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可否作為適格的權利主體?——從AI的創作(例如創作圖像或文章)談起
AI科技發展日益興盛,最能凸顯者,當屬AI進行的創作行為,而此創作行為能否歸屬給AI,或者必須歸屬給人類,此乃有涉權利主體的意義。
AI科技發展日益興盛,最能凸顯者,當屬AI進行的創作行為,而此創作行為能否歸屬給AI,或者必須歸屬給人類,此乃有涉權利主體的意義。
關於科技巨頭的資訊壟斷問題,史丹佛大學Francis Fukuyama、史丹佛大學Ashish Goel以及杜克大學Barak Richman等三人,於2021二月共同發表How to Save Democracy from Technology? - Ending Big Tech’s Information Monopoly一文討論之,以下即為此文之簡要分析。
過去這一年多全球嚴重疫災下,口罩、PPE防護衣、急救設備、藥物、檢驗試劑、病床⋯⋯莫不短缺而必須進行分配;台灣隨著疫情攀升也開始面臨過去一年許多國家遭遇醫療量能不足時的資源分配壓力,本文先分析疫苗分配政策的倫理考量。
人工智慧發展至今形成了許多相關產品或相關服務,進而對消費者甚至第三人的利益產生影響。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形成的法律關係可以簡單分成以下四個主要的主體:設計相關零件的設計者或者是生產者、最終產品的設計者或生產者、買了這些最終產品的消費者或使用者、其他人。
公司雖建構了有效的法令遵循計劃書、AML / CFT計劃書,但在實際操作時,法令遵循人員最受到挑戰的是,這些客戶所帶來的客戶資料、日常交易記錄,不可能單純以人工紀錄和更新。高效且全面的法令遵循計畫不僅需要專業的CCO制訂年度計劃書,購買足夠詳細的洗錢高風險名單,對公司項目、金融項目、公司客戶的風險掌握,皆是建立在大量的數據分析之上。國際上的大多數法令遵循及洗錢防制專家均一致認為,公司日常的法令遵循業務是需要AI技術才足以支撐。
人工智慧可以基於資料進行運算,從人類的行為中推測出其健康情形,即使該等人類行為與健康情形不盡然有直接關係,亦然。同樣地,人工智慧時代中各種數位科技的運用,可以監控特定個人的位置並據以追蹤傳染性疾病,也可以從個人消費紀錄中辨識出懷孕的顧客,甚至可以從社群網站的資料辨別出潛在自殺者。換言之,現代人的網路生活特性,使得上述推測、監控與追蹤成真,無論是社群網站、智慧型手機、穿戴裝置,以及其他各種主動提供個人資料或被動繳出個人資料紀錄的行為模式,都因此製造了「潛力無窮」的數位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