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撰寫:黃雙翊
◎ 資料分析:黃雙翊、張德威

壹、研究動機
西元(下同)2019年末新冠疫情開始於全世界蔓延傳播,藉由過往2003年SARS席捲全球的經歷,台灣防疫體系已較早期更趨於完善,惟新冠病毒的變化、大環境的演變,皆屬難以輕易預測之情況,防範疫情所致之影響擴大不僅需防止病毒擴散,同樣重要的還有應降低相伴疫情而生之各式不實訊息散播。隨著科技的進步,訊息流通的方式已不僅止於鄰里間的口耳相傳,網絡資訊的傳播力已成為資訊傳遞之主流途徑,有鑑於錯誤、不實以及假訊息,影響民眾的生活與公共安全甚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散播可能會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造成民眾恐慌及危害公共安全。本文將著重於統計判決文書所記載之資料,並提供讀者粗淺的研究建議。
貳、研究設計
一、關鍵字與樣本範圍
假消息存於各式議題、各種傳播途徑之中,其非真實性皆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故為防範其影響,我國法律定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規定1與疫情相關之特別法規定。本文因前述問題意識設定,僅擇採「新冠疫情」相關之假消息案件為研究樣本範圍,其餘與流行疫情相關惟非新冠肺炎案件者,則以人工篩選方式剔除。
本文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為關鍵字,並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源法律網與Lawsnote中進行檢索,共獲得59件判決,而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為關鍵字的檢索結果,共獲得27件判決。
本文再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源法律網與Lawsnote進行判決檢索,以「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為關鍵字的檢索結果,共獲得29件判決,而使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為關鍵字的檢索結果,共獲得62件判決。
二、編碼簿(Codebook)設計
本文將前述共92件判決之基礎資訊進行編碼,並將判決之重要特徵標記,二者皆是以單純的0/1為之,以下為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與嚴重特別條例第14條皆有之編碼標記。

因嚴重特別條例第14條設有自由刑之處罰規定,故以下為該條文不同於傳防法第63條之編碼標記內容。

三、判決案件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相關
(二)嚴重特別條例第14條
四、條文比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嚴重特殊條例)係為新冠肺炎(Covid-19)的防疫期間所制定的限時特別法,亦屬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防法)及災害防救法之特別法。嚴重特殊條例於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原定施行日期為同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然有鑒於國際疫情尚未緩和與國內疫情變化,本條例將持續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傳防法與嚴重特殊條例最大的差別在於兩者所規定的行為要件與傳播客體存在不同,行為人除了必須實際上有「散播」行為外,傳防法囊括的案件為所有關乎「流行疫情」之案件,而嚴重特殊條例僅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案件,以本文所欲探討之傳防法第63條與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而言,若行為人所傳播之假消息與新冠肺炎無關,將不會受到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所規範。而在罰則上,傳防法第63條僅有罰金刑,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除了罰金刑外,尚存在有期徒刑與拘役刑。
綜上所述,涉犯傳防法第63條或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行為人必須「散播」與衛福部所公布之流行疫情種類相關或新冠肺炎疫情有關之消息,且行為人所散播之假消息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二者間須有因果關係方符合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參、敘述性統計分析
一、資料說明
本文所分析的裁判樣本,為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使用傳防法第63條,與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規定進行新冠肺炎(Covid-19)假消息案件論罪科刑之判決。若裁判書中出現兩位或兩位以上被告,將視每位被告為單獨案件予以分析。
與傳防法第63條有關案件,本文實際上使用關鍵字檢索而生判決共有29件,一審案件總數共有23件,二審案件總數共有3件。然而一審有罪判決後聲請上訴二審的案件中,有3件於後續撤回上訴而無實體裁判內容,故以人工篩選方式排除於本研究計算數量當中。
與嚴重特別條例第14條有關案件,使用關鍵字檢索而生判決有56件,一審案件總數為49件,二審案件總數為8件,惟有1件於本文資料蒐集截止前尚未形成終結裁判,故尚無實體裁判得分析,又,有1件最終撤回上訴,故於二審實際案件總數,本文將以6件做計算。
(一) 一審裁判主文
以傳防法第63條起訴之案件,有4件為無罪判決,其原因各自有別,例如:1. 被告主觀上不認為其所散播之消息為不實;2. 被告主觀上認為其僅係在評論別人的言論,並非散播捏造或不實言論;3. 法院認為被告所散播之言論,並不會造成公眾恐慌且足生損害於公眾,僅是空泛之言論。另有20件則為有罪判決,故可以得知檢察官起訴後大約有83%的案件均遭判有罪。
以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起訴之案件,有2件為無罪判決,原因皆為其所傳播之消息「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其餘51件均為有罪判決,故遭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幾乎96%均係判決有罪。

