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因新競爭對手Threads之崛起威脅欲向Meta起訴

◎ 游皓翔

前言

於2023年7月5日,Meta Platforms, Inc.(下稱Meta)新推出名為「Threads」的應用程式,同日Twitter, Inc.(同年3月改為X Corp.,下仍稱Twitter)之律師則致信Meta執行長Mark Zuckerberg,指責Threads盜用其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而欲對Meta採取相關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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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Threads?

Threads為Meta旗下新的應用程式,Meta將其定位為「人們即時公開對話的新空間」。Threads是以文字為主的社群網路平台,但使用者仍得發布照片與影片,發布貼文後,使用者可以即時回覆、轉發或引用其他使用者之貼文,以進行社群交流,且具有類似於Twitter的介面外觀及使用者體驗。

此平台與Instagram相連通,僅已有Instagram帳號之使用者,始得直接利用其Instagram帳號進行註冊使用,讓現有的Instagram使用者得以輕鬆創建Threads帳號。此外,Threads並提供了將貼文直接分享至Instagram限時動態之功能,加強與Instagram等Meta平台之緊密連結。目前僅有Android及iOS版本,尚未推出網頁版。於2023年7月5日推出後,於五日內即有超過1億之使用者註冊Threads,成為歷史上增長速度最快的應用程式。

二、Twitter方之指控

Threads於2023年7月5日推出後,同日,代表Twitter之律師Alex Spiro致信Meta執行長Mark Zuckerberg,指責Threads「系統性、故意和非法盜用Twitter的商業秘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同時指稱「Meta雇用了數十名的前Twitter員工,他們曾經並繼續存取Twitter的商業秘密與其他高度機密之資訊,並不當保留公司文件和電子設備,意圖創建一個模仿Twitter的平台,以加速Meta競爭應用程式的開發進程。」並稱該舉已違反州和聯邦法律,以及該等員工對Twitter的持續性義務(ongoing obligations)。

Spiro律師繼續提到「Twitter欲嚴正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同時要求「Meta立即採取行動以停止使用任何Twitter商業秘密或其他高度機密之資訊」,並稱「Twitter保留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民事上救濟(civil remedies)與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之權利」且恕不另行通知「以防止Meta進一步保留、披露或使用其智慧財產權。」

三、Meta方之回應

Meta之傳播總監(Communications Director)Andy Stone則稱Twitter的指控毫無根據,於隔日(7月6日)在Threads上斷然駁回該等指控,其稱「Threads之工程團隊中沒有人是Twitter的前員工(No one on the Threads engineering team is a former Twitter employee.)」。Meta之董事長兼執行長Mark Zuckerberg則於Twitter上回覆了一篇報導該信函之貼文,並寫到「競爭很好,但作弊不是(Competition is fine, cheating is not.)」

四、Twitter此舉之評析

里奇蒙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Richmond’s School of Law)的教授Carl Tobias認為「若欲起訴,可能會提出更具體之指控和文件,法律威脅不一定會進展到訴訟,但可能是一種減緩Meta發展的策略,」且稱「有時律師提出法律威脅但並不進而起訴,可能是看看能走多遠,」並補充說道「將其與訴訟綑綁在一起並使Meta的狀態複雜化,可能會帶來些許好處。」其推測Twitter此舉可能部分是為了宣傳以及法律和商業方面之戰略回應,因其法律團隊即曾致函Microsoft,指責Microsoft濫用其數據以訓練人工智慧系統。

葉史瓦大學班傑明.卡多佐法學院(Yeshiva University’s 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專門研究智慧財產權的副教授Jacob Noti-Victor則指出「目前仍有許多事情是未知的。」並認為Twitter透過律師發表之信函中「很難說出商業秘密的內容是什麼。」同時補充道「儘管Threads與Twitter相似,但『創建一個涉及文字的社群網路平台之想法,肯定不是商業秘密』。」出於類似原因,他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一事持懷疑態度,並指出公司不能「以顯而易見的東西申請專利」或「以作為一般概念所理解的社群媒體平台而取得著作權」,著作權雖可保護原始程式碼和網站文檔,但Noti-Victor教授稱並未看見Twitter的該等資訊被複製到Threads。史丹佛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研究智慧財產權之教授Mark Lemley亦表示,若欲對Meta提起盜竊商業秘密之索賠,Twitter需要比信函中更多的細節,並稱「僅僅雇用前Twitter員工以及創建有點類似的網站之事實,不太可能支持侵害商業秘密的說法」。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Carey Law School)的教授Polk Wagner及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教授Jeanne Fromer表示,指控遭竊之公司除需證明其競爭對手已獲取具經濟價值之資訊外,亦須證明其已為保護公司機密而採取了「合理努力(reasonable efforts)」。然而,什麼情況「構成合理努力」為棘手之問題。另一方面,法院方相當清楚公司不能僅輕易聲稱某事為商業秘密,公司方亦不必封鎖過多資訊反而造成無人得以使用該等資訊之情形。此外,Wagner教授並稱,因為無人希望討論過多不必要的秘密,因此相較於訴訟而言,商業秘密案件之和解較為常見。

另一個法院關注的要素,即「公司是否向員工『明確表明』其所涉及之具體資訊為商業秘密。」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米切爾.哈姆林法學院(Mitchell Hamline School of Law in St. Paul, Minnesota)的教授Sharon Sandeen表示「當公司聲稱其員工受到『指定公司所有資訊為機密的廣泛協定』之約束時」,即已輸掉商業秘密訴訟,蓋法院認為員工無法從這種籠統的用語中,知悉何者為機密事項,何者非為機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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