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don v. Newsom (141 S.Ct. 1294)
◎ 整理人:張德威

案件事實
原告Ritesh Tandon於加州聯邦地院(517 F. Supp. 3d 922)起訴Gavin Newsom,即加州州長,並上訴第九巡迴法院(992 F.3d 916)。巡迴法院認為加州的居家群聚禁令未侵害宗教自由(At-home Religious Exercise)。原告不服,復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案件爭議
加州的室內群聚禁令,是否侵害宗教自由。
判決結果
加州對其他三人以上世俗集會活動,未完全禁絕(如:美髮沙龍、零售商店、照護服務、電影院、賽事包廂、餐廳)。它未說明,三人以上世俗集會活動所適用之防疫規範,為何不能適用於居家群聚,作為較緩和的防疫手段。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與1份不同意見書,肯定居家群聚禁令侵害宗教自由。
法院見解
- 法規範並非全然中立,其同時涉及世俗與宗教活動,且造成前者有利結果時,應受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
- 應以法規範容許的傳染風險,而非人民聚集目的,作為本件審查與比較重點。
- 應由政府負嚴格審查之舉證責任,證明宗教集會活動染疫風險極高,或世俗集會活動幾乎不存在染疫風險。
- 縱使政府已調整或終止居家群聚禁令,本件仍有爭訟實益(Not Necessarily Moot),因政府仍可嗣後再為同樣措施,使宗教自由持續受威脅。
不同意見1
加州禁止所有三人以上居家集會活動,而非針對宗教集會。多數意見將居家群聚禁令,與居家外群聚活動相互類比,應有誤會。前審法官亦指出,居家內外的群聚形態差異,作為論理依據。多數意見形同否定政府基於專家與科學事實,為公眾健康所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