(二)二審裁判主文
傳防法第63條有關案件中,共3件上訴至二審,其中2件為一審無罪案件之公訴人提出,1件為一審有罪案件之公訴人提出,惟於有罪判決中提出上訴之理由與本文著重的「Covid-19假消息」無關2,故本文不予贅述。從下表可得出,無論上訴案件係由哪一方提出,駁回率皆為100%。
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有關案件中,原判決經撤銷改判者有2件,其中1件為一審判決有罪,經被告上訴二審後獲判無罪,法院認為該案檢察官所舉證據方法,尚不足達到確信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涉犯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之要件,又被告否認犯罪,故二審判決認為應撤銷原判決,該案被告無罪。另1件為一審作成應判處30萬元罰金,被告主張量刑過重聲請上訴二審後,改判處10萬元罰金。而上訴駁回的案件則有4件。

(三)一審訴訟權之行使
傳防法第63條有關案件中,公訴人上訴者有3件,詳細情形已如前述,未上訴案件有19件,撤回上訴之案件則有3件。從下表可以得出,大約有76%左右案件並無提出上訴,且上訴案件均由公訴人提出。
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有關案件中,被告上訴判決有4件,上訴理由各有不同,例如:1. 被告否認犯罪而上訴;2. 被告以其無散播假消息之犯意上訴;3. 認量刑過重;4. 被告否認犯罪後聲請上訴。公訴人上訴的案件則有2件,其中有1件經檢察官上訴後,法官認為檢警並無提出新事證,僅憑己意對於原審判決認事用法職權為任意指摘,故予以駁回;1件則為檢察官認其有應該併案辦理而未併案之案件,導致被告量刑有影響,故聲請請求撤銷原判決,然法院認該案並無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得併予審理,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另外有43件案件未上訴。

二、案件相關特徵說明
(一)傳防法第63條處罰刑度落點與緩刑率
傳防法第63條規定僅限處罰金,並無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規定之其他刑罰種類。在一審20件有罪判決中,個案罰金金額區間落在1萬至20萬元(新台幣,下同)。由下表可知,雖然遭判2萬元罰金的案件佔多數,惟法院對於罰金的數額似乎尚未形成一個穩定相近之數額。再者,由下表可知得緩刑案件有5件,不得緩刑者有15件,大約70%個案係不得緩刑。而在二審的3件有罪上訴判決中,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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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處罰刑度落點與緩刑率
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則有其他刑罰種類,該條有關案件之刑罰種類分布如下表,可見法院對於自由刑的量刑使用比例上仍較低。在罰金刑有關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落在2萬元與3萬元,惟部分案件罰金高於平均值甚多。較特殊者為,1件遭判處罰金1萬元之案件,被告犯罪行為係跨越嚴重特殊條例施行前後,判決主文認該名被告三次犯罪事實應分論併罰3,故該案除嚴重特殊條例之外,仍需適用傳防法第63條論罪,但判決就刑罰競合並無詳細說明。該案共判處2萬元,故僅得從裁判書附表推論傳防法第63條處罰金1萬元,嚴重特殊條例亦判處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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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拘役有關案件中,大多數裁判刑度為20日,拘役天數區間雖大,但仍可看出法院對拘役案件,幾乎將刑度落在20日,且所有案件均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有關案件則有3件,分別有2件遭判3個月,1件遭判4個月,且皆得易科罰金但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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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罰金案件中得緩刑者有4件,不得緩刑者有31件,緩刑率約86%。拘役案件中得緩刑者有6件,不得緩刑者有7件,緩刑率約為46%。而3件有期徒刑判決,均為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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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別相關
在性別認定上,本文以裁判書記載的法官姓名與被告姓名為判斷依據。如若為合議庭之案件,則以審判長性別為判斷依據,若無法透過裁判書所載姓名判斷者則以「不確定」標記。
(一)庭審法官性別
傳防法第63條有關案件中,24件一審的庭審法官中,男性有14位、女性則有10位,性別比例仍屬均衡。在3件二審的庭審法官中,男性庭審法官有1位,女性庭審法官則有2位。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有關案件中,在53件一審庭審法官中,男性庭審法官有27位、女性庭審法官則有24位,不確定性別的法官則有1位。在6件二審庭審法官中,男性庭審法官有男1位,女性庭審法官則有5位。

