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永賦(台大法律系公法組碩士生)

緣起:網路世界的封殺
2020年末的美國總統大選投票結束之後,時任美國總統的唐納‧川普(Donald Trump)認為投票與計票過程含有瑕疵,頻頻於臉書(Facebook) 與推特(Twitter) 等社群媒體平台上發表言論,主張「國家被偷走了」1。之後,在一系列推波助瀾之下,川普的支持者於2021年1月初,闖入了正在計票的美國國會大廈,引發暴動。而在這樣的關鍵時刻,川普也於Facebook等社群媒體上,發表了一些耐人尋味的言論;這些有「支持暴動」傾向的言論,最終讓包含Facebook和Twitter在內的社群媒體,選擇「無限期地」禁止川普使用其社群媒體帳號2。
面臨到網路世界的封殺(暫且不論社群媒體所採取的措施是否站得住腳),川普的案子某種程度而言,將在兩間不同的「法院」進行審理:除了川普對於社群媒體公司於美國所提起的司法訴訟之外,去年1月初,臉書將川普的帳號無限期停權後,臉書亦向當時剛成立不久之「監察委員會」(Facebook Oversight Board)提案,詢問就其於1月初所作成之停權決定,是否有符合臉書「保障言論自由」及「安全性」的承諾3。
監察委員會:簡介
根據其官網上的章程4,在組織結構上,是由Facebook的母公司Meta設立一信託基金會、再由該信託基金會委任監察委員會的成員,並對於監察委員會的運作進行監督,以實現監察委員會的獨立性。目前監察委員會共有25位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委員,其中也包含了目前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的陳憶寧教授5。在監察委員會成立之後,Facebook及Instagram的用戶若對於平台的管理措施有所質疑,即得在「窮盡」Facebook或Instagram內部申訴的救濟途徑之後,於15日內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6。
因此,可以知道要將監察委員會也稱作「法院」並非任意比擬:畢竟當初監察委員會即是法學教授Noah Feldman靈光乍現、突然覺得「臉書需要一個自己的最高法院」,並在這樣的觀點為臉書所接受後所發展的、結構上獨立於Facebook母公司的組織,以試圖解決於臉書上各種艱深的言論自由難題7。從監察委員會對於「川普停權」案的裁決體例中,也可以看到監察委員會首先敘述了該案的背景事實、羅列了所應適用的法規、陳列Facebook和川普雙方的主張、最後監察委員會再根據以上內容做出判斷8:在形式上,監察委員會的運作模式,確實與法院有若干相似。

一個世界,兩套制度:由誰保障我的言論自由?
這樣的發展或許像是一個美好結局:再回到川普被網路世界封殺的案例,於美國的法院中,法院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主張,直至目前仍難以擺脫「國家行為理論」(State Action Doctrine) 的穩定見解,若單純採取「主體說」的觀察,Facebook、Twitter等社群媒體經營者無疑為私人企業,而不受美國憲法第一增修條文的拘束9——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似乎成為了捍衛言論自由的最後防線。
然而,先不論監察委員會對於Facebook內容管制政策的效力強弱、以及是否真能如「最高法院」一般,對於掌有類似於「行政」、「立法」之社群媒體經營者在規範上產生有效的制衡。至少在「川普停權案」中,即便監察委員會援引諸如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監察委員會亦明確地拒絕以美國憲法第一增修條文等內國法規範作為其裁決基礎,採取雷同於「國家行為理論」的見解:即便委員會本身也承認了聯合國《公政公約》第19條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在許多概念與原則上有相似或值得相比擬之處10。這樣的見解採擇雖非不可預見,惟現實世界中兩種寬嚴不同的言論自由保障標準,或將因此誕生。
小結:未來充滿變數的社群媒體世界
雖然依照目前Facebook的《社群守則》,所禁止的言論包括「暴力及煽動仇恨」之言論、仇恨性言論、涉及性剝削之言論等等,或有認為以上言論的管制相較於各國(如我國)之現行法規範,更加保障少數權利與個人尊嚴。然而不僅是社群媒體之管制決策過程有著缺乏透明性的疑慮、以及其「對於言論本身」所為之箝制強度將更勝於傳統公權力措施的情形,也許更重要的是:並非所有社群媒體皆擁抱著所謂的「進步價值」並將其納入經營方針。舉例而言,在台灣已經擁有超過400萬使用者的抖音(Tik-Tok)11,在國內外皆有「不當言論管制」,不僅是將「不利於中共政權」的內容下架12、甚至是禁止使用「同志」等相關字眼的紀錄13;而另外一款最近也在台灣相當流行的社群平台「小紅書」,也有是否有進行不當言論審查的疑慮14。
除了「中國製造」的社群媒體平台已逐漸崛起之外,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趨勢是美國共和黨陣營對於前總統川普在法律上的支援。美國德州15以及佛州16的議會都已制定了特別的州法,試圖藉以阻止科技巨頭在社群媒體平台上的「不當言論審查」。此種以「立法」作為制衡社群媒體平台的手段,其最明顯的優勢即在於突破了原先美國法上「國家行為理論」的拘束,不再僅以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是以具有民意基礎之立法決定,作為對抗社群媒體平台的法律依據。不過,社群媒體平台也反過來指控以上法律已經過度地侵犯了其言論自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為止,Facebook母公司Meta、Google母公司Alphabet以及Twitter等公司所組成的「科技巨頭聯盟」代表NetChoice,與共和黨政治人物陣營之間的法律戰,分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各有勝負:在佛羅里達州的案件中,平台方以其自身的言論自由將遭到侵犯作為理由,暫時成功阻止了部分系爭法律的生效17;然而,在德州的案件中,聯邦第5上訴巡迴法院卻採取截然不同的觀點,認為社群媒體平台的「內容審查」並非言論,進而撤銷了原先地方法院的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18。面對這樣的見解歧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或將成為最終的決戰地點19,在那之前,社群媒體的世界仍「充滿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