同意這麼做呢?如果不同意的話,這就表示,在此類型描述中所得出的多數社會共識,就不能夠適用於符合此類型描述的實際具體情境。
7. 問卷調查的題目如果不切實際,也可能造成其結果是無用的
舉例來說,在筆者所填寫的問卷中,有的題目是牽涉到潛在受害者的職業,例如,某些潛在受害者是政治工作者,而某些是商人,而某些人則是無業或失業的人。即便根據社會大眾填答問卷的多數共識是,可以撞死一個政治工作者,以避免撞死一個商人,但我們是否能教會自駕車辨識出一個人是政治工作者還是商人,在技術層面上是大有問題的。只憑一個人的外觀,很難辨識出這一點。除非,將來每個人出門時都必須攜帶感應晶片,晶片上會記載自己的職業,也可以讓自駕車很快地偵測到,但這種想像出來的情境,會不會侵害到個人隱私,是否真的具有現實上的可行性呢?這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認為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來為自駕車制定行為規範,這樣的做法是有困難的。筆者在此無意斷言本文所提到的七點困難之處是無法解決的,或許某些困難只是特定問卷本身設計不良所產生的問題,只要透過不同的設計,該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但有些困難似乎是顯示出,透過問卷調查來為自駕車制定行為規範的這種研究取徑本身是有問題的。無論如何,筆者本文目的是希望研究者可以正視本文所提出的七點困難,面對與接受困難的存在,才能處理與放下。但筆者的確相信,要完全地解決以上七點困難,的確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學者專家們集思廣益,共同努力。事實上,筆者在未來也希望可以貢獻棉薄之力。但在一套完整的解決方案被提出來以前,筆者認為我們至少應該審慎小心地看待問卷調查的結果,也不應該草率地將其應用在自駕車的倫理規範的制定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