(二)被告性別
傳防法第63條有關案件中,一審案件男性被告大約佔75%,共有18位;女性被告大約佔25%,共有6位,男性被告大約是女性被告的3倍。二審案件,男性被告有2位、女性被告則有1位。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有關案件中,男性被告有36位、女性被告則有16位。在二審的被告中,男性被告有4位、女性被告則有2位。惟礙於樣本數非常少,故此比例是否具有參考價值,有待商榷。

四、有罪判決被告行為時點
嚴重特殊條例於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然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故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4規定,本文探討之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之生效日應為2020年2月27日。在有罪案件中,有21位被告之行為時點係在嚴重特殊條例施行之前為之,惟因嚴重特殊條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法院仍依傳防法作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全部有罪判決中,有1位被告之行為時點係橫跨之前後,本案被告作成第一次犯罪行為時係嚴重特殊條例尚未做成之前,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經比較新舊法後,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仍應適用傳防法第63條論罪科刑。本文認為,被告行為時點是否會因為國家疫情狀況而影響量刑刑度,值得研究。

肆、量刑因子
一、刑法第57條各款
本節將傳防法第63條與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所有有罪判決案件合併統計(共71件),討論問題為法官審酌案件時刑法第57條5各款科刑標準於判決中被提及的程度:
(一)刑法第57條第一款:犯罪之動機、目的
71件案件中,近乎一半案件在量刑上明確呈現考量被告犯罪動機,而其餘判決明文中,無法直接得出法官有明確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不過,犯罪動機顯然是法官應審酌之事項,故本文認為「提及」與「未提及」部分,或可代表法官考量之輕重。

傳防法第63條有關案件中,提及被告犯罪動機者,又得分為以下四種:1.提醒防疫;2. 提醒周遭友人注意防疫;3. 因與他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4. 開玩笑。1.、2.的差別在於,前者目的在提及不特定多數人,而後者之目的則是僅在提醒周遭友人,範圍相對較小6。其中提醒防疫之犯罪動機占50%,而有30%之案件並未提及被告之具體動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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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有關案件中,多數判決仍未實際描述被告具體動機,僅少數判決描述之,且可分為以下三類:1.提醒防疫:占8%;2.提醒周遭友人注意防疫:占4%;3.因與他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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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第57條第二款: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假消息的來源,時常是接受訊息之人相信其可信度的基準,故本文將判決中出現的接收訊息來源與接收假消息媒介做標記,以此檢視來源主要來自何處,又本文將之歸類為刑法第57條第二款之犯罪行為人所受之刺激。

由下表可知接收假消息的來源繁多,值得注意者為,自行杜撰假消息之案件有27件占45%,其中4件係因被告與他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而撰寫假消息以此抹黑對方,另有23件在判決中未說明其具體動機。而不詳友人之類型經判決前後文可得出,被告應是從社群媒體之公開社團接收該消息,並在未經查證下將之轉發。在接媒介中,Line為最主要的接收途徑,次者為口頭陳述,而因為自行杜撰之假消息不存在接收媒介,故本文以「無」做標記。

(三)刑法第57條第三款:犯罪之手段
本文將判決文書所載「假消息類型7」與「散播假消息媒介」歸類為刑法第57條第三款犯罪之手段,除一般可預想類型,例如:疫情治療、確診人數、某地區出現確診病例外,尚有不實足跡、疫情治療、徵用防疫物資、名人確診與特定人罹患新冠肺炎等假消息類型。其中以「特定區域或場所有確診病例」與「特定人罹患新冠肺炎無張貼照片」之類型案件較多,可顯見何處有確診個案係我國最為常見的假消息類型。又國人散播假消息的媒介係以「Facebook」(臉書)占多數,約48%,次要的散播媒介則是「Line」,占37%,其中較為特殊者之散播方式為,現今已經較少使用的傳單及PTT。


(四)刑法第57條第四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本文將判決文書所載「被告之經濟條件」與「被告是否有職業」歸類於刑法第57條第四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在71件案件中,69%的案件在量刑上均有考量被告的經濟條件,僅31%的案件未提及。而42%的案件在量刑上有考量被告是否有職業,58%的案件則未提及;法官似乎較關注被告經濟條件,而較少提及被告之職業。


從判決中可以得出法官審酌被告經濟條件時,具體得分為三類:貧寒、勉持與小康,被告經濟狀況勉持與小康的案件數量均有17件,貧寒則較為少數,然而判決書中未具體說明的數量占比最大,約占45%。

在71件判決中,可以看出被告背景繁雜,惟案件數不足,難以看出不同職業類別是否會影響法官於量刑上的考量。

(五)刑法第57條第五款:犯罪行為之品行
在71件判決中,沒有前科之被告多於有前科的被告,然而更多的判決未提及被告是否有前科。

(六)刑法第57條第六款: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本文將判決文書所載「是否提及教育程度」與「身心障礙」歸類為刑法第57條第六款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判決中提及被告教育程度(69%)之比例遠大於身心障礙(6%),且根據本文閱讀判決內文以觀,下表中無身心障礙之紀錄係出於被告於警詢時自行提出,惟雖然該案被告主張自身有精神障礙,但因就診紀錄時間距今甚遠,且於警詢應答表現中均無從推認其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達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其行為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形,是故,法院否認其精神障礙之抗辯,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提及被告教育程度之判決,可將其內容分類如下:

(七)刑法第57條第八款: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在71個案件中,有47件被告均表示其對於自身所傳播之假消息,均有查證,惟有無查證是否會影響法官量刑決定,值得進一步研究。

(八)刑法第57條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本文將判決文書所載「是否為傳送至有限人數社團」與「是否為傳送至不特定多數人」歸類為刑法第57條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從判決書中可以得出,傳送是有限人數之社團之被告占多數約有58%,傳送至不特定多數人之被告則有42%。


本文將社團人數進行以下分類:

(九)刑法第57條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
在71件判決中,約89%的被告均有認罪,僅有少數被告堅稱其所散播之消息為真實或因其傳播當下認知該消息為真,而不願認罪。

二、法院審酌程度
綜合前述所列判決,並進行數據統計以觀,刑法第57條第三款犯罪手段(假消息類型與散播假消息媒介)係100%為法官量刑上所考量的因素。又本文發現,最主要散播假消息的媒介係以Facebook(臉書)散播,約48%;次要則係以Line散播,約37%。惟透過上述「接收假消息的媒介」列表可以看出中,最主要的接收途徑卻來自Line,占17%,次要則為口頭陳述,占9%。Facebook、Line、Instagram,為我國現今社群媒體平台的三大巨頭,然而平台的使用者年齡卻有所差異,根據數據統計,Facebook的年輕族群註冊率雖占多數,然而實際的使用者年齡卻較其他平台大8,這是否為Facebook平台的假消息多過於其他平台的原因?又是否為上述接收途徑與散播途徑差異甚大的原因,值得思考。而Line的功能如同早期的簡訊功能,幾乎每位智慧型手機使用者均使用Line軟體,故無論是在接收假消息或散播假消息的占比較高,均不難理解。次要考量因素則為刑法第57條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及刑法第57條第二款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個別占89%與85%,因數據相近,故本文將之並列納入次要考量因素。法院於審酌案件時第三主要考量的因素為刑法第57條第八項犯罪行為人違法義務之程度,占66%。刑法第57條第七項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並無納入本文的考量因素,係因為本案件類型所適用的條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與嚴重特殊條例第14條法律條文中,均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又綜合考量所有案件之個案事實,得認散播假消息之犯罪行為均屬於對多數人為之,難以計算犯罪行為人與受害者間之關係,故不予納入數據統計。
在閱讀與統計現有判決後,本文認為,縱使部分判決未詳盡說明刑法第57條部分款項內容,但殊難想像法官於個案審查時不知情,而棄之不審酌,本文僅得就判決內所記載之文字做分析,對於審酌之實際情形實難想像。
三、建議
限於篇幅,本文將不再深入分析數據間之相關性,惟本文認為仍有諸多得以深入分析之必要,例如:
- 各量刑因子與刑期、緩刑之關係
- 相同行為個數與刑期、緩刑之相關性
- 刑期與各變項間之相關性分析等,均係值得分析的數據項目。
伍、小結
本文將相關判決中具有分析價值之資料提取後,以列表的樣式呈現,目的除了使有興趣的讀者,對於本研究議題能輕鬆了解目前實務上遇到的案件態樣之外,也係為後續對本議題有興趣之讀者提供粗淺的研究建議與方向。出於文章篇幅限制,有關研究動機所提及之實質研究結果,將於後續篇幅中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